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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 年鑑字第 7951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五一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一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右被付懲戒人甲○○係苗栗縣警察局警員,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五日凌晨一時十分許,駕駛LY-三九五六號警用巡邏車,內載警員古順林巡邏時,在苗栗縣○○鎮○○路與日新街口,發現一可疑車輛,未依指示停車受檢且加速逃逸,經鳴警笛並開警示燈擬加速超越前車以便攔截時,因疏於注意對向有未停車避讓之來車,致失控撞及中正一路八十八號前之檳榔攤及石柱,車內之古順林傷重送醫不治死亡。匡員自首後,經法院以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拘役二十日緩刑二年確定。

匡員右開行為,經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並提出起訴書、判決書及確定證明函等影本各一件。

理 由本會於八十五年三月十九日以八十五台會義議字第一二三二號檢附移送書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應於文到七日內提出申辯書,被付懲戒人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並無正當理由而未提出申辯書,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逕為議決,合先說明。

被付懲戒人甲○○係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警員,駕車巡邏為其附隨業務,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五日凌晨一時十分許,駕駛LY-三九五六號警用巡邏車,內載其同事古順林巡邏時,在苗栗縣○○鎮○○路與日新街口,發現一可疑車輛,未依指示停車受檢且加速逃逸,經鳴警笛並開警示燈擬加速超越前車以便攔截時,因疏於注意對向有未停車避讓之來車,致為閃避而失控撞及中正一路八十八號前之檳榔攤及石柱,右前座之古順林因之受傷,顱內出血,經送醫不治死亡。被付懲戒人自首後,業據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以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拘役二十日,緩刑二年,確定在案。有該院八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一九八號判決書及確定證明函影本在卷可稽,其違失事證極為明確。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應謹慎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耿 雲 卿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王 興 仁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丁 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蘇 俊 斌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1996-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