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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法庭 109 年懲聲字第 1 號公懲裁定

司法院職務法庭裁定 109年度懲聲字第1號聲 請 人即被付懲戒人 朱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停職中)上列聲請人經監察院移送懲戒之案件(107 年度懲字第3 號),聲請同意在判決前申請退休,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付懲戒人朱樑經監察院移送懲戒後,已於107 年7 月27日申辯書中懇請准許辦理退休,未獲決定。被付懲戒人於107 年2 月6 日遭停職,於停職前之同年1 月31日,向任職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出退休申請,因遭停職而未完成辦理。職務法庭關於懲戒之判決為形成判決,向後發生效力,似不應剝奪被付懲戒人在判決前已取得之申請退休權利等語。

二、按法官經監察院移送懲戒者,除經職務法庭同意外,在判決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法官法第5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付懲戒人的懲戒案,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於

109 年2 月13日宣判,被付懲戒人經本庭判決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所請已無實益,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法官法第5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司法院職務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姜仁脩

法 官 陳世雄法 官 李莉苓法 官 林春鈴法 官 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嚴君珮

裁判案由:聲請退休
裁判法院:司法院職務法庭
裁判日期:2020-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