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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務法庭 109 年懲字第 6 號懲戒判決

01懲戒法院判決02109年度懲字第6號03移送機關 監察院04代 表 人 陳菊05代 理 人 鄭巧筠06呂紹弘07被付懲戒人 柯盛益08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彈劾並移送審理,本院判09決如下:

10主 文11柯盛益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司法事務官。

12 事 實13

壹、監察院彈劾移送、併案審理意見略以:14

一、彈劾移送部分:15

被付懲戒人柯盛益之前在任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下簡稱16高雄地院)的期間,曾因開庭審案態度不良,戕害司法形17象,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18員會(以下簡稱公懲會,現已改制為懲戒法院)審議,並經公19懲會議決被付懲戒人休職1年的懲戒處分。被付懲戒人嗣於20102年1月28日復職,並自105年9月1日起調任臺灣橋頭地方21法院(以下簡稱橋頭地院)法官。被付懲戒人卻未能記取教22訓,於任職橋頭地院民事庭法官的期間,對於承審案件仍有23開庭態度不良、對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出言不遜,甚至辱罵24的違失行為,經本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以下簡25稱本庭)審理。以下分別加以敘明:

26㈠被付懲戒人在承審橋頭地院107年度訴字第601號解散合夥事27業等事件,於108年2月21日下午開庭時,有下列違失行為:

28⒈被付懲戒人於原告訴訟代理人黃○浩律師庭呈「民事更正訴29之聲明暨準備書(一)狀」追加備位聲明:「一、被告應就起30訴狀繕本送達之日時合夥財產狀況與原告為退夥結算之行101為。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後,當庭對黃○浩律師追加02的備位聲明提出質疑,且以如附表一編號㈠所示不當言詞要03求黃○浩律師當庭撤回前述備位聲明的追加。

04⒉黃○浩律師隨即向被付懲戒人表示:關於撤回聲明部分需要05與當事人確認,並表達尊重被付懲戒人不准許提起備位聲明06的追加後,被付懲戒人竟當庭以:「書記官把他記說我們備07位之訴撤回」等語,指示書記官於筆錄上記載:「備位之訴08撤回」等內容。經黃○浩律師當場異議,表示他並非撤回備09位聲明追加後,被付懲戒人才命書記官刪除該段筆錄,並對10黃○浩律師為如附表一編號㈡所示不當言詞。被付懲戒人詢11問被告複代理人黃○珮律師對於原告提備位之訴的意見後,12又當庭稱:「妳也跟他一樣腦袋糊塗啦!妳也跟他腦袋糊13塗」等語,先後以前述不當言詞責罵黃○浩律師及被告複代14理人黃○珮律師。

15⒊其後,被付懲戒人當庭以如附表一編號㈢所示的不當言詞,16要求黃○浩律師應於下次庭期提出備位之訴的法律上依據,17否則即禁止黃○浩律師代理,致有礙當事人訴訟權的正當行18使。19㈡被付懲戒人在承審橋頭地院107年度訴字第616號損害賠償事20件,於108年1月3日開庭時,有如附表二編號㈠所示以不當21言詞斥責、辱罵到庭人員的違失行為。

22㈢被付懲戒人在承審橋頭地院106年度訴字第540號租佃爭議事23件,於108年1月8日開庭時,有如附表二編號㈡所示以不當24言詞斥責、辱罵到庭人員的違失行為。

25㈣被付懲戒人在承審橋頭地院107年度訴字第206號返還土地事26件,於108年1月15日開庭時,有如附表二編號㈢所示以不當27言詞斥責、辱罵到庭人員的違失行為。

28㈤被付懲戒人在承審橋頭地院106年度建字第26號給付工程款29事件,於108年1月29日開庭時,有如附表二編號㈣所示以不30當言詞斥責、辱罵到庭人員的違失行為。

31㈥被付懲戒人在承審橋頭地院107年度訴字第1075號撤銷信託201行為事件,於108年2月26日開庭時,有如附表二編號㈤所示02以不當言詞斥責、辱罵到庭人員的違失行為。

03㈦被付懲戒人在承審橋頭地院107年度訴字第694號損害賠償事04件,於108年2月26日開庭時,有如附表二編號㈥所示以不當05言詞斥責、辱罵到庭人員的違失行為。06㈧被付懲戒人開庭審理上述㈠案件時所為的違失事實,業經他07任職的橋頭地院及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依法官法第35條第08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分別具狀向法官評鑑委員會(以下09簡稱法評會)請求個案評鑑,經法評會調取該事件的電子卷10證、開庭錄音並查明屬實後,認為評鑑請求成立並作成決11議:被付懲戒人報由司法院移送本院審查,建議免除法官職12務,轉任法官以外的其他職務;本院根據橋頭地院檢送該案13該次開庭錄音檔案,以及司法院108年10月5日院台人五字第141080027441號函文檢送審查的相關卷證影本,複核無訛。又15被付懲戒人於108年1月至2月間,開庭審理上述㈡至㈦的6件16民事事件時,分別有所示的不當言詞,亦據橋頭地院檢送17108年1月至3月開庭錄音檔案,經本院調聽並摘譯被付懲戒18人涉有當庭斥責、辱罵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等到庭人員部分19的語句,本院於詢問被付懲戒人時,經提示並告以要旨,他20也表示並無意見在案,他有前述的違失行為堪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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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併案審理部分:22

司法院於109年6月18日函監察院,請求就被付懲戒人在承審23橋頭地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事事件,於108年9月19日24開庭時所為的違失行為予以審查。該違失行為乃被付懲戒人25於前次庭期命原告訴訟代理人在2週內,在本次(即108年926月19日)庭期前提出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而本次庭期27原告變更訴訟代理人為陳先生(即檢舉人),但陳先生未遵28照被付懲戒人於前次庭期的諭知,遂引起被付懲戒人不悅,29因而以不當言語辱罵陳先生;其後更以陳先生提出的委任狀30未經法定代理人核章,而禁止陳先生為訴訟代理人,並要求31陳先生離開法庭,陳先生要求旁聽,又引起被付懲戒人不301悅,再度以不當言詞訓斥陳先生。監察院原提案委員經核閱02後,依監察法第8條第1項規定,請求就被付懲戒人此部分違03失行為併案審理。04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05

本人對監察院彈劾並移送懲戒的事實並不爭執、不抗辯,亦06不請求調查證據,完全尊重職務法庭依移送懲戒的內容及證07據,據以認定事實。08理 由09

壹、程序事項:10

一、本件由本庭依監察院的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11 法官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職務法庭審理第47條第1項第112款法官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司法院依此授13權而訂定的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36條規定:「(第141項)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ㄧ造不到庭者,得依到庭當15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庭之當事人,經16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庭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17(第2項)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庭人有準備書18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庭人以前聲明19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本件被付懲戒人柯盛益經20合法通知,未於110年1月15日審理期日到庭,這有送達證21書、報到單在卷可證。本庭依照上述規定,爰依到庭當事人22即監察院的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被付懲戒人雖23於本庭準備程序、審理期日均未到庭,但他曾以申辯書陳述24意見,本庭依法自應斟酌之,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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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察院如就已提出彈劾的同一案件發現新事證,應另行踐行26彈劾審查程序,始得移送懲戒機關併案審理:

27㈠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監察院對於中央、地28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292人以上之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30法第98條之限制。」立法院為規範監察院依憲法及憲法增修31條文規定,行使彈劾、糾舉等權限所應遵循的正當法律程401序,制定監察法。監察法第8條第1項規定:「彈劾案經提案02委員外之監察委員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03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04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05理。」該條文第1項後段所稱:「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06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07戒機關併案辦理」,乃是監察院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後,08就同一案件移送併案審理所應踐行的程序規定。據此可知,09監察院就同一案件移送懲戒機關併案審理時,除應符合「發10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之外,並應踐行「審查」程序的要件。

11㈡監察院雖表示:監察法第8條第1項前段、後段是分別就不同12事項加以規定,原無作相同解釋的理由;而且懲戒法院不得13就監察權如何「審查」「同一案件」的內部機關運作,代替14該院加以認定等語。惟查:

15⒈監察法是監察院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使彈核、糾16舉權並提出糾正案所應遵循的規範(監察法第1條參照);該17法就監察院上述各項職權的行使,依序規定於第2章「彈劾18權」(第6條至第18條)、第3章「糾舉權」(第19條至第2319條)、第4章「糾正」(第24條至第25條),分別予以規制。而20關於監察院向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提出彈劾案後,就同一案件21移送併案審理的程序,依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除應22符合「同一案件」、「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之外,並應踐23行「審查」程序的要件。本院審諸上述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24段規定,乃接續前段規定:「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25員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26關提出之。」而來,故無論是依法條文義解釋、監察法立法27體例規範及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規定意旨,監察法第828條第1項後段規定,監察院就已提出彈劾的同一案件如發現29新事證者,應踐行同條項前段規定的彈劾審查程序,始得移30送懲戒法院併案審理,此為監察院行使彈劾權應遵守的正當31法律程序,要不能以其他院會會議決議或各委員會的審查及501決議代之,更不能逕依原提案委員的核閱意見為之。蓋監察02院行使彈劾權,影響受彈劾人服公職的重大權益,若監察院03於提出彈劾案後,得以「於同一案件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04為由,未經彈劾審查的程序,即可移送懲戒法院併案審理,05則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規定揭示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062人以上之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之旨,07將形同具文。移送機關主張監察法第8條第1項前段、後段是08分就不同事項加以規定,原無作相同解釋的理由等語,尚無09可採。

10⒉依法官法第51條第1項規定,除同法第40條的情形外,應由11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同法第56條第1項並明定12監察院為懲戒案件的當事人,須於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中13到庭陳述及辯論(法官法第58條、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14則第29條參照)。由此可知,立法者有意強化監察院在懲戒15案件中的原告地位,發揮對審制度的功能,促進調查懲戒事16實及證據的效率。因此,法官、檢察官經監察院彈劾後,法17院於懲戒案件訴訟所審理的範圍及標的,乃係監察院於彈劾18書所載明法官、檢察官的失職行為,移送法院審查認定違失19行為是否存在,並依法判處適當的懲戒措施。法院所須審查20認定之法官、檢察官的違失行為,是以彈劾書所指明譴責屬21違失行為的違背義務全部事實作為一整體違失行為,監察院22在彈劾後於懲戒案件訴訟繫屬中,就已提出彈劾的同一案件23如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而欲併案審理時,法院自應審查其是24否屬同一案件、有無符合新事實或新證據及是否已踐行「審25查」程序,以界定法院審理的範圍。倘未經彈劾或未合於監26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之併案程序所指明的違失行為,自屬未27納入懲戒訴訟程序,即非法院審理範圍,法院不得自行依職28權擴張訴訟審理範圍,此即「違失行為一體性」在實體法的29意義。基此原則,監察院依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的併案程30序擴張法院訴訟審理範圍,法院自得予以審查認定是否符合31併案程序。移送機關主張懲戒機關不得就監察權如何「審601查」「同一案件」的內部機關運作,代替該院加以認定等02語,尚有誤會,而無可採。03㈢監察院雖表示:如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與前段的「審查」04相同,均指彈劾案審查會的審查,則該院對於同一案件必須05先後對同一案件提出2次彈劾,將使違失公務員的同一違失06行為,遭受到多次懲戒移送,將置身於雙重處罰的危險。惟07查:08⒈法官、檢察官懲戒程序規範與評價的標的(對象),主要並09不是重在法官、檢察官特定違背義務的「行為」,而是重在10經其違失行為所徵顯的整體人格,是否顯示其未來不再適合11擔仼法官、檢察官,或者尚未達此程度者,應否給予規訓督12促其履行義務的懲戒措施;此與刑法、刑事訴訟程序的規範13與評價對象,首重犯罪人的各別「行為」,有顯著不同。因14此,法官、檢察官違背義務的違法失職行為,雖有複數形15式,但在懲戒責仼的法律評價上,應僅被當作單數形式,而16對法官、檢察官個人作總體評價,予以懲戒。法院所需審查17認定的法官、檢察官違失行為,是以監察院彈劾書所指明譴18責屬違失行為的違背義務全部事實作為一整體違失行為,作19成單一是否懲戒及如何懲戒的裁判。縱使法官、檢察官仍有20其他違失行為事實,但在未經監察院彈劾或尚未以併案移送21方式指明而被納入懲戒訴訟程序中,仍非屬懲戒訴訟程序標22的範圍內,法院不得因「違失行為一體性」在實體法的意23義,即於訴訟程序上自行依職權擴張訴訟審理範圍予以審認24裁判,也無義務通知監察院以併案方式納入懲戒訴訟程序。

25⒉實體法上的「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旨在使同一法官、檢26察官所有違失情節,儘量在同一懲戒程序中,同時作一次性27的懲戒責仼評價。然在前案已啟動懲戒訴訟程序,後案因未28合於併案程序而需重啟懲戒訴訟序時,則應審視前案與後案29所涉違失行為是否不具內在關連而有獨立性(例如曠職與貪30污),倘屬不具內在關連而具有獨立性,懲戒權力自不生使31用耗盡的問題,後案懲戒程序仍須啓動,僅後案懲戒程序應701受實體法「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的拘束,須使法官、檢察02官在懲戒程序所受之數個懲戒措施的結果,比起對之倘若僅03進行單一懲戒程序而在同一時點接受的總體懲戒評價,不得04為更不利。如前案與後案所涉違失行為具內在關連而無獨立05性(例如本案經移送7次辱罵當事人與併案部分另1次辱罵當06事人的違失行為),則於前案7次違失行為即足處以相當的07懲戒措施,即便法官還有其他1次的違失行為,對前案懲戒08措施的決定已不生影響,其懲戒權力已使用耗盡,後案自不09應再將之納入新的懲戒訴訟程序。又如前案僅移送1次辱罵10當事人違失行為經認定不具懲戒的必要,或其懲戒措施屬輕11微時,則後案的7次辱罵當事人違失行為乃屬嗣後發現且具12影響性,其懲戒權並未使用耗盡,仍可起死回生地回復納入13懲戒訴訟程序中,只是後案於懲戒措施的選擇上應就前案已14施以的懲戒程度,予以考量為某種程度的減除而已。準此,15本於實體法上「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於懲戒訴訟程上並16不會使法官的同一違失行為,遭受到多次懲戒移送,置身於17雙重處罰的危險,此亦不因該院是否准許移送機關併案而有18不同,於移送機關對同一法官多次移送情形,亦同有適用。

19移送機關主張如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的審查,與前段相20同,均指彈劾案審查會的審查,則該院對於同一案件必須先21後對同一案件提出2次彈劾,將使違失公務員的同一違失行22為,遭受到多次懲戒移送,置身於雙重處罰的危險等語,尚23非可採。

24㈣經查,移送機關於109年5月7日向本庭提出本件彈劾案文並25移送審理後,於同年7月10日準備程序時,當庭提出院台業26壹字第1090703363號函,並檢送司法院109年6月18日函文、27被付懲戒人在承審橋頭地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事事件28的相關違失資料,說明依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及該院29原提案委員核閱意見,請求併案審理。經本庭審判長依職務30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35條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於10931年9月21日裁定命「移送機關監察院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個月801內,就該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院台業壹字第109070336302號函,將司法院109年6月18日院台人五字第1090018050號函03就被付懲戒人柯盛益移請監察院審查部分,補行審查程序04後,覆知本庭」後,監察院於109年11月16日函文檢附原提05案委員的核閱意見(該意見主旨,詳如上述壹、二、㈡與㈢06所述),回覆表示:「二、有關本院以上開109年7月10日函07送原司法院職務法庭併案審理之被付懲戒人柯盛益所涉違失08相關資料(即司法院109年6月18日院台人五字第109001805009號函送本院審查之資料),係本院依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10規定,針對前移送原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同一懲戒案件11(即109年度懲字第6號),將所發現之新事實及新證據,送12請懲戒機關併案辦理,並非再次彈劾柯盛益法官之意,自無13須踐行監察法第8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審查程序,貴院109年914月21日109年懲字第6號裁定意旨容有誤會,爰本院認為相關15程序尚無欠缺,亦無補正之必要」等內容。然而,移送機關16如就已提出彈劾的同一案件發現新事證,應另行踐行彈劾審17查程序,始得移送懲戒機關併案審理,本庭已敘明如上所示18的理由,移送機關函覆及原提案委員核閱意見並不可採。是19以,移送機關移送被付懲戒人併案審理的違失行為部分,既20未踐行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的審查程序,其移送程序21即非合法,本庭無從併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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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庭認定本件被付懲戒人所為,有應受懲戒的事實及必要所23憑的證據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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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應遵守辦案程序與職務規定且不得違反倫理規範:25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相關26法律規定,在人們的權利義務及刑事控告的審判上,任何人27均享有完全平等的權利,且依照各民主憲政國家的通例,司28法權並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的重要機制。而29獲得獨立及公正的審判庭依照公平、公開原則進行審判,乃30一項訴訟基本原則。法官既受國民託付行使審判權限,工作31重點在於開庭主持訴訟程序、聽訟與製作裁判書,亦即透過901開庭、判決,詮釋多元民主所形成的法律,去表達、去溝02通、去說服,跟社會價值對話,畫出一條線,一條每個人從03事社會生活的準繩,辦案時自應嚴守正當法律程序與職務規04定。為確保人民接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的權利,並建立法05官評鑑機制以淘汰不適任法官,法官法第49條第1項規定:

06「法官有第30條第2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07者,應受懲戒。」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法官有下列各08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五、嚴重違反辦案程序09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10情節重大。」據此可知,如有事實足認法官因故意或重大過11失,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或違反法官倫理規12範,情節重大,致危害司法公正、中立的外觀,而嚴重侵害13人民權益,且損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並有懲戒的必要時,14依法自應受懲戒。至於有無「懲戒之必要」,應依具體案15件,審酌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的動機、目的、手段、違反辦16案程序或職務義務的程度、對公務秩序或侵害之法益所生的17損害或影響,以及對被付懲戒人所生的警惕效果等情狀,以18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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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件被付懲戒人於開庭審理承審案件時,當庭斥責與辱罵訴20訟當事人或代理人、以不當言詞要求訴訟代理人當庭撤回備21位聲明的追加,以及當庭指揮書記官未忠實記載法庭筆錄,22致危害司法公正、中立的外觀,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且損23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職務規定與24法官倫理規範的情節重大:

25㈠關於法官執行職務事宜,司法院依授權而訂定的法官倫理規26範第3條及第12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法官執行職務27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28賴之行為。」、「法官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29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上30權利或辯護權。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之31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法官倫理1001規範第3條訂定時所參照的聯合國班加羅司法行為準則(The02BangalorePrinciplesofJudicialConduct,2002),針03對該準則2「公正」所作成的評注62,即提到:「……法官04必須注意避免可能被視為成見或偏見表現的行為,對於代理05人不正當的責備、對於訴訟當事人及證人的侮辱性或不當言06詞、帶有預斷性的陳述,以及恣意而沒有耐心的行為,都可07能摧毁公正的外觀,必須加以避免。」又憲法明文保障人民08的財產權、自由權、訴訟權等基本權利,自應賦予當事人在09訴訟程序中的程序主體權地位。民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成10為法院審理具體個案範圍的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除別有規11定外,應由當事人決定,法院不得逾越當事人特定訴之聲明12及訴訟標的範圍而為裁判(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928號、13第285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司法院依其司法行政監督權14限所訂頒的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2條、第53條15第1項即分別規定:「審判長應隨時注意行使闡明權,向當16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17為其他確定訴訟關係所必要之聲明或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18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令其敘明或補充之,並應注意令當事19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應在判決中20斟酌之所有訴訟資料,均須賦予當事人充分辯論機會,其就21某一事項為辯論時,應令其連續陳述,不得為不必要之發22問,但支離重複之陳述,得禁止或限制之。審判長之發問或23曉諭,不得出以嚴厲辭色、輕率態度或使用具有暗示性或誘24導性之語句。」、「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於實體25法上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26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以利其衡量實體利益與程序利27益為適當之主張。但原告究欲主張何項法律關係及其是否為28訴訟之變更或追加,仍應由原告自行斟酌決定。」據此可29知,在特定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所必要的範圍內,於當事人30的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時,法官固然應行使闡明31權,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敘明或補充之;但原告究竟1101要主張何種法律關係及其是否為訴訟的變更或追加,仍應由02原告自行斟酌決定,法官尤其應秉持平和的態度、莊重的舉03止,於開庭時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上04權利或辯護權。如有任意對在庭之人辱罵、斥責或有其他損05其尊嚴的行為,或勉強當事人和解、撤回起訴、撤回上訴、06撤回告訴或自白犯罪事實等情事,致危害司法公正、中立的07外觀,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且損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自08應認為嚴重違反前述辦案程序規定、職務規定與法官倫理規09範的情節重大,於有懲戒的必要時,依法自應受懲戒。

10㈡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11筆錄為證。」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關於言詞辯論所12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行政訴訟法第132條亦明13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由此可知,關於訴訟程14序、言詞辯論所定程式的遵守,專以筆錄證之,這意味審判15筆錄具有法定證據的資格。而司法公正首重程序正當,審判16筆錄既然具有法定證據資格,則訴訟程序與證據調查的進17行,自應客觀、忠實的記錄,以供日後審判的程序正當性遭18到質疑,或當事人提出上訴、抗告時,有權檢閱者(如監察19院、法評會)或上級審得以檢視、審查其法庭活動有無踐行20法定程序。再者,筆錄製作是書記官的法定職權並應簽名負21責,刑事訴訟法第4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2項並22規定受訊問人、關係人對於筆錄記載,請求增、刪、變更或23異議時,書記官應依職權附記其陳述、更正或補充之,如以24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則書記官綜合法庭活25動意旨客觀記載筆錄的職權,自應受到法律保障;如法官、26檢察官以指揮監督名義,命令書記官變更筆錄內容,書記官27如認為該命令不當,依刑法第21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與28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仍得在筆錄內附記自己的意29見,以示對其職務行為負責。雖然刑事訴訟法第44條第1項30第11款、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項都有類似「審判長命令記31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的規定,但筆錄應1201客觀、忠實的記錄,已如前述。何況司法院訂頒的法院辦理02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03注意事項第67點第2項亦分別明定:「……由書記官載明於04審判筆錄,但須注意不可有斷章取義、扭曲訊問及陳述本旨05之情事……」、「其應記入筆錄之事項,審判長於認為必要06時,得口授之,命書記官照書,並得命其將記載更正。但書07記官以審判長之命令為不當者,應於筆錄內附記其意見。」08是以,如法官命令執掌筆錄記載權限的書記官斷章取義、扭09曲訊問或陳述本旨,而違反其客觀性義務,致危害司法公10正、中立的外觀,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且損及人民對司法11的信賴,自應認為嚴重違反前述辦案程序規定與法官倫理規12範的情節重大,於有懲戒的必要時,依法自應受懲戒。

13㈢被付懲戒人於任職橋頭地院民事庭法官的期間,承審該院14107年度訴字第601號解散合夥事業等事件,於108年2月21日15開庭時,當庭對原告訴訟代理人黃○浩律師追加的備位聲明16提出質疑,且以如附表一編號㈠所示黑色粗體的不當言詞責17罵,未讓黃○浩律師有與當事人溝通的機會,要求黃○浩律18師當庭撤回前述備位聲明的追加;當黃○浩律師當場異議,19表示他並非撤回備位聲明追加之後,被付懲戒人另對黃○浩20律師為如附表一編號㈡所示黑色粗體的不當言詞,並於詢問21被告複代理人黃○珮律師對原告所提備位之訴的意見時,又22當庭以:「妳也跟他一樣腦袋糊塗啦!妳也跟他腦袋糊塗」23等不當言詞責罵黃○珮律師;之後,再以如附表一編號㈢所24示黑色粗體的不當言詞責罵黃○浩律師。另外,被付懲戒人25基於其個人的主觀認知,認定黃○浩律師所提追加備位聲明26將無法在民事執行處獲得滿足執行,經數度言詞責備黃○浩27律師後,並直接要求黃○浩律師應撤回備位聲明的追加,且28於未獲應允的情況下,竟扭曲黃○浩律師陳述的本旨,一再29指揮書記官於筆錄記載:「書記官把他記說我們備位之訴撤30回」、「書記官,前面的叫他撤回,那個不准他提的部分給31我消掉」、「把前面那個我剛剛講說不得提備位之訴,那個1301消掉」,亦即指示書記官違反其客觀性義務,於筆錄上記載02黃○浩律師撤回備位之訴,經黃○浩律師當場異議後,始命03書記官更正筆錄記載。其後,被付懲戒人於108年1月至2月04間,開庭審理如附表二編號㈠至㈥所示6件民事事件時,分05別有附表二所示黑色粗體的開庭態度不良、對訴訟當事人或06代理人出言不遜,甚至辱罵等行為。以上事實,有卷附的公07務人員履歷表、法評會108年度評字第2號評鑑案件錄音譯08文、橋頭地院107年度訴字第616號等民事案件開庭錄音檔09案、受評鑑人書面說明、開庭錄音摘譯等件在卷可證,並為10監察院、被付懲戒人所不爭執,這部分事實可資認定。

11㈣被付懲戒人於108年2月21日開庭審理107年度訴字第601號解12散合夥事業等事件時,於原告訴訟代理人黃○浩律師提出備13位聲明追加的書狀及口頭陳述後,先後以如附表一編號㈠至14㈢所示等黑色粗體的言語辱罵黃○浩律師,並以:「妳也跟15他一樣腦袋糊塗啦!妳也跟他腦袋糊塗」等不當言詞責罵黃16○珮律師;於108年1月至2月間,開庭審理如附表二編號㈠17至㈥所示6件民事事件時,先後以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黑色18粗體的的言語辱罵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已如前述。而類似19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㈢、如附表二編號㈠至㈥所示「原告律師20你大概是唸書唸到有問題」、「法律是這樣唸的嗎?拜託21欸!」、「你拜託欸!讀書讀到傻去了!你頭殼壞掉,我真22的是很佩服你們這些律師不知道當時那個書是怎麼唸23的!」、「真的是氣死人,這種東西是三歲小孩在玩的東24西,你拿來這裏扮公伙仔(台語)」等黑色粗體的審理言詞,25不僅已逾越審判長訴訟闡明義務範圍,恣意而沒有耐心、帶26有預斷性的陳述,且態度輕率,語帶譏諷、任意辱罵,甚至27涉及對個人的人身攻擊,實已嚴重違反前述法官倫理規範第283條及第12條第1項、第2項規定,以及違反辦理民事訴訟事29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2條、第53條第1項等程序規定。另外,30被付懲戒人直接要求黃○浩律師應撤回備位聲明的追加,且31於未獲應允情況下,竟扭曲黃○浩律師陳述的本旨,逕予指1401示書記官違反其客觀性義務,於筆錄上記載黃○浩律師撤回02備位之訴,經黃○浩律師當場異議後,始命書記官更正筆錄03記載,亦已嚴重違反前述民事訴訟法、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04行注意事項等相關的程序規定。以上被付懲戒人在法庭上以05言詞對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辱罵、斥責及指示書記官違反筆06錄忠實記載的義務等行為,不僅足致人民對司法客觀公正產07生質疑,並侵害當事人有受獨立及公正審判的權利,影響司08法公信,且情節重大。

09㈤語言學上對於字詞、用語的解讀,「脈絡」占了相當的重要10性,特定言語的客觀涵義及表意人的主觀意思,必須綜合觀11察系爭言論的整體脈絡及外在語境,結合該表意行為所根基12的背景事實、一般社會的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表意人13所訴求該言論發生的效果等相關情狀而為探求,以避免去脈14絡化而截取片言隻字,切割與前後語句的相互關聯性及其時15空背景,失之片斷致無法窺其全貌,造成判斷上的偏狹。本16件被付懲戒人所為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㈢、如附表二編號㈠至17㈥所示黑色粗體以外的舉止及言語,態度或失莊重或顯露不18耐,言語或粗俗或過於直白,但大都是為督促當事人或訴訟19代理人履行其依法所應負的促進訴訟義務(如要求遵期提出20書狀、釋明訴之聲明與善盡辯護職責),於進行訴訟指揮、21行使闡明權時所為,此部分言語縱使有所不當,卻並非任意22對在庭之人辱罵、斥責或有其他損其尊嚴的行為,亦即並非23無理由、不正當的責備,尚難以認定嚴重違反前述辦案程序24規定、職務規定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情節重大。此部分言語既25非應予懲戒的違失行為範圍,按理原無一併列入的必要,但26參照前述說明所示,為使各方瞭解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㈢、如27附表二編號㈠至㈥所示黑色粗體前後語句的相互關聯性及整28體脈絡,且公務員懲戒側重於就相關連的行為作綜合判斷、29整體評價,其評價對象並非特定的行為,而是經由整體行為30所顯示的公務員人格,爰一併列載,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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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付懲戒人辦案違反規定的情節重大且有懲戒的必要:1501被付懲戒人之前任職高雄地院的期間,曾因開庭審案態度不02良,戕害司法形象,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公懲會審議,並經03公懲會議決被付懲戒人休職1年的懲戒處分等情,有公懲會04100年鑑字第12143號議決書在卷可證。被付懲戒人歷年的年05終考績(101年法官法施行前)及職務評定多次考列乙等、06丙等或未達良好,自102年1月28日復職後,於105年3月29日07又因審理案件疏忽,經高雄地院給予書面警告1次,並將他08104年度的職務評定改列為未達良好等情,有卷附的公務人09員履歷表在卷可以佐證。被付懲戒人既然曾因開庭審案態度10不良被懲戒,卻未能記取教訓,於任職橋頭地院民事庭法官11期間,仍有前述當庭斥責與辱罵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以不12當言詞要求訴訟代理人當庭撤回備位聲明的追加,以及當庭13指揮書記官未忠實記載法庭筆錄,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14職務規定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情節重大等情事。被付懲戒人所15為,不僅嚴重違反當事人聽審權、公正程序請求權,而且其16辱罵、斥責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所使用的言語,實已超越人17性尊嚴不容侵犯及當事人訴訟權應受保障的憲法基本要求。

18本庭審酌被付懲戒人之前因多次開庭審案態度不良而遭懲戒19及懲處,猶未能記取教訓、謹慎從事,於108年1、2月期20間,在審理如附表一、二所示7件民事事件中,又有前述密21集、反覆地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職務規定與法官倫理規22範的情節重大等情事,不僅危害司法公正、中立的外觀,嚴23重侵害人民權益,且損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而他的整體違24失行為也顯示其問題的共同根源,在於他的人格不穩定、無25法控制自身情緒,依法自應予以懲戒。26

參、被付懲戒人應處以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司法事務官的理由:27

一、被付懲戒人於108年1月至2月間為本件的違失行為,監察院28移送本庭的時間為109年5月7日,已如前述。而被付懲戒人29行為時的法官法(100年7月6日公布)第50條第1項規定:

30「法官之懲戒如下:一、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31用資格。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1601用,其期間為1年以上5年以下。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02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四、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03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個月以上1年以下。五、申誡」。其04後,法官法於10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109年7月17日開始施05行,其中第50條第1項增加懲戒處分的類型。而因法官、檢06察官懲戒案件的法律效果,對其公職權益或專業名譽均有不07利影響,並對再任公職或改任律師均有資格限制,基於「法08律不溯既往」原則,10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的法官法增訂第09101條之1:「本法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10前,已繫屬於職務法庭之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11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其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12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13懲戒法官、檢察官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法官、檢察官之14規定。」本件監察院於法官法修正條文施行前即已移送繫屬15本庭,自應適用較有利於被付懲戒人的規定。本庭綜合修正16前、後法官法所規定懲戒處分的類型及各類處分的法律效17果,予以整體比較結果,認定現行(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18付懲戒人,即應以修正前法官法(100年7月6日公布)第5019條第1項作為被付懲戒人懲戒處分類型的規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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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懲戒處分時,應審酌一切情21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之動22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四、行為之23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之品行。七、行24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八、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九、行25為後之態度」。法官法之所以針對法官懲戒、職務監督等事26項設立職務法庭,在於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為憲法所明27定,與一般公務員上命下從的性質迥然有別,對於法官懲28戒、身分保障及職務監督的救濟等事項,自應有別於一般公29務員的設計。惟法官本質上仍為廣義公務員的一環,法官法30對於法官懲戒處分裁量事由未有明定的情況下,本庭於個案31作成懲戒處分時,自應依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73條1701準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以期責罰相當。02

三、對法官違失或不當行為施以懲戒的目的,不在對其施以報復03性制裁,而在督促個人或群體未來更能善盡法官的職務義04務,形成司法人自治、自律的良性循環,終局贏得人民對司05法的信任與榮譽,這是本庭一向採取的看法(107年度懲字06第5號、108年度懲字第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庭以被付懲07戒人的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合併觀察、一體評價他在承審708件民事事件中,當庭斥責與辱罵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以不09當言詞要求訴訟代理人當庭撤回備位聲明的追加,以及當庭10指揮書記官未忠實記載法庭筆錄等違失行為,可見他未能妥11適管控自身情緒,並非僅偶發的單一事件;他所為不僅嚴重12違反當事人聽審權、公正程序請求權,並且對法官職位尊13嚴、職務信任及司法形象造成嚴重損害;再綜合被付懲戒人14之前曾因開庭審案態度不良而遭懲戒、其行為所表彰的人格15圖象、對案件的審理態度,以及他於監察院詢問時供稱:

16「是我個人的警覺性不夠,開庭時沒有注意到這個部分,對17於相關的彈劾、懲戒我都可以接受」、「這個大概就是與個18人的修養有比較大的關聯,我都跟配股的書記官講說我們柯19家沒有一個有好脾氣的,而從上一次被懲戒後我就已經透過20佛教及佛經來提升自己的修為,但是本性要改可能真的沒有21這麼快」等語,堪認他已表達悔意,對於自己不適任法官職22位已有所體認,且本庭認定他雖未達應剝奪其任一般公務員23資格的程度,但已不宜續任法官職務,而應予免除法官職24務,以符責罰相當及比例原則。又經本庭依法官法第50條第254項規定徵詢司法院意見後,該院110年1月5日院台人五字第261100000374號函表示:現有可提供的職缺為臺北地方法院司27法事務官,該職從事法律審判事務的輔助工作,與被付懲戒28人員職務的銜接較無適應上的問題,他轉任司法事務官職29務,應屬妥適等內容,爰依修正前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30規定,處以如主文所示的處分,以達懲戒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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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本件由參審員沈瓊桃、程明修參與審判。1801

伍、適用的法律02法官法第101條之1第2款、第48條第1項但書、第49條第103項、第30條第2項第5款、第7款,修正前法官法第50條第1項04第3款。

05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06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第一審第四庭07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08法 官 王俊雄09法 官 林孟皇10

參審員 沈瓊桃11

參審員 程明修12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3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14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15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16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17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18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19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20

書記官 王譽璋21附表一:

22編號爭議違失行為事宜㈠要求⒈「我喔,這個去年9月1號接了這個股之後,我黃○罵過很多律師,你的先位聲明跟備位聲明,這浩律個有這樣子的嗎?假設說如果先位聲明你敗訴師當之後,被告應就起訴狀繕本送達才能為結算行庭撤為,他就是表明我根本沒辦法結算,你還叫他回備結算,哎呀!原告律師你大概是唸書唸到有問位聲題,如果他可以按照你備位聲明這樣結算的19(續上頁)01明的話,那我們今天還在這邊煩惱什麼?唉…你嘛追加拜託欸!(台語),法律是這樣唸嗎?」⒉「你拜託欸!(台語),讀書讀到傻去了(台語),這件就是因為你們有爭執,所以希望法院來看看能不能試著來結算解散這個合夥,但是你用這樣的問題,他就不理你啊,那我請問你,他不理你之後你要怎麼辦,你也對他拿他沒辦法,為什麼?這是一個無法去執行的判決啊,你的備位聲明是無法執行的判決,我請問你,你把法院這樣按照你備位聲明判了之後,你拿到強制執行,我們民事執行處說我要去強制執行這個民事判決,我請問你怎麼執行?」⒊「你頭殼壞掉(台語),我真的是很佩服你們這些律師不知道當時那個書是怎麼唸的,你現在告訴我備位之訴怎麼執行,沒有的話,我要你現在就撤回那個備位之訴。」⒋「你這律師講這話,真的好笑。」⒌「當然是以你的專業啊。」⒍「那個原告律師,我再強調一次,把備位聲明撤掉,跟你那麼囉唆。」⒎「那個書記官幫我記,原告今日所提備位聲明之訴在執行處是無法執行的,法官不同意提備位之訴,給你面子你還搞不清楚,還在那邊那個,我就直接給你那個禁止掉。」⒏「你這個律師這麼會唸書唸成這樣子呢?」㈡對黃⒈「你現在頭腦還轉不過來(台語),你還轉不○浩過來嗎?」律師⒉「如果法官都沒有辦法應付你這樣律師,那這無意個法官要幹什麼?」撤回20(續上頁)01聲明⒊「那個黃○浩律師。你哪一個學校畢業?是哪追加一個教授教這個民事訴訟?你可以告訴我所為嗎?」言詞㈢要求⒈「原告律師下次庭期,如果無法提出備位聲明黃○之法律上依據,法官即禁止原告律師代理。我浩律突然間想到,你在那邊給我『弄(台語)』半師應天,我就給你禁止代理。你提啊,你給我提法於下律上依據,你提不出來,我就禁止你代理。」次庭⒉「你頭殼有沒有壞掉?(台語)」期提⒊「你還把這個工作交給執行處去進行清算的行出備為,你有沒有理論有沒有搞錯,你要是沒有給位之我提出法律上的依據,或者撤回這個備位聲訴的明,我就禁止你律師代理,我要讓你律師沒面法律沒皮(台語)」依據⒋「原告律師,拜託你腦筋弄清楚啊,你既然認為有600多萬元,當然訴之聲明要更正為600多萬元,法院才能照600多萬去判,挖靠腰!(台語)」⒌「是不是那一部分,照原來你請求100萬,其他的500萬呢?由法官的口袋拿出來,為什麼?你訴之聲明沒有,你要這個錢,法官的口袋拿出來嗎?你真的搞不清楚,唉呀!我怎麼會碰到你這個律師啊!」⒍「你去問你的同僚,就是同次考上這個律師的,比較熟,這個備位聲明這樣不行嗎?唉呀,我真的是第一次看到,快要(台語),唉。」

02附表二:

2101編號承審違失行為案件㈠107年⒈「你們是在小學生唸作文嗎?你提出這個準備書度訴狀附在這上面我們會看啊,不是說再把書狀上面字第寫的每一個字再唸一次讓書記官再記一次,這樣616號幹嘛啊?」損害⒉「你們雙方在搞不清楚什麼?你找了這個證人來賠償作證,雙方不是雞同鴨講嗎?」事件⒊「原告律師,我想你腦筋可能沒有轉過來」⒋「你這個律師呢,連他寫的這個狀紙都看不懂」⒌「你看,你們雙方就是都搞不清楚,你就是雞,跟他鴨兩個在那邊講,這樣的聲音當然不一樣啊!你們是到底在搞什麼啊?」⒍「你錯啦,我不相信你律師看這個狀紙會看不懂,我法官都可以看得懂」⒎「交通公司和保險公司的人沒本事,寫的狀紙律師看嘸,恁擱不請律師(台語)」㈡106年⒈「律師最喜歡在訴狀裡面包山包海來聲明,先位度訴之訴跟備位之訴的,我這個法官呢,最討厭人家字第這樣,為什麼?如果你是備位之訴給付的部分就540號可以包括先位之訴的確認,那你幹嘛主張兩租佃個?」爭議⒉「你們律師就是這樣喜歡搞,如果是喜歡這樣搞事件來搞去,那法官也來跟你們玩一次。何必這樣子呢?」⒊「你不更正的話我就想來玩一下律師,看看誰厲害?你們都喜歡這個搞一個包山包海、什麼先位備位,法官逮到機會我就玩一次看看,看看你怎麼辦。不知道是你們書沒有念通,還是故意要整法院?」22(續上頁)01⒋「我這個法官很不喜歡人家用先位備位,所以我就想找一件好好來給律師一個下馬威。」㈢107年⒈「原告律師你沒有做到(按:指依前次開庭諭示度訴於107年12月15日以前提出準備書狀),法官明明字第就這樣交代,那我不知道你今天來幹什麼的?你206號乾脆就不要來了」返還⒉「你連東西都不準備,我不知道你今天來幹什麼土地的?」事件⒊「原告律師~太扯了吧!如歷次書狀,人家是提出新的,你歷次有講過嗎?你神仙,可以知道他今天要講的是什麼,所以歷次你也講了?」⒋「欵律師你可以騙當事人,可以騙一般人,不要來騙法官啊,你來呼嚨法官幹什麼?我就不相信他今天都沒有新的資料」⒌「我不相信啦,人家今天才提出的資料,你以前就想到說他將來會怎麼寫,我就先把這個講出來?欵,我不是講了嗎,連法官你也要呼嚨」⒍「證人講的會對本件產生什麼樣效果你也不提出來說,反正我這個律師呢,晚上就是去喝酒,我管你法院訴訟進行,是這樣嗎?」⒎「混到這種程度」㈣106年⒈「你們這些做工程的依我看都不及格」度建⒉「所以你們這些包商該死啦,難怪你拿不到錢,字第公司開這麼大間,結果這種事情做的嘻嘻哈哈26號(台語),該你拿不到錢啊」給付⒊「你們乾脆就撤回這案件,不要請錢了,為什工程麼?你們資料都沒有提出來啊,……你就當成這款事件是買經驗,80幾萬元你們就不要了,叫你請個件律師你也不要花錢,人家被告律師一打,你就被23(續上頁)01打回原形,什麼資料都沒有,那你怎麼去請錢?乾脆你撤回算了」⒋「我還是叫原告撤回案件,你不要請錢啦,這種東西要如何作為證據說他有驗收?」⒌「我在講你你還搞不清楚,你還聽不懂,你還要立一個冤親債主,你下一輩子小心被人打了還搞不清是什麼因素。……你後面一定會有災禍,還搞不清楚」⒍「啊,恁是在講啥毀(台語),連圖都看不懂」⒎「你們這些作工程的這麼爛。」⒏「我現在給你們雙方拿刀比試、相殺(台語),殺死就結束(台語),……我現在給你們在法院門口拿刀決生死,那一個死了,那一個就不要來請求。是不是這樣?」⒐「我真是搞不清楚你們這種公司怎麼會存在,這麼白痴不會解決問題,你們的工程怎麼會順利進行?」⒑「你是在做什麼工程?也敢來跟法官講,你們的經驗真的是差,依我看你們這兩家公司都應該倒掉了,都沒有資格在工程界生存,不懂得解決問題方法嘛」㈤107年⒈「如果還是這樣,你訴之聲明還是沒有更正的度訴話,我們就把這個訴訟一次就駁回,顯然這個被字第告這些財產有超過200萬嘛,你用200萬的訴之聲1075明,要人家給你擔保6,280萬,這投機取巧太過號撤份了吧!」銷信⒉「原告律師不用講了,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就託行一次庭兩次庭就原告之訴駁回了,除非你訴之聲為事明來變更。你叫法院來給你做白工嘛」件24(續上頁)01⒊「原告律師,律師不是這樣搞啦,用100萬結果要人家幫你6,280萬的債務」⒋「這簡直開玩笑嘛!差太遠了啊,你用200萬要去給人家查封6,280萬的財產」⒌「那我法官在給你們兩個律師在玩什麼?一問你們兩個律師都搞不清楚,那我法官要陪你們兩個怎麼玩?唉呀〜拜託欸,你們是在抦瞎毀啦(台語),法官一問結果兩個律師兩邊都搞不清楚狀況」⒍「李○○律師是個很大的律師事務所,是很有經驗的,還當過高雄律師公會的理事長,啊拜託欸,像這種案件,就推掉啦,你們律師是越搞越亂了,真的不知道在搞什麼,李○○律師事務所你們怕沒飯吃嗎?」⒎「拜託,我覺得現在律師水準越來越低了,這種這麼簡單不會判斷,法官就給你們在這邊玩」⒏「比那個國中生算數還不會算,蛤,現在律師怎麼變成這樣子啊?」⒐「法官就好像『阿達』陪你們在那邊戇戇迺,真正(台語),我還很多重的案件根本就寫不出來的,還很多,啊你們給我弄這種東西,拜託欸」⒑「真的是氣死人,這種東西是三歲小孩在玩的東西,你拿來這裏扮公伙仔(台語)」⒒「欵你還要玩,你也沒辦法掌握?靠么(台語),真的是冤枉啊,法官讓你們耍真的是冤枉」㈥107年⒈「為什麼你們現在的格式是這樣子呢?……你們度訴覺得這樣是比較簡單嗎?然後呢,行跟行之間空字第這麼大,一行就只有7、8個字」694號⒉「我本來想說2/28、3/1、3/2、3/3四天放假我損害可以來寫這件,可是我寧可不寫,讓你們再重新25(續上頁)01賠償來準備書狀跟答辯狀,按照一般格式,我不要這事件種列點式,一行只有5、6個字、7、8個字,我不要這種東西,判決書可以這樣寫嗎?不能這樣寫的話,你寫這樣子其他的叫法官來幫你填充?!怎麼填充?你沒有的文字法官能填充出來嗎?我寧可那4天(按:指228連續假期)我好好去放假,你們書狀再寫個三次五次我再來結。奇怪咧,你們覺得現在一般是這樣嗎,是什麼時候發明成準備書狀跟答辯狀是變成這個樣子的、是這種形式?蛤,人家一頁寫的是800個字,你現在一頁算一算只有100多字,這也算一頁!嚇死人(台語)」⒊「原告律師,人家一行可以寫30個字,你一行只有16個字,……我不要幫你們填充!我們繼續開,開到哪一天你們的狀紙讓法官覺得說可以了,我可以寫了,我再來寫判決」⒋「我寧可這4天去外面沒事晃,晃來晃去我也甘願」⒌「……可是看你們這種東西,這瞎咪瞎咪瞎咪(台語)準備書狀、什麼答辯狀啊?怎麼會這樣子呢」⒍「我不要這種書狀跟答辯狀,重新來」⒎「原告只不過是一個高職畢業,在保險公司上班,沒有汽車開,騎機車也可以到啊,誰講不能……,我相信律師剛出來的時候恐怕也都是騎機車上班啊,沒有說一定是開車,法院也是一樣啊,剛上班的法官也是騎機車啊,誰講說一定要有汽車才能夠上班?法官剛進來一個月薪水就10萬,原告受僱保險公司跟客戶接洽,一個月薪水不過5-6萬,法官都可以騎機車了,為什麼你不可以騎機車,那一部分的財損我本來要把它整條26(續上頁)01刪掉,靠~講什麼我的車去修理,我就沒辦法上班,所以一個月要賠我5萬,我才不信,一毛都沒有」⒏「欸我們一般念法律的不是這樣『不應主張與有過失』幾句話就帶過去了,你應該要去提出實務的見解讓法官覺得說這是法律人在講的,你寫一個『不應主張與有過失』那我請問你,跟原來不懂法律的原告有什麼差別?欸若要這麼寫,我請你律師有何作用?我花那5、6萬塊豈不就白花的」⒐「你們這樣子的答辯我不滿意,我不結,4天我寧可好好去玩,你們再繼續寫書狀吧」⒑「欸你就寫『不應主張與有過失』,其他的法官去填充是不是?蛤,錢你在收,啊判決法官在寫,我就不寫」⒒「你看看,被告律師答辯三狀第一點部分『原告連○○駕駛車輛追撞前車與有過失』這是什麼東西啊?蛤,你也是寫一個『追撞前車與有過失』那其他的法官你自己去填充好了,你要怎麼作文你自己去作文,你開玩笑!真的是在開玩笑啊,你們是在開法官的玩笑」⒓「我不會填充,我寧可這個案件就讓你們一直開,開到你們寫東西出來,開2年我也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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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