司法院職務法庭裁定 108年度懲再字第4號聲 請 人即再審原告 陳鴻斌上列聲請人因本庭108年度懲聲字第5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請再審,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內容:㈠聲明:
1.職務法庭108年度懲聲字第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廢棄。
2.石木欽法官應迴避職務法庭108年度懲再字第3號再審之訴案件的審理。
㈡依據:
1.原確定裁定一經裁定立即確定,使我無法以抗告方式救濟,有違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明白宣示「訴訟應至少提供一次上訴救濟機會」的精神。
2.因此依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9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經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的規定,聲請再審。
㈢理由:
1.職務法庭(下同)108年度懲再字第3號,是我對108年度懲再字第1號判決提起再審的案件,而石木欽法官原本是108年度懲再字第1號案件的審判長,自然不應該再參與108年度懲再字第3號案件的審判,否則就有「應法律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的情形。
2.我以上述理由聲請石木欽前法官迴避108年度懲再字第3號的審判,原確定裁定駁回我的聲請,適用法規顯然錯誤,因此有加以廢棄改判的必要,並請裁定石木欽法官應該迴避108年度懲再字第3號案件的審判。
二、駁回理由㈠從聲請內容來看,本案的判斷重點之一,是:「聲請人以原
確定裁定沒有准許石木欽法官迴避108年度懲再字第3號案件的審判,有顯然違背法令的再審事由,而聲請本件再審」,實質上有沒有意義?㈡然而石木欽前法官已在108年9月16日經總統准許辭去司法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職務,總統並於108年10月24日任命姜仁脩法官為委員長。依照法官法第48條第1項的規定以及判決書的記載,108年度懲再字第3號從此改由姜仁脩法官擔任審判長,而石木欽前法官不再參與108年度懲再字第3號案件的審判。
㈢因此,本案聲請人請求廢棄原確定裁定,並進一步裁定石木
欽前法官迴避108年度懲再字第3號案件,實質上已無意義,因此本院認為本案聲請顯然沒有理由,應該予以駁回。
三、根據以上的說明,本庭決定根據法官法第66條第1項、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9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裁定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司法院職務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姜仁脩
法 官 蕭惠芳法 官 許仕楓法 官 錢建榮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