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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 年鑑字第 8006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六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申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甲○○係花蓮縣太巴塱國民小學教師,於八十四年十月向花蓮縣政府申請換發「台灣省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進修卡」,該府於核閱進修卡時發覺似有重複情形,特函請原發機關台北縣政府再行詳細核對確認,經台北縣政府八十五年三月八日北府教六字第○七七九八○號函查復:「案經本縣國民教育輔導團暨本府政風室調查結果,陳員疑涉據佔他人之進修卡,再加以偽、變造等違法事端。」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從小父親就離我而去,只有母親一個人含辛茹苦地養育六個子女,我是家中唯一男生,上有一個姊姊,下有四個妹妹,可憐又堅強的母親為了養育我們和受最好的教育,每天做生意(賣耳環、穿耳環)從台北萬華走到南港、汐止或更遠,塑膠鞋磨破了,有時捨不得買,腳底磨在中午滾燙的柏油路,腳底皮破了又破,最後腳底皮都長厚繭了,愈來愈厚,幾天了便要剪一些腳底的厚繭。也因為母親年輕的時候如此勞累,每天要走幾十公里路或更多,又動了二次大手術,現在年老了身體很差,有各種老年病。

我花蓮師院國資班結(畢)業,前二年在北縣代課,八十四年考上花蓮縣教師很高興,因我對花蓮熟,也擔任過明義國小短代老師、更生日報特約記者,一切都很順利,每月按領薪資寄錢給母親,也每天打電話問安母親,但在一次電話中得知媽媽可能活不過一年,如晴天霹靂,我整個生活步調、精神都亂了,一直想回家探望她。但國家對我也有重恩,我也是內向的人,因此我起了「貪」念,撿到的研習卡加入我的研習卡,可以多加幾分,趕快調回去侍養可憐的母親,當時我不知我這種情況可以「專案調動」,想念母親、擔心母親的病,我一切精神都亂了。做人本來就要誠實,我絕不護自己的短,只請求各位大人(長官),在記我的過或申誡時,求求您們不要影響我調回家鄉,侍養我可憐母親的願望,一輩子也不會忘了各位長官的大恩。從小至今我虧欠母親太多太多了,這事也不敢向母親說,怕她會傷心加重病情,則我更加不孝。只懇求各位長官,讓我可以親自照顧可憐的母親,畢竟妹妹嫁人了,母親寄居在妹妹家不是長久之計,遠離家鄉的我更深切體會到親自奉養照顧親人的重要,真是「父母在不遠遊。」苦難是最好的教育,經過如此多事,使我更加成熟,更有感恩的心,感謝更多的人,感謝長官、校方:::,只求能再有回家照顧可憐母親的機會!再有服務國家人群的機會,各位大恩,一定會報答。最對不起各位長官的厚愛和母親的教養大恩。我心中最難過和歉意是麻煩太多的長官,太對不起您們了!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現任花蓮縣太巴塱國民小學教師,八十四年十月因向花蓮縣政府申請換發「台灣省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進修卡」,被發覺進修內容有重複情形,乃向發卡機關台北縣政府函查,據該縣府函復政風室查報結果,認陳員涉嫌有以他人之進修卡變造之違法等情。此項事實,已據被付懲戒人在本會調查中略稱:「先讀輔大夜間部畢業,八十一年六月進花蓮師院國小師資班畢業後,同年八月至八十二年一、二月間在台北縣三芝國小代課,至八十二年三、四月在淡水文化國小代課一學期,八十二年八、九月在台北縣八里鄉聖心國小代課一年,直到八十三年七月,同年九月起到社子富安國小代課至學期末,回家自修考上教員,八十四年八月一日被派到花蓮服務:::」「:::卷內五張進修卡,其中一張是揀到別人的,將內容剪接在我的進修卡上使用,一半直接貼在我的進修卡上,別人的到底是那一張及原是何人的,時間太久我都忘了」等語。申辯意旨亦坦承為求儘速調動回鄉侍服老母,增加積分,出此下策。而核閱編號一進修卡所載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八十二年一月七日、五月五日進修內容且重複登載於編號二、四進修卡中,而編號一進修卡進修內容原按日期順序自八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登載至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忽又自八十一年一月六日開始登載,顯係不同兩張進修卡所剪接,況經調取該張進修卡原件查核結果,一望即知係不同之兩張進修卡所黏貼,已足證明其所稱揀到別人進修卡將剪接部分內容黏貼於自己之進修卡上,以提出縣府申請換發,被發覺內容重複,真實無疑。顯然有欠誠實謹慎,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之違法行為,自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應受懲戒。

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四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耿 雲 卿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王 興 仁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丁 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1996-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