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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 年鑑字第 7927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二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一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書以右被付懲戒人甲○○於⒈下午5時分許,駕駛TG~九七六一號自用小客車,沿台南縣○○鎮○○路外側車道,由西向東行駛,途經中正路新厝子二百號前以東公尺附近,因追趕嫌犯心急,未保持行車間隔,因而與同向於內側車道由林錦杉駕駛之TB~三八四九號內載林清翠之小客車擦撞,肇事後林車偏左衝入來車道,撞及黃朝進所駕駛之RT~八一二九號自東向西行駛之小客貨車,林錦杉、林清翠腦挫傷合併出血不治死亡,黃朝進受傷,經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認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稱:當時係春安工作期間,執行警網巡邏勤務途中,於白河地區查獲失竊贓車,並奉派便衣埋伏緝捕竊嫌,埋伏中發現竊嫌駕駛贓車逃逸,因情況危急,駕駛自有小客車尾隨追逐,致與同方向左側車道由林錦杉所駕駛之小客車輕微擦撞,林車即偏向對向車道,與對向來車由黃朝進所駕駛之客貨兩用車迎面相撞,林錦杉與其車內之林清翠死亡,林車乘員林錦川及黃朝進分別受輕重傷。此一事故,兩車輕微擦撞,造成無法彌補之憾事,深感歉咎,基於道義及負責態度,發揮人溺己溺之精神,由父親四處借貸及同仁慷慨解囊。與罹難者家屬的諒解,達成和解,共付和解金額六百十五萬元,申辯人不惜以個人新購轎車,為查捕竊盜贓車,執行勤務,純為維護社會治安,除暴安良,致生不幸事件,造成服務機關及個人家庭困擾,而服務機關未能以國家賠償法協助解決困難,深感遺憾。懇請體卹為追捕竊車嫌疑人心切,致生不可抗拒之交通意外事故,盼能從輕量處,嗣後當更盡忠職守,報効國家。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第一大隊警佐,於⒈下午5時分許,駕自用小客車沿台南縣○○鎮○○路外側車道,由西向東行駛,途經中正路新厝子二百號前以東公尺附近,因追趕嫌犯,未保持行車間隔,因而與內側車道林錦杉所駕同向行駛之小客車擦撞,林車偏左衝入來車道,撞及迎面而來由黃朝進所駕小客貨車,林錦杉、林清翠死亡、黃朝進受傷,此項事實為被付懲戒人甲○○所自承,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據該院函復案已確定,李員違反刑法之事證明確,斟酌係因公肇事,車禍非單方之過失,且已賠償鉅款,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八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陳 培 基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耿 雲 卿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王 興 仁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丁 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郭 金 耀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1996-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