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務法庭裁定 108年度懲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陳鴻斌上列聲請人因本庭108年度懲再字第1號再審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將本庭108年度懲再字第1號再審案件於民國108年6月2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 由
一、聲請人陳鴻斌意旨略以:其為確認108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關於其之陳述是否與法庭錄音內容一致,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許可其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惟應禁止轉拷及為非聲請目的之使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司法院職務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金枝
法 官 王俊雄法 官 錢建榮法 官 林春鈴法 官 黃瑞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惠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