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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務法庭 113 年懲字第 11 號懲戒裁定

懲戒法院裁定113年度懲字第11號移 送 機 關 司法院代 表 人 謝銘洋代 理 人 任德昌被 付懲戒 人 張軒豪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司法院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程序,並定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1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理 由按職務法庭懲戒案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73條準用公務員懲戒法第50條規定。本件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司法院移送本院審理,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辯論終結。茲因監察院就被付懲戒人同一違法行為,於114年3月10日以114年3月7日院台業壹字第1140730371號函移送本院審理,這有該函上本院收文戳可按。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4年4月7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1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第一審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孟皇參審員 蔡文禎參審員 詹鎮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