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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 年鑑字第 7885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八八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一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右被付懲戒人甲○○係鐵路局機務處台北檢車段檢車助理,於八十四年二月一日下午六時三十六分許,騎乘車牌000-000號重型機車,途經新竹縣○○鎮○○路○段○○○號前,因疏於注意,撞及行人潘萬里及前方劉寶玉所騎乘之輕型機車,致潘萬里傷重送醫途中不治死亡,案經法院以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確定。

廖員右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一日下午六時三十分左右,從新竹騎機車返家時,○○○鎮○○路發生車禍,導致行人潘萬里先生不幸顱內出血,送醫不治致死,對於死者之家屬,深表歉意,同時本人也因此受傷,送醫急救,經檢查為輕微腦震動及鎖骨骨折,在家療養。

車禍事情發生經過如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所述,對於此事情之發生本人深感抱歉,極度悲哀後悔,因自己的大意,造成兩個家庭的痛苦,本人心情非常混亂。

被付懲戒人身為公務人員,如因此事被判坐牢,家庭生計頓失重心,因一家生計全靠我個人微薄的薪俸及內人幫傭貼補家用,育有三個女兒,都在半工半讀求學中,幸經對方了解本人家庭狀況,非常明理,萬分包容,願意與我和解,一方面法官也盡量勸說以和解方式來解決,終於雙方同意,達成共識,並經法院判決緩刑。這筆高額的賠償金已是家中的全部,只好以房契貸款付現給對方,每月繳還,這當中讓我深深領悟到人不能犯錯,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也。

最後我只想懇請懲戒委員會諸位先生能給本人一個自新機會,本人銘感五內,萬分感激。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鐵路局機務處台北檢車段檢車助理,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一日下午六時三十六分許,騎重型機車由新竹市往新竹縣竹東鎮方向行駛,途經新竹縣○○鎮○○路○段○○○號前,因疏於注意,致擦撞由北往南穿越道路之行人潘萬里及前方由劉寶玉所騎輕型機車,潘萬里因顱內出血,送醫途中不治死亡之事實,業據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以被付懲戒人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確定在案。有該院八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一五六號判決書及確定證明函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於本會申辯書亦坦承其事,並深表悔意,事實已臻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依法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陳 培 基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耿 雲 卿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王 興 仁委 員 蔡 尊 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199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