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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法庭 108 年懲聲字第 1 號公懲裁定

司法院職務法庭裁定 108年度懲聲字第1號聲 請 人即再審被告 陳鴻斌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 年度懲再字第1 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本件經被告陳鴻斌之辯護人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申請閱卷拷貝,播放後發現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自律會關於乙助理調查紀錄有諸多錯誤及遺漏,遺漏情形,例如:21:42 秒起,紀錄第7 頁,遺漏兩位委員全部發問及乙助理回答之內容:王委員問:就是(握手)會先口頭跟妳講一下?乙助理答:對,對。王委員問:擁抱(hug)也會口頭先跟妳講一下?乙助理答:對。胡委員問(如何握手):「妳就伸出手」,他就兩隻手握著妳的手。乙助理答:對。足知遺漏事項已涉及乙助理「是否違反本意」之意思,卻未記載在調查紀錄上,為新發現之證據,已涉及監察院指摘「違反乙助理本意」之再審理由,影響案情重大,顯示本案仍有重要證據有待進一步調查,尚未達言詞辯論審結成熟之地步。因新發現之證據有待勘驗確認,並製作勘驗筆錄作為答辯之依據,在此之前,實無法依據尚待勘驗之錄音檔為答辯並辯論,而非拒絕辯論。

(二)被告雖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先後聲請另訂期日勘驗系爭錄音檔,並製作勘驗筆錄,以符調查紀錄與錄音內容之一致性及真實性,俾利釐清事實。被告嗣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請求勘驗系爭錄音檔,然審判長否准被告之請求,顯然置可資證明雙方肢體之接觸是否「違反乙助理本意」及其他遺漏或錯誤紀錄之新證據於不顧,已違反有利或不利於當事人之證據均應一體注意之規定甚明,難謂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5 號解釋理由所揭「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包括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得及時有效之救濟」之精神,而未能公正執行其審判長職務,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即發生判例所揭「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構成法官迴避之「新原因事實」,爰依審理規則第5條第1 項第2款規定,聲請本案審判長應迴避審理本案,以符上述審理規則、判例規定及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另於合議庭裁准法官迴避之前,仍請依審理規則第6條第3項規定停止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當事人遇有法官有前條(指第4 條的法定迴避事由)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聲請職務法庭法官迴避:當事人如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2 款聲請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者,不在此限。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下稱審理規則)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審理規則乃司法院依據法官法第60條第1 項之授權規定所訂定發布,其固為法規命令性質,惟既屬職務法庭的訴訟規則,所定法官迴避之事由是否構成,仍應以法官審理案件有無違反公平法院原則為斷。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亦一再宣示公平審判原則為憲法訴訟權保障的核心內涵: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人民之訴訟權,其核心內容在於人民之權益遭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得及時有效之救濟(釋字第256、665號解釋意旨參見)。

三、又按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案件,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審理規則第2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案件的職權調查原則。所謂「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而謂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318 號判例意旨參見)。

四、經查原審判決(105年度懲再字第1號)係認定聲請人即再審被告對乙姓女助理有意圖發展婚外情、對異性之糾纏行為,而顯超出法官與助理之分際,有言行不檢,情節重大之情事。並未認定聲請人有「違反乙姓助理本意」之行為,至於監察院所指再審被告是否有「違反乙姓助理本意」之行為,除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自律委員會紀錄外,並非沒有乙姓助理於其他調查程序,例如法官評鑑委員會之調查筆錄可為綜合判斷,而前述自律委員會紀錄是否有聲請人所指遺漏記載兩位委員全部發問及乙姓助理回答之內容,以及究屬與乙姓助理原意不符之漏載,或僅為不影響其陳述情節及要旨之整理記載,均屬職務法庭依職權所得判斷之事項,不能以只要當事人聲請,法院就應照單全收,否則反有癱瘓審理程序之虞。換言之,是否勘驗該錄音檔屬調查證據之訴訟指揮範疇,只要職務法庭於程序進行中有所准駁說明或事後於判決有所交代,無礙於事實確認及法律解釋或適用,自不能以當事人主觀上自認有對自己不利,即據以認有偏頗之虞而聲請法官迴避。綜上所述,聲請人不能以職務法庭石審判長否准聲請人請求勘驗系爭錄音檔記載,主觀上臆測有未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之情,此難構成一般通常之人的合理懷疑,是聲請迴避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法官法第60條第1 項、審理規則第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司法院職務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雄

法 官 高金枝法 官 林春鈴法 官 劉兆菊法 官 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嚴君珮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司法院職務法庭
裁判日期:2019-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