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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務法庭 111 年懲上聲字第 2 號懲戒裁定

懲戒法院裁定111年度懲上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司法院代 表 人 許宗力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懲上字第2號懲戒案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本院111年度懲上字第2號懲戒案件卷宗,或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前經聲請人依108年第6次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認被付懲戒人石木欽涉有違反法官法等情事,情節重大,決議由聲請人依法官法第51條第2項規定,移送監察院審查,嗣並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本院職務法庭審理。因職務法庭通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6月9日,以關係人之身分到庭陳述意見,而聲請人具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利訴訟程序進行,爰依法聲請許可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本院111年度懲上字第2號懲戒案件卷宗,或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

二、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其次,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聲請法院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亦為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4條第1項所明定。以上規定,依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73條、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之規定,於職務法庭懲戒案件之審理,亦得準用。

三、經核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據上論結,依法官法第60條第1項、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73條、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上訴審

審判長法 官 李伯道

法 官 吳三龍法 官 帥嘉寶法 官 王梅英法 官 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怡孜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2-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