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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 年再審字第 689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再審字第六八九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鑑字第八○二○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事 實再審議聲請人甲○○係台灣省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稅務員,負責營業稅之稽徵工作,於八十二年八月間,在其所職掌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查簽表上註記轄區丸津餐飲公司之營業所在地為台中市○○○路○段五○之一號一樓的不實事項,而未將該公司實際上在該址二樓營業之事實通報房屋稅課,使該址二樓之房屋稅,均以「非住非營」課稅,而非以「營業用」之稅率課稅。又其所轄「華爾街飲料店」及「凱撒飲料店」均被列為高消費重點輔導查核對象,其於現場查勘後,該二飲食店實際上是經營有女性坐檯之KTV,竟未依營業稅法之規定,將其稅率由申報之百分之五改為百分之二十五,台灣省政府因認再審議聲請人有違法失職情事移送審議,經本會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二○號議決予以記過二次之懲戒處分。茲再審議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為理由,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聲請再審議,其申述如左:

為不服貴委員會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議決,爰於法定期間,聲請再審議事:

貴委員會認聲請人有違法失職之處要係以:

㈠依台灣省稅務局及財政部之作業規定,均應隨時將工商設立資料通報房屋稅主辦單位,而聲請人稱各單位所為業務上調查結果,無互為通報之職責及義務,顯有未合,難辭違失之責。

㈡詹莉玲、劉美華等人於調查站均稱在華爾街KTV坐檯陪酒,而其等坐檯陪酒均在聲請人改調查核此等KTV營業稅職務之八十三年十二月之後,其任內既有違規事實發生,不論明知不簽報抑查察不周之疏失,均屬有虧職守而難辭違失之咎,難解免行政責任云云。

然查:

㈠按懲戒案件之議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又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得聲請再審議,為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四款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議決書認定聲請人對於房屋稅課稅所憑之營業情形,有互為通報之義務,其所憑之法規係以台灣省稅務局及財政部之作業規定以為據;惟:

⒈稅務局函復稱依稅捐稽徵處功能編組作業手冊第四篇第一章第一節壹、⒉㈤、B之規定於縣市政府核准發證或依法未經核准登記而有營業行為之設籍課稅案件,服務區承辦人員除核復申請人外,副本通報財產稅課(股)工商課第三股及分處第三股俾資運用。

⒉然查營業稅服務區人員涉及房屋稅業務係由本處電作課按月產出營業稅籍異動清冊逕送房屋稅股運用(營業稅服務區,係負責通報電作課,而由電作課彙報各相關單位不必重複通報),貴委員會對營業稅等相關稽徵及職掌程序,容有誤會,致認房屋使用變更係由營業稅股逕予通報房屋稅股(實則係經電作課間接通報)何況該一、二樓之房屋使用執照載明用途為辦公室依稅法規定自始應按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更無重複通報之必要,而何以未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亦自非屬受懲戒人本職之職掌經辦。貴委員會適用之法令容有誤會。

⒊況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二五九號刑事判決亦認聲請人因該公司係經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營業稅之課徵係依其營業事實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為準,與營業面積並無關連,而僅要求補附二樓平面圖供為其營業之參考,聲請人既非房屋稅之查課人員,法亦無規定於核定營業稅址面積後,應通報房屋查核人員,並據而為查課房屋稅之依據,而僅核准丸津公司之營業稅課稅申請,未能實際詳查丸津公司其營業稅址、面積,因而房屋稅之查課未能及時依實際營業情形,將原為住家用之房屋稅率改依營業用之稅率核課,而即認聲請人有圖利事業主或房屋所有人,及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不實登載之犯行。

⒋據上所述,貴委員會所認定之事實與適用之法令,尚有錯誤且與刑事判決所認定亦有異,揆之上開法令,自得提起本件之再審議。

㈢又本案是否有坐檯陪酒之部分:

⒈經查為高消費重點輔導查核對象,故在督促查核人員加強輔導銷售額,提高稅收,但仍應依實際查核之營業狀況為據,本件聲請人於八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會同專案之督導人員楊清福、李偉弘三人前往上開華爾街KTV飲料店及凱撒KTV飲料店,查核該一飲料店之實際營業情形時,並未發現有女陪坐之事實,(見聲請人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筆錄)並經楊清福、李偉弘二人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九日到庭結證屬實在卷,凱撒與華爾街二飲料店此後經查為有女性陪侍之事實,即行推測聲請人於八十三年九月間製作之調查報告為不實。有前開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二五九號判決書第八頁後半頁倒數第五行認定之事實可稽。

⒉況該查緝違規「特種營業」依業務職掌表編製非聲請人營業稅承辦服務區之業務。台中市另有聯合查緝小組、檢察官、調查人員、警察等執行單位。而聲請人之職務及上班狀況,不似稽查人員或管區警員,日夜輪值。縱兩家飲料店KTV凌晨有女侍坐檯違法違規營業,檢察官、調查人員有搜索權始能查獲違法違規坐檯營業。聲請人陪股長及同事評估營業額怎能查覺,依租稅法定主義原則就處長職掌未查獲違法違規事證資料前,都不能擅予高稅率核課。本件貴委員會僅憑詹莉鈴、劉美華等人嗣後於調查站所製作之調查筆錄即遽認聲請人有虧職守云云,實有誤會。

⒊據上所述,貴委員會所認定之事實與刑事判決認定者有異,為此,提起本件之再審議。

據上論結,貴委員會認事用法實有誤會,為此,爰於法定期間聲請再審議,請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撤銷原議決更為處分,以免聲請人數十年兢業於公務之工作態度(近十年甚且每年考績均列甲等)蒙受不白之冤,實感德便。提出台中市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影本為證。嗣又補提再審議理由,申述如左:

為再審議補提理由事:

貴會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二○號議決受懲戒人記過二次,認事用法,顯有錯誤,請予撤銷。

受懲戒人依法執行公務,絕無製作不實之調查報告,更無圖利之犯行,補呈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二五九號判決為憑(申辯狀後曾補送貴會)。

受懲戒人被檢察官起訴,實為政治因素,又不諳稅捐處各稅目之職掌,且已設定基層人員之行政責任,誠為代罪羔羊,隔行如隔山,替國家多徵起營業稅,反而被誤圖利營業人,足見檢調單位對稅捐處營業稅徵課之程序及權限認知上之不易。

綜上,本案衛爾康火災事件,其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課、工商課為核准使用執照、營業登記之權責單位誠為因果關係之權責機關單位,況核准該公司營業後,送稅捐處依法核課營業稅之單位承辦員,反遭經貴會誤以違反較重之行政責任記過處分。貴會講求司法公平、公正,同樣與台中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課、工商課基層承辦員均經台中地方法院判決無罪還我清白,為何替國家冒更大危險之徵稅人員,負嚴重之記過處分﹖百思不解,除前呈再審議狀(附影本)外,茲再補提,懇請貴會給予基層人員有申辯機會,安心工作,感恩不盡。提出本會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二○號議決書影本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二五九號刑事判決正本為證。

台灣省政府對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稅務員甲○○聲請再審議意見書:

再審議聲請人即被付懲戒人甲○○,不服貴會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鑑字第八○二○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案,本府意見如左:

本案李員聲請再審議理由謂,有關工商設立資料通報房屋稅乙情,依該處實際作業情形,係由該處電作課按月產出營稅籍異動清冊逕送房屋稅股運用,即係由電作課負責通報,營業稅服務區人員並無通報義務;另有關所轄重點輔導查核對象(華爾街KTV及凱撒KTV)有無女侍陪酒坐檯乙節,雖案外人詹莉鈴等於司法機關調查時證稱,渠等自八十四年元月起即於上開飲料店陪酒坐檯,惟再審議聲請人會同專案督導人員查核時,確未發覺有女陪坐等情。

查李員右項聲請理由,前業於原議決審議時提出申辯,嗣經貴會審議略以,該處實務作法顯然與上級機關作業規定不符,要難資為有利之論據,違失之咎,委無可辭;及所轄於其任內既有違規情事發生,不論是明知而不簽報或由於查察不周之疏失,均屬有虧職守而難辭違失之咎,所辯各點均不足以解免其行政責任。

綜上所述,李員再審議聲請理由與原議決書所載申辯理由相似,如無其他具體新事證,應認其聲請再審議並無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所規定聲請再審議之事由。

理 由按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原議決依據之法規在適用上有明顯錯誤,亦即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顯然影響原議決之結果者而言。其第四款所謂「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係指原議決所認定之事實,與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相異者而言,如其相關之刑事裁判尚未確定則與該款規定不符,再審議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再審議。本件再審議聲請人甲○○係台灣省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稅務員,負責營業稅之稽徵工作,以營業稅服務區人員涉及房屋稅業務,依台灣省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實際作業情形,係由該處電作課按月產出營業稅籍異動清冊逕送房屋稅股運用,即營業稅服務區,係負責通報電作課,再由電作課彙報各相關單位,營業稅服務區人員並無重複通報之義務,原議決適用台灣省稅務局及財政部之作業規定,認定再審議聲請人有通報之義務,顯有適用法規錯誤之情形,另有關再審議聲請人所轄重點輔導查核對象(華爾街KTV及凱撒KTV)有無女侍陪酒坐檯乙節,雖案外人詹莉鈴等於調查站證稱,渠等自八十四年元月起即於上開飲料店陪酒坐檯,惟再審議聲請人會同專案督導人員查核時,確未發覺有女陪坐等情為原議決後相關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二五九號刑事判決所認定,與原議決所認定之事實相異,乃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聲請再審議。惟查: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部分:原議決係以不論依照台灣省各縣市稅捐稽徵處功能編組作業手冊第四篇第一章第一節壹、⒉㈤、B或財政部加強房屋稅稽徵方案⑴⒈⑵之作業規定,再審議聲請人都應將丸津公司在住址二樓營業之事實通報於房屋稅課,以利稅捐機關對該址之「營業用」房屋稅差額之調查核徵。至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實務上作法,雖未將上述房屋稅資料通報工作列入該處作業手冊中明定為營業稅服務區人員之職責,此顯然與其上級機關之台灣省及財政部之作業規定不符,要難資為再審議聲請人有利之論據,違失之咎,委無可辭。原議決因認再審議聲請人執行職務,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自無不合,適用法規並無錯誤,再審議聲請人依此聲請再審議,顯無理由。

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部分:再審議聲請人以其所轄重點輔導查核對象(華爾街KTV及凱撒KTV),雖案外人詹莉鈴等於調查站證稱,渠等自八十四年元月起即於上開飲料店陪酒坐檯,惟再審議聲請人會同專案督導人員查核時,確未發覺有女陪坐等情為原議決後相關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二五九號刑事判決所認定,與原議決所認定之事實相異。然查上開所謂相關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二五九號刑事判決尚未確定,有該院八十五年九月二日中院全刑玄訴二二五九字第二六○六號函附卷可稽,依首開說明,再審議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再審議,是再審議聲請人依此聲請再審議亦無理由。

據上論結,聲請人甲○○再審議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耿 雲 卿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丁 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裁判日期:199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