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裁定113年度懲字第11號移 送 機 關 司法院代 表 人 謝銘洋代 理 人 任德昌被 付懲戒 人 張軒豪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司法院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程序,並定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1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理 由按職務法庭懲戒案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73條準用公務員懲戒法第50條規定。本件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司法院移送本院審理,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辯論終結。茲因監察院就被付懲戒人同一違法行為,於114年3月10日以114年3月7日院台業壹字第1140730371號函移送本院審理,這有該函上本院收文戳可按。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4年4月7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1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第一審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孟皇參審員 蔡文禎參審員 詹鎮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