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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法庭 109 年訴字第 1 號公懲裁定

司法院職務法庭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號原 告 陳志祥上列原告因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事件,提起訴訟,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依法官法第60條第2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原告尚未繳納上述費用,致有程式上之欠缺,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司法院職務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姜仁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高賢

裁判法院:司法院職務法庭
裁判日期: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