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務法庭裁定 108年度懲聲字第5號聲 請 人即再審原告 陳鴻斌上列聲請人因本庭108年度懲再字第3號再審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鴻斌聲請意旨略以:其因不服本庭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108年度懲再字第1號判決,提起再審(本庭以108年度懲再字第3 號受理在案);因職務法庭案件之審判長石木欽法官,就「聲請人被移送懲戒之107年度懲再字第1號再審案件,應否將原審判長林文舟改由石木欽擔任」的法律爭點,具職務身分利害關係,由石木欽擔任裁判時,有「自己審自己」、「自己判斷,自己應否擔任系爭個案之審判長」而有審判不公正本質,依法應予迴避,竟未迴避,故該 107年度懲再字第1 號再審判決有法官法第6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再審事由。經其提起再審後,本庭108年度懲再字第1號判決就此再審事由漏未判斷,故其再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爰請石木欽審判長依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5 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行迴避本件再審之訴之審理,不然亦有同條項第2款「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仍請迴避等語。
二、經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石木欽委員長,依法官法第48條第
1 項之規定,擔任本庭107年度懲再字第1號再審案件之審判長,於法無違,並無上開審理規則第5條第1項各款得聲請迴避事由,業據本庭108年度懲再字第1號判決詳敘其理由明確(見該判決第5 頁),尚無聲請意旨所指漏未判斷問題。聲請意旨置上開判決論敘於不顧,仍持己見,漫事指摘石木欽審判長於本件再審之訴猶有上開得聲請迴避之事由,而聲請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法官法第60條第1 項、職務法庭審理規則第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司法院職務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金枝
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王俊雄法 官 林春鈴法 官 黃瑞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惠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