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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 年鑑字第 7984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八四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申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要旨被付懲戒人甲○○,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酒後駕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在高速公路南下二五八公里處之嘉義戰備道上逆向行駛,經公路警察攔停並依法告發時,葉員竟憤將新台幣一千元紙鈔一張撕成八片,案經法院以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處罰金新台幣二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已完納罰金。

葉員右開行為,經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申辯要旨職於八十一年十一月由雲林縣警察局調升至嘉義市警察局,已滿三年五個月,期間因感人地不宜,早晚驅車往返斗六至嘉義,身體漸感疲憊,且雙親均年邁體弱多病,兄弟又遠在高雄,為善盡照顧責任,企盼請調原單位未獲允,致公私均感不便。八十四年間又逢妻子遭人倒會數十萬元,加上八十三年房貸二百五十萬元,每月利息二萬多元,職的薪水支付已過半,且育一子二女尚在求學中,內心漸感壓力很重,心時常不能平靜,偶而借酒澆愁,致肝功能受損不自制而違法。

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因友人遠從高雄來訪,請吃便飯時互訴心曲,喝了較多酒,心裡越覺得渾身不太對勁,想想人活著為了甚麼?本能欲開車逛一逛,卻不知酒精作祟而逆向行駛高速公路,在意識模糊中竟將一千元大鈔撕毀,此舉在潛意識行為中所做的,致翌日酒醒才知闖禍誤事,酒害人不淺啊!事後已坦承犯行,並已悔悟行為不當,且已執行罰金完竣,懇請貴會審酌情狀,從輕懲戒處分。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市警察局管制員,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酒後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高速公路國道南下二五八公里處之嘉義戰備道,由南往北逆向行駛於戰備道,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隊斗南分隊派警於南下二五五公里處攔停,並將甲○○人車帶回斗南隊依法告發時,甲○○竟憤而拿出新台幣(下同)一千元紙鈔一張(號碼AT六○○二七四BY),並基於毀損幣券之故意,當場將該一千元紙鈔撕成八片,毀損國幣,致不堪行使。案經嘉義市警察局函送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同院斗六簡易庭因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五、六條等規定論處被付懲戒人甲○○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罪,罰金新台幣二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並將扣案損毀之新台幣一千元紙鈔沒收確定,有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及其簡易判決、確定函、繳納罰金收據等件影本附卷可證,違法事證已臻明確,申辯意旨亦坦承其事,雖以受工作及金錢壓力,借酒澆愁,酒後始知闖禍誤事云云申辯,亦無解其違反刑法責任,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耿 雲 卿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王 興 仁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丁 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1996-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