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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 年鑑字第 8093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九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高雄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不受懲戒。

事 實高雄市政府移送書稱:

右被付懲戒人之職掌為指揮督導養護工程大隊二股技工,辦理全市路燈維護工作。

未依規定程序簽報獲准,而於八十五年三月七日擅自率員利用工程車將附掛在本市○○區○○路○○○巷口路燈桿上之有線播送系統(第四台有線電視)纜線全部剪除。

關於各機關處理有線播送系統附掛、鋪設纜線之原則,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三年三月

一日曾召開「研商現有登記之有線播送系統附掛、鋪設纜線相關事宜」會議,並作成綜合結論:㈠希望各桿權單位在不影響安全,不違背現行法令的原則下能儘量給予業者方便,同意附掛。:::㈢纜線附掛應以不影響路桿安全,不妨礙公共安全與觀瞻為原則,請業者速改善纜線附掛方式,本局如接獲反映有附掛欠妥之纜線,將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將依「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註銷登記。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即於八十三年三月二日該處第二八六次技術會報中轉達行政院新聞局上開會議綜合結論,並指示所屬同仁於處理路燈桿不可附掛有第四台或其他線路案,應簽報處理。

施員率員利用工程車擅自剪除上述路燈桿上所附掛之有線播送系統纜線之行為,影

響人民權益,導致業者向本府提出陳情抗議及各新聞媒體負面之報導,有損政府公正執行公權力之形象,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情事。

提出下列附件:

⒈行政院新聞局「研商現有登記之有線播送系統附掛、鋪設纜線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⒉養護工程處第二八六次技術會報紀錄。

⒊路燈維護日報單。

⒋本府「市民時間」紀錄。

⒌相關剪報。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稱:

移送書附件所述,行政院新聞局於八十三年三月一日所召開「研商現有登記之有線播送系統附掛、鋪設纜線相關事宜」會議結論所言提到如下:

㈠希各桿權單位在不影響安全、不違背法令原則下,同意附掛。

㈡請已依規定登記之業者於文到後一週內:::向桿權單位依規定補辦纜線申請附掛手續:::未於期限內辦妥者,各有關桿權單位將予剪除纜線。

本案雄冠公司之違法處說明如下:

①雄冠公司並非領有執照之合法公司,其違法之事實已顯然在先。(違反結論第

二條)②該公司所附掛市有路燈桿並未依規定向桿權單位提出申請附掛手續。(違反結

論第二條)③該公司及其他有線公司附掛之電纜線已嚴重影響該路燈(茂安路七十二巷口)

之負荷,安全性受到影響。(違反第一條結論)④本案是受市民檢舉處理之案件。

基於上述原因,將所附掛在該路口燈桿上所有有線電纜全數剪除(並非只針對雄冠公司之電纜)是合理合法並貫徹上級指示之行為。就法理上並無不妥之處。

目前全市之路燈燈桿並未如台電或電信局等單位向有線電台收取電線附掛費用。且

路燈燈桿因材質與設計強弱度,並不適合再附掛電線,否則有傾倒之慮。為顧及安全,須明快處理。(也就是電纜不得附掛)因市民電話檢舉,該巷口之路燈被掛滿電線,已有安全上之顧慮。且該巷口是目前

唯一對外之通道,平日往來車輛行人頗多,民眾為安全起見而向本處提出檢舉,盼政府執行公權力,以維居民安全,非公報私仇之行為。

移送書謂未依規定程序簽報處理,乃其時申辯人暫代股長,而市○○○○○路燈僅

有乙盞,非大範圍區域須專案處理。本處一般在處理緊急而又有危險顧慮之事件時,股長有權先行處理,再行呈報。否則當路燈承受不住電纜之重量而傾倒,本處將受上級與民眾之責難,「為何不能當機立斷處理,事事往上通報才能處理,公務員真是沒擔當:::」等等之語。

路燈之維護非一般行政作業只是紙上談兵,而是須與高空、高電壓(路燈為220V,

台電甚至為數萬伏特之電纜)、交通狀況、民眾安全等等因素之配合。本處同仁為給全市民眾安全明亮行的便利,無不善盡維護之責,做好自己本份維修工作。在大家都享受到路燈的便利的同時,誰又想到幕後默默耕耘的我們呢﹖就本案而言,為維護路燈之安全性,拆除附掛之電纜也是本處之責。否則萬一不幸事件發生,「為什麼不處理違法附掛電纜」的責任又要誰來擔呢﹖本案自事件開始,發現所剪電纜有部份為吳昱輝議員所有公司之線路後,為免橫生

枝節,引發不當情事。申辯人曾與同為楠梓地方民意代表藍星木議員商討過,並拜訪與吳議員同為民進黨民意代表郭玟成、蕭裕正二位議員,及北高雄民主有線之董事長蔡朝鵬先生、許崑源議員等多人,從中圓滿處理本事件。有心降低業者之抗爭行動。

報載申辯人看霸王戲乙節,只是片面之詞,是有心者炒作出來的。申辯人所收看的是北高雄民主有線電台,與雄冠有線並無任何關聯。

公務員為大多數民眾求取合法之福利,非為少數人求取非法之利益。今為大多數民

眾安全著想,讓上級承受部份壓力,深感不安,惟「擇善固執」正是當前吾輩身為公僕者應有之作為。基層單位站在執法第一線,除受工作上之壓力外,亦須上級給予適時之支持,才是面對非法業者伸張公權力之精神支柱。否則不做不錯,多做多錯。不做要受處分,做了又要受議論,公僕們誰又肯為民眾謀福利呢﹖今天放眼滿街密如蛛網的地下電纜,不僅有礙觀瞻,更影響燈桿之安全。難道不是權責單位怕得罪人,苟且心態下的結果嗎。貴會不也為公權力不彰憂心重重嗎﹖盼能體恤基層單位之困境與難處,為本案給予適當且合理之處置。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工程員,指揮督導養護工程大隊

第二股技工,辦理全市路燈維護工作。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七日率員以工程車將附掛在該市○○區○○路○○○巷口路燈桿上之多條有線播送系統(第四台有線電視)纜線全部剪除。施員對於移送書所敘此項事實並不否認。

依「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有線播送系統之纜線,

應依規定申請附掛,非經各該主管機關(構)書面同意,不得任意附掛。又行政院新聞局於八十三年三月一日召集中央、地方相關機關及業者聯誼會開會,研商現有登記之有線播送系統附掛鋪設纜線相關事宜,會中作成綜合結論三點:㈠各桿權單位在不影響安全,不違背法令的原則下儘量給予業者方便,同意附掛。㈡業者應於一週內向桿權單位補辦纜線申請附掛手續,否則桿權單位將予剪除。㈢纜線附掛應以不影響路桿安全,不妨碍公共安全與觀瞻為原則,請業者速予改善。該項會議紀錄並經行政院新聞局於八十三年三月九日以(八三)強廣四字第○三九四四號函分送各相關機關及單位。

上述會議有「全國有線播送系統聯合會」及「高雄有線播送系統聯誼會」人員參加

並發言,距本案之發生已逾二年,但據高雄市政府函復本會稱:高雄市全市第四台並無申請附掛電纜電線於路燈桿上者,其附掛有違上述暫行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並稱本案纜線之附掛妨害公共安全與觀瞻。是則被付懲戒人本於職責逕予剪線,乃屬貫徹上述法令規定及會議結論之正當職務行為,自無違法失職之可言。

移送機關謂上述第二八六次技術會報中轉達行政院新聞局上開會議綜合結論,並指

示所屬同仁於處理路燈桿不可附掛第四台或其他線路案,應簽報至處、局長云云,但查該第二八六次技術會報紀錄,僅記載主席指示「路燈桿不可附掛第四台或其他線路案,應依謝股長於新聞局開會結論簽報處理。」並未明確指示所屬,於執行剪線前應先簽報處、局長,移送書執此指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尚非可取。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無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不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後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三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耿 雲 卿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王 興 仁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丁 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 黃 白 江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1996-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