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三九號
被付懲戒人 丁○○
乙○○丙○○甲○○右被付懲戒人等因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乙○○、丙○○各記過二次。
丁○○、甲○○各記過一次。
事 實
甲、彈劾案文
壹、案由右列被付懲戒人平日疏於注意學生偏差行為,訓輔工作未落實,生活教育及道德教育嚴重缺失,引發二年八班學生多次集體性騷擾事件;(按係八十四年下半年)事件爆發後,又未能迅速妥善處理,導致事態擴大,造成校譽嚴重傷害,對養成五育均衡發展顯有違失,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及證據事件發生經過:
台北市立成淵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成淵國中)二年八班於一年級下學期時(按係八十四年上半年),即有某些男生亂碰女生胸部及借錢等情事,但不為導師林懷芬完全知悉及適時遏止,以致升上二年級以後類似事件一再發生,且變本加厲,除摸胸部、拍屁股外,還進一步拉內衣、內褲及摸下體;而且每次都是
五、六位男生集體行動,他們事前談好摸哪一位女生,然後圍過來,先用外套罩住女生的頭部,接著有的抓手和肩膀,有的摸胸及下體,有的圍觀。作案的地點大多是在自己的班上,老師不在場的自習課或下課時間,也有幾次是在工藝課的工廠,將女生壓在桌椅上,有的摸胸,有的拿銼刀弄下體,或將硬幣丟進女生的內衣中,趁女生要取出硬幣時偷摸胸部:::等等。據該校事發後調查,八十四年十月廿七日(星期五)第七節下課時間,在教室內曾發生七位男生(座號4、5、8、⒒、、、)集體嚴重性騷擾林姓女學生身體事件。十一月初,該班召開家長座談會時,有一學生表示最近班上有女生被男生欺負之情事,導師林懷芬曾進行調查,但學生表示沒事,導師即未深入查究。十一月十日(星期五)上午第二節下課時間,二名男生(座號5、8)尾隨受害林姓女生進入女廁,以十元硬幣開門,開啟後隨即跑開。十一月十五日(星期三)第五節自習課時間,五名男生(座號8、、、、)預謀欺負另一位周姓女生,騷擾其胸部。在該班多次性騷擾事件中,女生方面依受害輕重計有十人,其中二人較為嚴重;男生方面依加害輕重計有八人,其中六人較為嚴重。而整個事件前後歷經數月卻沒有同學敢反應,主要原因係由於害怕受到報復,加害者曾揚言:「告密者會死得很難看」。直至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一),習於性騷擾之男生惡作劇將周姓女生書包丟於垃圾筒內,激怒女生,引發爭吵,雙方愈吵愈烈,因而鬧僵、翻臉,相互放話不利對方。十二月十四日(星期四)部分女生商定各自將前述種種騷擾情節,全盤向父母吐露,家長知悉後至為震怒,並於當晚電告導師,隔天中午將集體到校追究,此事件乃因此爆發,震驚杏壇,並受到廣大社會的關切與指責。
有關人員對危機處理能力不足,於事件爆發後,無法即時妥善處理,導致事態擴大,造成學校嚴重之傷害。
本案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晚上十一點,周姓家長電告林懷芬導師,隔天中午將邀集十餘位家長到校追究。十五日上午九時餘,林懷芬老師始告知訓導主任丙○○(當天校長及教務主任分別在豐原和台北師大開會),林主任獲悉後,整個上午協調家長未果,亦未通知在外開會之校長及教務主任(校長不在時,教務主任代理校長職務),丙○○似未能研判問題的嚴重性,當學生家長偕同議員和記者等二十餘人於當天中午十二點半左右,到達學校時,仍未做好因應之道。且該校人員迄中午之後才分別通知校長及教務主任,教務主任乙○○於下午一點五十分返校處理,而在豐原開會的丁○○校長,整個下午雖曾與校內人員通過幾次電話,但卻未能掌握問題輕重,即刻趕回台北緊急處理本事件。因而,被學生家長誤以為陳校長躲起來,不見家長;事後,陳校長於十二月十八日在台北市議會答詢時,還聲稱此事件是「小事情」,一付輕鬆不以為意的表情,招惹議員和媒體不斷砲轟以及社會各界的不諒解,以致事件一發不可收拾。
訓輔措施未落實,班級幹部訓練不足,學生求助系統失效。
成淵國中集體性騷擾事件發生於上課時段之學校班級教室內,歷經數個月且不斷地一再發生,而訓輔系統竟全然不知,可見該校訓輔單位形同虛設,有違職掌,相關人員實難辭其咎。又國中訓導處對於班級幹部之訓練負有職責,且輔導室與班級輔導股長之間的聯繫理應密切,然而,本案經查詢該班班長及輔導股長,據表示對於班上同學不斷發生集體性騷擾事件,均知之甚詳,但身為班級重要幹部之班長,與其他同學一樣擔心被報復,並未挺身予以舉發或向師長反應;至於輔導股長非但未按規定向學校輔導室隨時通報班級情況,甚且每當事件發生時,還故意迴避離開教室,顯見該校對於班級幹部之訓練相當不足,且學生之求助系統嚴重失效,受害學生,畏懼報復,隱忍羞辱,不敢張揚投訴。
本案發生於教室內,加害者集體行事,膽大妄為,被害者隱忍羞辱,縱容侵犯
,旁觀者麻木不仁、視若無睹,顯見該校學生之生活教育與道德教育嚴重淪喪。
本案各次事件均發生於上課時間之班級教室內,依據該班班長陳述:「他們(指加害之男生)每次都是圍起來,男生欺負女生。有時候一天二、三次:::男生欺負女生時,女生有發出尖叫聲,但沒有人敢報告老師。:::我看見他們圍起來欺負女生的情形,超過二十次。每次林姓女生被欺負時會叫,她被圍起來,我們看不見,大家不敢過去解圍,其他女生也不敢過去,她們很害怕:::」。又經查該校之教室玻璃是透明的,走廊上隨時可能有行經通過之教師、行政人員或他班之學生,亦即學生集體性騷擾之地點並非隱密,因此加害者之心態,可謂公然膽大妄為,肆無忌憚,且毫無羞恥心;另一方面,被害者於事後卻隱忍羞辱,缺乏尋求幫助之迫切意願或訊息;而旁觀者亦任憑事件一次又一次的發生,始終冷漠未伸援手,喪失道德勇氣,在在均呈現該校之生活教育、道德教育與教育目標背道而馳。
巡堂功能未發揮,家庭聯絡簿未善用。
㈠關於巡堂方面:
依成淵國中各處室巡堂工作分配表規定,教務處、訓導處及輔導室之組長級以上人員,每人每週平均排三節課之巡堂,而每一節上課時間依規定均排有一名負責巡堂工作。又據訓導主任丙○○於答復本院詢問時表示,該校各處室於下課時間亦劃分區域巡視校園,教務處負責勵志樓,訓導處負責培英樓,輔導室負責春暉樓。然而,該校二年八班(位於培英樓二樓)男生數次於自習課或下課時間,集體性騷擾女生事件,卻不為巡堂人員所發現,如:十月廿七日第七節下課時間及十一月十五日第五節自習課時間,發生集體嚴重性騷擾事件,巡堂人員均未能發現該班秩序不佳或有其他違規情況,亦未作相關之記載,足證巡堂草率、不澈底。另查該校八十四學年度上學期開學至事發前之聯合巡堂紀錄表,發現有部分節次因巡堂人員公出或開會而未能巡堂,卻未依規定另覓他人代理;或雖有記載已巡堂,但巡堂情形紀錄卻僅註明「正常」、「教學正常」、「正常運作」:::等簡短文字,顯示未能真正切實巡視全部課堂及校園,而有敷衍之嫌。
㈡關於家庭聯絡簿方面:
經查閱二年八班學生之聯絡簿,發現日記欄原本應以「班級生活、課堂學習、讀書心得、佳作賞析、見聞、思考偶得、心聲意見、自我檢討、疑難反應:::等」為書寫之主題,惟該班大部分學生均未善用,而以簡單圖畫、文字或抄錄英文單字、音標或作息時間表等,作為搪塞,亦有完全留白者。因此,喪失師生間每天溝通或反映班級情況之最佳管道。
叁、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校長丁○○部分: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國民中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因此校內各處室業務之績效是否落實,身為校長者負有監督之責。惟查成淵國中訓輔措施鬆散、班級幹部訓練不足、學生求助系統失效,以致於發生教室內學生嚴重性騷擾事件多次,加害者集體行事,膽大妄為,被害者隱忍羞辱,未能及時反映,旁觀者麻木不仁,視若無睹,顯見該校平日之訓輔工作,確有重大缺失,而丁○○校長綜理校務,督導所屬不力,應負行政疏失之責。又事件爆發後,陳校長雖接獲該校人員數次電話,卻未能掌握問題輕重,立即自豐原趕回台北作緊急之處理,以致貽誤解決問題之良機,造成受害學生家長極度不滿,甚而誤以為校長躲起來,不願與家長見面。同時,陳校長對於校內發生如此嚴重之性騷擾事件,竟仍以一付輕鬆之態度,於台北市議會答詢時,聲稱此事件是「小事情」;顯然欠缺檢討之心,並有大事化小、隱藏事實之嫌,有背教育誠信之原則,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有關誠實、謹慎、力求切實等規定。
教務主任乙○○部分:
經查乙○○自七十八學年度起,擔任成淵國中訓導主任,迄八十四年八月始調任教務主任,前後擔任訓導主任六年。本事件起因於二年八班學生就讀一年級下學期時(八十四年二月至七月止),即有男生亂碰女生胸部及借錢等情事,當時乙○○擔任訓導主任,因此仍須對該校訓導成效之不彰負責。又查該校之巡堂工作,係由教務處規劃,且每天之巡堂紀錄表,須經教學組長、教務主任依序簽章後送呈校長核閱,是以該校巡堂績效不彰,未能發現二年八班學生於上課時段之教室內,發生多次嚴重性騷擾事件,難謂無所疏失。
訓導主任丙○○部分:
查丙○○係自八十四年八月起,接任成淵國中訓導主任。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訓導處掌理學生:::道德教育、生活教育:::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業務」。此次成淵國中發生學生集體性騷擾案,足見該校平日對於學生之道德教育、生活教育及生活管理,涉有重大缺失;同時,訓導處對於班級幹部之訓練亦有所不足,以致班級幹部未能適時反映同學之偏差行為,俾訓導人員採取必要之處置措施。本案丙○○自調升訓導主任以來,綜理該校訓導業務,未能克盡職責,努力規劃訓導措施及督導所屬發揮訓導功能,實有虧職守。另外,八十年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左右,丙○○主任接獲二年八班導師林懷芬告知當天中午將有學生家長到校抗議,卻未能查覺事態之嚴重,並立即通知出差在外之校長及教務主任迅速趕回學校作緊急之處理,以致迄中午時分,受害學生家長到校理論時,校長及代理校長職務者(教務主任)均未在場,造成家長極度不滿,誤以為校長故意躲起來,群情激憤,場面更加失控。丙○○主任對於處理危機之輕驗不足,又未能儘速通知校長及教務主任立即返校作緊急之處理,俾免事態擴大,亦難辭其咎。
輔導主任甲○○部分:
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輔導工作應兼顧生活輔導」,及以「與家庭密切聯繫,加強親職教育,並配合訓導措施,注重學生生活輔導」。惟本案成淵國中發生學生集體性騷擾事件,足見該校之輔導工作未落實,對於學生之偏差行為未能即時發現並予制止,以致學生之不良習性由輕微轉趨嚴重。同時,輔導室對於班級輔導股長之訓練不足,因而未能善盡通報之責,亦是造成校方遲未發現學生偏差行為之主因。甲○○擔任輔導主任已十二年餘,為時不算短,惟因循行事,未能確實督導所屬有效發揮輔導功能,致學生偏差行為日趨嚴重,實有虧職守。
綜上所述,台北市立成淵國民中學校長丁○○、教務主任乙○○、訓導主任丙○○、輔導主任甲○○等四人,未能克盡職責,落實該校訓輔措施,致發生校園內嚴重之學生集體性騷擾事件,均有違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之規定,爰依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懲戒。
乙、被付懲戒人之申辯:
壹、丁○○部分:謹查本案之發生誠屬不幸,職身為校長,未能事先查覺,防微杜漸,誠有疏失,除願坦誠接受社會各界的批評和檢討外,更向受害學生和家長,致上最深摯的歉意。此外因此案之發生及處理過程,對長官及上級教育單位所造成的困擾,更深表愧疚,前已向教育局自請處分,願負起該負之行政責任,不敢推諉。惟此案之發生及處理過程,並非盡如彈劾文所述,其中有誤傳誤導偏離事實之處,亦有在社會上、在教育上值得研討之問題,非可全部歸責於學校行政人員。質言之,如單從結果看,當然可輕易論斷相關學校行政人員必有過失。但事件之肇起,難道只是學校行政人員之疏失嗎﹖成淵國中有六十六班二千七百餘學生,其他國中有二十餘班數百人者,亦有不足百人,班級不足十班者,學校的管理與學生旳輔訓,並非靜態的事物管理,而係動態的學生輔訓,國中生又值青春反抗期,身不由己的情緒反應,外界社會的刺激反應,都易導致管理輔訓上的變數與盲點,這些變數與盲點,在學生少班級少的國中,固然較易察覺防杜,但對班級多學生多的大型學校,顯然對此種變數的掌控及盲點的察覺,其期待可能性較低。學校行政千頭萬緒,絕非僅有學生的輔訓,如果學校規模大學生人數多,學校行政就更形複雜。而個案偶發的學生犯規甚至犯法事件,亦難免發生,如因有此個案或偶發事故,即完全不顧學校行政人員平日一向的努力與表現,也不顧諸如學校規模大小、學生人數多少等客觀條件的不同,一律歸責,同等嚴厲制裁,似亦非妥善。
查縱使作奸犯科之徒,法官繩之以法,於判罪量刑之際,猶須依法審酌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人之生活狀況、犯人之品行、犯人之智識程度、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俾在法定刑度內作最適當之判決,以勵自新。即公務員懲戒法第十條亦有類似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
⑴行為之動機。
⑵行為之目的。
⑶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⑷行為之手段。
⑸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⑹行為之品行。
⑺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⑻行為後之態度等。
以下秉承此旨,謹將申辯人平生職志、辦學理念、事件發生經過、處理過程,當時的困難與顧慮、媒體誤導等,據實陳述,以供參考審斟。
立志教育,辦學認真,訓導得當,迭受肯定。
職於民國五十二年畢業於南師,分發國小服務,服務三年,表現績優,獲保送師大進修,五十七年師大畢業後,分發台北市南門國中,擔任教師兼管理組長,從事訓導工作歷十一年,六十八年擔任蘭雅國中教務主任五年,七十三年擔任景興國中總務主任,籌建景興國中校舍,表現特優,獲記功獎勵,七十五年奉派任北政國中校長表現績優,獲市政府頒弼光二等獎章乙座,七十九年調任永春國中校長表現績優,獲市政府頒弼光一等獎章乙座,八十三年二月奉調成淵國中服務,因辦學認真,訓輔措施得當,行政督導績效良好,受市政府教育局獎勵(嘉獎三十五次),擔任校長以來,歷年考績均獲甲等,並榮獲各項勳賞獎勵(附件一)。並蒙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推荐,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榮獲教育部表揚為推展技藝教育有功人員(附件二)。敬請肯定平日辦學認真,謹言慎行,誠實不欺,辦事切實,表現績優,對教育工作全心投入,善盡綜理校務之職責,獲得成淵教師同仁及家長會之支持(附件三)。
調職成淵,加強生活教育,重視適性輔導,實踐校園倫理。
八十三年二月奉調成淵,因為學生多,學校大,著有聲譽。職謹記師長教誨與長官指導,確實戰戰兢兢,如履薄冰,全心投入,戮力從公,並以身作則率同全體師生勵行下列重點工作:(附件四)⑴加強生活教育。
⑵提升教學品質。
⑶貫徹美化綠化。
⑷重視適性輔導。
⑸實踐校園倫理。
⑹發揮團隊精神。
此外為落實上開重點,在平日校務行政及學生訓輔上,尚積極推展下列各項工作:
㈠每週透過行政會報、導師會報以及定期之班級幹部訓練,將有關生活教育之要求,落實實踐,收到良好之成果(附件五)。
㈡透過每週週會及各班級班會,舉行專題演講,短劇及才藝表演,使道德教育潛移默化,產生變化氣質之良好效果(附件六)。
㈢為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配合,除定期召開家長會,實施親職教育外,並特
別成立「家長成長營」,請專家學者蒞校指導,使家長了解輔導方法及親子溝通之技巧,以協助學校,把孩子教好,培養品學兼優的好學生(附件七)。
㈣成淵原有春暉專案及認輔制度之推展,對於行為偏差之學生,就請熱心的老師認輔,以協助學生改變不良行為(附件八)。
㈤加強技藝教育之推展,以輔導學行較差學生,俾習得一技之長,以改善學習
態度,使其對人生充滿希望,奮發向上,成淵原有裝潢技術班一班,職到任後,於八十三學年度爭取增開電腦應用班二班,八十四學年度增開實用工藝班二班,實用營建班一班,這些措施,即在讓學習意願低落之學生,習得一技之長,以開拓人生新的方向,收到教育效果,本校因推展技藝教育績優,獲教育局推荐,由教育部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表揚為八十三年度推展技藝教育有功人員,獲頒教育部獎狀鼓勵(附件九)。
㈥建立巡堂制度,劃分責任區,由行政同仁每節巡堂,效果甚佳(附件十)。
由於社會變遷,家庭教育式微,學校教育受到很大影響,教育人員雖努力以赴,但仍難免百密一失,青少年偏差行為日漸嚴重。凡我從事教育工作人員皆憂心忡忡,報章雜誌亦屢有報導討論。接任成淵校務以來,積極加強訓輔措施,加強班級幹部之組訓,暢通學生求助系統,並加強危機處理小組之組訓,以增強應變之能力(附件十一)。由於導師責任制度之貫徹實施,各個班級均能運作正常,而獲良好之教育成果。八十三年、八十四年高中聯考連續榮獲榜首,運動球隊屢獲優勝,教育部評定為體育績優學校,獲頒獎牌鼓勵。其他如國樂團、合唱團、醒獅團等學藝活動,均有傑出表現,每年祭孔大典的樂生也由成淵擔任,學校五育並重,術德兼修,獲得各界肯定,亦即是學校行政運作正常,師生及家長共同努力之成果(附件十二)。論者或以倘學校行政運作正常,辦事敬謹小心,何以會發生此一性騷擾事件﹖然查此次二年八班不幸發生班級內學生性騷擾事件,實屬個案,百密一失。班級內學生之事務,責成導師負全責督導,學生之間之問題,必須由導師首先發覺,即時反應,才可給予即時之處理,如果導師未能察覺,學生又不敢報告家長,家長與自己孩子天天相處在一起,也未能察覺,那麼,行政單位面對眾多學生,實難以即時發覺,此為學校行政督導「百密一失」之缺失,敬請明察見宥。
事件突發,校長、主任又在外地受訓,家長激昂。真相未明,致生誤會。
㈠成淵國中因辦學成功著有聲譽,故當教育部試辦綜合高中課程實驗計劃時,
特擇成淵為試辦中學。校長、總務主任、輔導組長、導師代表,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至十六日派赴台中縣豐原市參加研習會,以熟悉未來綜合高中之輔導知能,事關綜合高中試辦之成敗,當然勉力前往,認真參加研習(附件十三)。
㈡不意參加研習會之次日,即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五)下午一時三十分許,成
淵總務處來電,告知有一批家長到學校理論,但不知原因,已有學校人員在會議室接待處理中。當即指示甘組長找教務主任從師大趕回處理,如有任何情況隨時聯絡。
㈢當日下午研習會安排之課程係「綜合高中學生之學習輔導」及「諮商原理與
技巧」鑒於該等課程與綜合高中學生輔訓攸關,甚為重要,不敢輕易缺課,又因掛念家長為何到校﹖真相未明,坐立難安,多次打電話回校探詢,始悉教務主任已趕回,尚在協調處理中。至下午五、六點,始從電話片段報告中拼出大概,且聞悉有陪同前來之議員,不滿校方未能立即應允其所求,憤而要求兩位主任到議會備詢,職始知來校家長情緒激越,堅持己見,事態嚴重,恐非留校人員所能安撫處理。
㈣當晚八點多,職向主辦單位辦妥請假手續,連夜趕回台北,處理有關事宜。
到台北已經晚上十二時多,即再與李主任聯絡,據稱三位主任忙到半夜,職於凌晨二時指示:
①十六日妥善開好雙方家長協調會,務期理性順利達成協議。
②十六日舉行朝會時安撫學生,務使校園平靜,正常上課。
③十六日上午第四節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提振教職同仁士氣,不應喪氣餒志,應共同面對,解決問題,並請深自檢討,重新出發。
㈤職於十六日凌晨二時到天亮,未能成眠,覺得二年八班發生此一不幸事件,未能即時察覺,深感歉疚與自責。
主持協調會,因家長情緒激昂,誤會排斥校方基於教育立場之協調,經耐心長時勸化,始得達成初步共識。
㈠十六日(星期六)清早趕到學校處理有關事宜。上午八時三十分,邀同雙方
家長參加協調會,由職主持,家長會李會長、民權里簡里長、雙連里黃里長、成淵教務主任、訓導主任等列席參加。女方周姓、林姓家長情緒激動,會場氣氛不好。
㈡協調會上職等不顧個人榮辱、利害,反覆闡釋教育理念,苦口婆心勸解,家
長會長、里長等亦熱心協助勸解,惟女方家長情緒激昂,提出七大劇烈訴求,強逼男方家長接受。男方家長則希望女方能予寬恕,給予自新機會,雙方意見有很大差距,協調甚為困難,校方及列席人員站在教育立場,希望採取適當之輔導措施,讓男生有自新機會,女方家長則堅持必須讓涉案男生轉學,離開成淵,以除後患。
㈢協調當中,職希望雙方能為學生前途著想,避免造成二度傷害,希望能化解
雙方歧見,以達成協議,但卻被女方家長誤認為校方坦護男生。站在教育理論的觀點,有所謂「比馬龍效應」之理論,即如把學生視為可造就之才,將來學生即會有好的表現;如把學生視為無可救藥的敗類,則可預見的未來,學生則會有更壞的表現,而成為敗類,如單純站在校方本身立場,能讓問題學生轉校,一方面可減少問題,一方面可迎合女方家長之要求,自是有利而且簡單易行,但這些犯錯學生,如未獲適當輔導,轉校之後,可能被鄙視排斥,必致自暴自棄,甚至變本加厲,終必危害社會國家。職身為教育工作者,面對行為偏差學生,希望仍有讓其改過自新機會,這樣的教育觀點,未能獲得女方家長之認同,而產生更大的誤解。換言之,當時倘若校方不考慮教育之立場,也不顧學生所受之影響,即斷然屈從女方家長之訴求,當可立即平息女方家長怒氣,但男方家長未必能立即接受,問題可能更顯複雜,另一般教育界亦恐不能認同,勢必引起不同之批判聲浪,學校行政人員的負責與用心,以及對雙方學生之關懷,卻被嚴重誤解,誠為始料未及,令人痛心。
㈣為避免造成女生之二度傷害,在協調會中,訓導主任只報告重點,未詳述細
節,卻被女方家長誤認為校方企圖湮滅證據,最後訓導主任只好以「英文代號」口頭報告詳細之情節,這些細節後為部分媒體得知,擴大渲染,更發生轟動之大新聞,造成更大之傷害。
㈤上午十一時左右,為主持原已訂定之臨時校務會議,暫時離開四樓之協調會
場,到一樓多媒體教室開會,會中教育局吳局長英璋對全體教師同仁作專題演講,講演「輔導之策略與技巧」。因此暫時離開協調會場,又被女方家長誤認為置身事外,漠不關心。
㈥協調會開到下午四時三十分,雙方家長才達成初步之協議,但因部分媒體之報導有所偏失,造成更大之誤解,令人痛心。
㈦職身為校長,從事國民教育工作,一向以培養優良健全的國民為職志,深信
透過教育是可以變化學生氣質,以糾正其偏差行為。因此,在協調會中,雖然雙方家長交相指責,但站在教育輔導之立場,為避免學生之二度傷害,並給予行為偏差學生自新機會,而提出意見與說明,但卻遭致媒體及議會之誤解,為免於對被害之女生及激動之家長再造成傷害或刺激,校方又不便再公開反駁或說明。惟此對基層教育工作者而言,真深感委曲,有欠公允,令人寒心。
㈧十六日晚上及十七日(星期日)白天、晚上均在校與同仁緊急處理有關事宜
,澈夜未眠,三晝夜未曾休息,因此十八日下午議會質詢,精神恍惚,未能對議會做妥善面面俱到之答詢,以致牽累遭「暫時停職」之處分,職自認得知實況,已立即返回台北作緊急之處理,職不計榮辱利害,立志化頑,絕無私心亦未偏袒,竟遭致曲解,敬請明鑒。
以莊重愧疚態度面對,絕不敢以「小事情」視之。
十二月十六日(星期六)上午,職參與主持雙方家長之協調會,在致詞中對家長所說的:「國中男女學生經常會推來推去,如果只是打來打去,習慣玩在一起,應是一件小事,心態上如變成性騷擾,就是一件使人震驚的事情。」目的是希望大家能夠面對問題解決,以免事態擴大,造成學生二度傷害。因為當場有部分媒體記者在場,因此,在十二月十七日(星期日)之某些媒體,乃有「校長說:應是小事一椿」之報導(參見附件十四),乍看之下,會誤認為職對這麼重大的事件,學生遭受這麼大的創傷,還麻木不仁的說「小事一椿」。
事實上:十二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職於台北市議會答詢時,是以莊重愧疚態度面對議員,以「臨深履薄」的審慎態度,答詢有關事宜。對此一不幸事件,對學生、學校所受之傷害,深感愧疚與歉意,並因之數度落淚。絕不敢「以一付輕鬆之態度,於台北市議會答詢時,聲稱此事件是『小事情』」,敬請明鑒。因此可知,十二月十七日報載之「小事情」或「小事一椿」,或許在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之協調會中,部分媒體對職言談之意旨,斷章取義,而有所誤解。
釐清事件原因,還職清白,以昭公允。
㈠此一不幸事件究其原因,首為社會不良風氣之影響,誠如所知,學校是社會
的縮影,少數頑劣學生,深受社會之污染,產生偏差行為,首在家庭中見其端倪,但又因家長不諳親子溝通之技巧,乃使偏差行為更形惡化,又逢導師經驗不足,未能及時查覺潛在之因素,作妥善之因應,為不幸事件產生之主因,迄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夜十一時導師始得知情況,次日上午九時告知訓導處,訓導主任丙○○雖即積極交涉協調處理,但因事出突然,女方家長情緒激動,事實真相一時難明,林主任對危機緊急處理之經驗亦有未足,因之協調安撫,喪失了緊急處理問題的關鍵時間(十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以致引起女方家長不滿,到十五日中午十二時餘,女方家長集體到校抗議,一發不可收拾,而爆發此一不幸事件。
㈡職從事教育多年,全心投入,調任成淵後,綜理校務,善盡職責,二年來,
成淵在全體師生的共同努力,以及家長們的全力支持下,已成為一所績優明星學校,為社會各界所肯定。因此八十四年三月由台北市教育局推荐,教育部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一日核定:成淵改制為綜合高中,自八十四年六月起,全校行政同仁即全力參與綜合高中課程實驗之籌備工作(附件十五),每週行政同仁均必須參與有關之校內外會議,校長擔任召集人,責無旁貸,更感備多力分,不幸事件爆發後,以戒慎恐懼莊重的態度,立即緊急處理有關事宜,不眠不休三晝夜,但到十二月十八日卻被議會裁定「暫時停職」,職自認善盡職責,但卻蒙受此種處遇,所受之心靈創傷,痛心疾首,難以言喻,而有「朗朗乾坤,青天何在﹖」之感嘆。念及平日辦學認真,善盡職責,蒙教育部之肯定:教育部長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接受立法委員質詢時即曾表示:「我對陳校長很熟識,他辦學很認真負責,絕無報上所寫之不良情形,我敢背書保證。」然在積極籌備綜合高中之研習會期間,卻發生此一不幸事件,真如晴天霹靂,造成對學生學校之傷害,深感歉疚,當虛心檢討謀求改進。然因某些情況與事實不符之處,造成誤解,實有欠公平,敬祈明鑒,還以清白,以昭公允。
嗣又提出補充申辯:
成淵國中二年八班性騷擾事件,純屬偶發個案。
㈠成淵國中校務運作正常,五育並進,術德兼修,歷年來迭有績優之表現(附
件十二)。職自八十三年二月接任校長以來,殫精竭慮,兢兢業業,戮力以赴,屢獲上級教育長官之肯定(附件十六)。教育部技職教育司司長在技職教育有功人員表揚大會上表示:「丁○○獲獎是台北市教育局推荐提名的,根據教育部調查,成淵國中除了訓輔工作之外,其他各方面的辦學績效,都受到各界肯定,該校還是台北市少數有技藝教育中心的學校,教育部不能因為一個校園偶發事件,就抹煞學校其他方面的努力成就」(附件二)。凡此足見純屬偶發個案,不能以偏概全,而一筆抹煞學校人員平日之努力辛勞與辦學績效。
㈡本案之發生誠為不幸,身為校長,未能事先查覺,防微杜漸,誠有疏失,願
坦誠接受社會各界的批評和檢討,並願負起該負之行政責任,絕不推諉。惟因成淵國中之人數眾多,教師有一七六人,學生二千七百餘人,教育問題千頭萬緒,難以事必躬親,故以分層負責之方式,責成有關人員處理。而學生偏差行為之發現及導正,本應由導師及任課教師隨時注意督導,再加上行政人員的配合。復因採用以班級為單位的教學方式,推展「導師責任制度」,因此有「導師是班級王國之國王」的說法,班級由導師專責督導。學生之間的互動行為,是學生成長過程中的重要因素,如偶有偏差時能及時反應發現,以教育問題視之,加以輔導,應是可接受改正之行為,以此次成淵事件為例,男女學生之間偶有偏失之行為,受害學生卻未及時向導師反應,因之,導師也未能及時糾正輔導,致累積釀成此一不幸事件,但同學間之感情交往仍一如往常,此從事件發生後,男女生依舊互寄賀年片祝賀,即可證明瞭解(附件十七)。同學之間的玩鬧,演變成性騷擾之偏差行為,位於第一線之班級導師未能及時發覺並處理導正,誠難辭其咎,但本案實為一偶發個案,不能以此全盤否定教師及行政人員付出之努力。
重視教學研究與訓輔方法,並出版教育著作,提出改進國民教育之方。
㈠職早年立志教育工作,重視教學研究工作及改進訓輔方法,亦經常於報章雜
誌發表有關論文。七十三年四月,出版「童軍教育與國民教育」乙書,約十萬字(附件十八),闡明童軍教育之原理原則及制度方法,如在國民教育階段實施,可收最大的效果,完成國民教育培養健全國民之神聖使命。前於南門國中服務期間,曾將童軍教育中的三大制度-小隊制度、榮譽制以及徽章制度,應用在訓導工作上,效果甚佳;後於蘭雅國中服務期間,亦將童軍教育中的三大制度,應用於教務工作上,藉以提升教學之品質。此一專著,乃教育工作心得實錄,將童軍教育之方法,應用於國民教育工作上,並且親自督導貫徹實踐,績效卓著,亦曾榮獲教育部優良著作獎之鼓勵及肯定。
㈡七十五年奉派擔任校長以來,辦學認真負責,更是重視教學研究工作,要言
之:在北政國中,有「北政人」校刊之出版;在永春國中有「永春人」(附件十九)及「教學研究集刊」之創刊;在成淵國中也有「成淵週訊」之出版,及「教學研究集刊」之創刊(附件二十),這些「教學研究集刊」之出版,參加教育局所舉辦的台北市教育叢書競賽,曾獲特優,職亦榮獲教育局頒獎並記嘉獎鼓勵(附件一)。可知向來辦學認真負責,用心投入,重視教學研究及訓輔措施之改進,績效特優,屢獲教育局、教育部頒獎鼓勵肯定,絕不能以校園偶發事件,而抹煞過去之努力與成就。
實質已受處分,不宜再受懲戒。
如前所述,由於部分媒體對本事件之擴大渲染或斷章取義(附件二十一),誤導社會各界,造成軒然大波,而引發議員之誤解,進而誤認校長「不負責、不用心、不處理」而對市政府施壓。觀諸事件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發生以來,市政府於十二月十九日即作出「停職送懲」之決定,十二月二十七日停職公文生效,由督學代行校務,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指派新校長。對於終身奉獻教育者而言,實質上已遭受到最嚴厲之處分!職原為認真負責奉公守法的國中校長,兼辦籌備綜合高中之工作,卻突遭此不幸事件,如同天打雷劈,對於教育工作者之尊嚴及人格傷害甚鉅,如再受懲戒處分,豈不令人呼天喚地,痛心欲絕,無語問青天?懇請重視教育工作者之權益,給予機會繼續為教育事業而奉獻。
回憶三十年前,在南師畢業之時,導師李緒慶先生關懷備至,曾以「添福增祥償素願,丁年報國愜素心」對聯勉之。職現值丁壯之年,本為奉獻教育之良機,一年來黽勉惕勵,為綜合高中之籌備工作日以繼夜,努力推展,但卻在教育部為綜合高中召開之研習會期間(附件二十二),發生此一不幸事件,發生當日,訓導主任未能掌握關鍵時間,立即有效處理,加上部分媒體之渲染,造成議員之誤解,交相指責,形成輿論壓力,致遭市政府採「停職送懲」之行政措施,遭此重創,可謂三十年功名毀於一旦,身心俱損、有痛不欲生之感。但又念及平素奉公守法、誠敬篤實、奉獻教育之職志,負責認真、辦學績優,屢獲肯定表揚(附件二十三),則有奉獻教育捨我其誰之慨。職自認以豐沛的學識經驗,穩健開創之胸懷,加上年富力強、專注用心,續為教育事業而獻身,將可對國民教育作最大之奉獻。敬祈重視教育工作者之權益,盱衡實情,眷顧關愛,不予懲戒,以昭公允,讓職有續為教育工作奉獻之機會,則教育甚幸,國家甚幸。
提出如下附件:
⒈丁○○校長歷年考績及勳賞獎勵一覽表。
⒉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中時晚報第五版、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中央日報第七版、中國時報第七版剪報影本。
⒊成淵國中教師聲援支持丁○○及家長會之聲明。
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聯合報、台灣時報、中國時報剪報影本。
⒋校長交接典禮致詞。
⒌行政會報,導師會報有關資料。
⒍週會專題演講有關資料。
⒎家長成長營有關資料。
⒏認輔制度有關資料。
⒐教育部獎狀影本。
⒑巡堂資料。
⒒成淵國中危機處理小組組織辦法。
⒓①成淵週訓第九十一期。
②成淵排球隊參加日本文化親善訪問比賽。
⒔奉派到豐原參加研習會之有關資料。
⒕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自由時報第六版剪報。
⒖成淵完全中學試辦綜合高中實驗課程執行計畫草案。
⒗八十五年二月一日送呈吳局長英璋之報告。
⒘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聖誕節,二年八班女生寫給男生之賀年片。
⒙七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初版,七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再版之丁○○著:「童軍教育與國民教育(修訂本)」。
⒚八十二年十月十日出刊之「永春人」第十期第一版、第四版各乙份。
⒛永春國中出版「教學研究集刊」第一、二、三輯。成淵國中出版「教學研究集刊」第一輯。
媒體報導與事實之比對。
台灣省中等學校教師研習會函。
①台北市教育局八十三學年度執行「發展與改進國中技藝教育方案-邁向十年國教」有功人員名單。
②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版之中國文教及第一版、第三版。
貳、乙○○部分:對於本校不幸事件,基於教育者之職責與良知,無論現居何職,均感遺憾、悲痛。本人在此事件中之責任先予說明,次將本人於事件後斡旋各方、穩定校園、維護正常教學、安排學生轉學、而與同仁携手度過艱難時期之情形簡要陳述;最後並將本人擔任訓導主任六年之作為約略報告,供為審議參酌。
關於事件之責任:
㈠學生偏差行為之輔導為訓輔兩處與導師之責任。一般而言,學生行為之屬違
反常規者,視其輕重,多由導師逕予規勸輔導、糾正、適度處罰或通知家長配合督促管教,未必一有偏差即送訓導處。二年八班學生一下時之行為,據彈劾案附件詢問筆錄中班長李偉成之陳述:「有借錢之情形,十幾元到幾十元不等。」輔導股長鄭巧蘭:「一下時僅碰一下而已。」林姓受害女生:「一下開始摸胸部,還會跟我們借錢。」另一周姓受害女生:「一下時他們常會亂碰女生的胸部,有時也會跟我們拿錢。」導師林懷芬老師說最初的發現是「男生拍女生肩膀」,曾告誡男生「必須尊重女生」。由幹部、學生、導師的陳述,顯示對於偏差行為之認知頗有輕重不等的差異。但共同之處,則學生均未反應導師,導師未曾反應訓導處或輔導室。林懷芬老師說:「班上學生的偏差行為僅屬上課不專心、吵鬧、玩、睡覺之情形,所以沒有特別向輔導室尋求協助。」即在家長座談會上家長反應班上有女生被欺負時,她曾追查,但當女生向她保證「沒有事」時,即未再加深究,或請教同事,或反應有關處室調查防範。另查訓導處並無該等學生違規處罰之紀錄。顯示該班學生一下時之行為,止於導師認知之一般違反常規,亦未反應訓導處輔導處理,以致升二年級後衍成不良習慣而愈益偏差。本人自七十八年擔任訓導主任,深感導師關係班級之成敗與學生人格之發展。是以每年慎選導師;新進導師亦均安排座談會,請處室主任列席指導班級經營方法,說明學校概況與學生及社區特色,同時安排同科資深導師擔任輔導老師,備供教學、生活與班級經營,疑難問題之諮詢。與導師之溝通管道暢通,公情私誼亦頗密切。
每二週舉行一次導師會報,聽取班級報告。平時常與導師合力處理班級問題,遇棘手個案,常主動出面,協助解決。此次不幸事件之班級導師林懷芬老師教學認真,惜因資歷尚淺,經驗不足,對學生偏差行為未能深切認知,亦「未能完全知悉及適時遏止」,令人遺憾。
㈡本人於八十四年八月調任教務主任,同年十月二十七日及十一月十五日兩次
發生不幸學生性騷擾事件。彈劾案謂本人有「巡堂績效不彰」之責。按本人初接教務之時,即以正常教學、適性評量、發揮教學研究會功能與巡堂為教務工作重點。每節安排教務、訓導、輔導各處組長以上同仁巡視班級秩序,師生出缺席、公物維護、水電開關、師生勤惰、教師有否私下調課及不當處罰等情事。在九月十一日、十月九日、二十三日及十一月十八日、二十日各次行政會報中,本人均曾要求同仁切實巡堂,翔實紀錄,遇有狀況並應立刻處理或填寫通報單知會有關處室處理。數月以來,執行頗為澈底。惟開學後各處室業務繁忙,同仁因公開會、外出或正處理學生問題,難以分身而忘巡堂或請人代理時,或亦難免,惟絕非有意怠忽職務。至於本人自擔任教務主任以來,每日自早至晚,不管同仁已否巡堂,每日少則二、三次,多則四、五次,均會巡查學校一周,但除非發現重大問題,否則不再於紀錄表上記載。十月二十七日與十一月十五日各節課,同仁確有巡堂,十月二十七日為在下課時間,而十一月十五日第五節僅有二年十八班較吵之記載,對於二年八班則發現並無異樣而無該班之紀錄。按本校班級六十四班,加上厠所、樓梯間、地下室、巡堂一周須時約四十分鐘,除非班級特殊,否則巡堂經過不會貫注一班而已,且學生如有犯意,欲欺矇老師實甚容易。巡堂一如警力巡邏,欲完全根絕學生偏差行為,尚應有其他條件配合,如自習課時,導師於他班不能排課,應參與學生自習活動,此今後配課時當盡可能克服困難配合,以泯除空間之死角。
關於事件處理之責任:
本校事件發生後,議會質詢,媒體報導,輿論指責,師生飽受衝擊。加以數日後校長停職,雖由駐區林督學兼代校務,但人心浮動,士氣低沈。本人身為教務主任,乃於學校艱難之際,毅然承擔折衝協調,安撫內外之重責大任。事件發生之十二月十五日,本人適在師大教育研究中心參加綜合高中專案會議。下午一點半,同仁到場報告家長多人到場理論,請回校處理。一點五十分,本人趕回學校,直奔三樓,見會議室內群情洶洶,議員及記者多人在場。經向家長會長李廟燈先生了解梗概之後,即向家長致詞道歉,表明代表校長於了解案情真相後將鄭重處理,同時聽取各位意見,冀求問題之圓滿解決。四點半,達成次日雙方家長面商解決之結論。隨後本人電請前任蔡校長添順(現任松山商職校長),請求協助公關事宜,務使此事對學校之傷害能減至最輕。五時,奉局命偕林主任赴議會報告,會後局長允諾次日蒞校激勵同仁。八點回校,即與林主任、王主任做成以下決定:
㈠連夜釐清事實真相。
㈡安排次日家長協調會事宜,連絡家長委員及地方熱心人士協助。
㈢安排記者接待事宜。
㈣舉行朝會(週末原無朝會)安撫學生。
㈤召開臨時校務會議,報告事件原委,安排吳局長講話。
八點半,電話報告陳校長(在豐原教師研習中心)事件狀況,校長決即返北。凌晨一時;安排就緒,同仁返家。十二月十六日(六)八時朝會中,向同學委婉報告(未指班級),並藉此事件教導同學兩性尊重之道與保護自己的要領。此時媒體蜂擁入校,追逐訪問師生,場面失控。乃與王主任商決將二年八班男女學生分別安排於諮商室及團輔室進行團輔,避免曝露於媒體造成二度傷害。八點半,家長協調會由陳校長、李會長主持,本人參與雙方協調工作。下午四點半,達成初步九項協議。
十一點二十分,臨時校務會議按預定計畫召開,本人就事件之發展提出報告,嗣就如何穩定學生情緒,減輕校園衝擊,今後努力方向與回應變局之道與同仁共勉。
十二月十七日整理事件報告,下午四點,主持男生家長座談會研商轉學事宜(九項協議之一),十八日清晨,完成報告,九點送局。下午校長赴議會備詢。晚上李會長、吳前會長、林主任等陪陳校長赴女生家中慰問。十九日上午十時接校長停職消息。中午與李會長陪校長、導師再赴議會備詢。本人與李會長徵得同意後發言,本人就事件後學校之作為、師生之反應與學校今後之發展籲求各界之支持,勿使享有盛譽之百年名校自此一蹶不振,此對無辜之數萬校友、家長、師生都不公平。師生之心聲首度披露,在場議員,媒體記者,教育局長官聞之肅然。
十二月二十日校長停職未上班。於朝會提請同學以「榮耀的成淵人」自期自勉。十一點二十分,召開擴大行政會報,要求同仁宜存危機意識,要加強服務師生,支援教學,注意校園安全,重視生活教育,務以同仁之辦學績效展現成淵人雄厚的力量。下午二點二十分,主持二年級導師會報;三點二十分,主持三年級導師會報,要求同仁以此事件為契機,加強融入式兩性教育、安全教育之教學;對於學生自我保護與求救系統,尤應於班級特別提醒強調。
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點二十分,主持一年級導師會報;三點二十分,主持專任教師座談,兩日來五場會報、座談,意在提供事件發展最新訊息,凝聚同仁共識,避免耳語謠傳,誤導視聽,影響同仁感情,且藉此激勵同仁士氣,形成憂患意識,期勉同仁以更多愛心輔導學生,更大心力投身教學,以更優異成績回報社會,一時憂疑的目光,務使校園早日平靜,受創的心靈迅獲平復,最後達到校園重建的目標。
回顧自十五日事件爆發至二十一日一週之間,本人初以代理校長職務斡旋各方,安排家長協商,達成處理協議;連續數日主持朝會勉勵同學;召集臨時校務會議,穩定教師情緒。其後校長停職,更以教務主任身分召集連串會議,喚起同仁愛校感情,激化成淵人榮譽觀念,提振低沈士氣,終與同仁平安度過百年校史最大危機。其後一個月,更在林督學信耀協助下,輔導學生轉學。如今加害男生經過輔導,順利改變環境,繼續上學;班上全體同學在長期輔導下,已恢復正常,平靜學習;部分受害女生也調到適當班級受到良好照顧,重新開啟正常的學習生活。
訓導主任六年工作績效,本人於七八年擔任訓導主任,即與同仁致力提振校譽
,倡導校園倫理,陶冶人文精神,要求學生以「榮耀的成淵人」自期。數年之間,校風一新,學生升學率激增,班級數增加,學生氣質顯著提昇。優異之表現獲得學區父老一致之肯定。茲將六年期間之工作為簡報如下:
㈠提昇校園文化,陶冶人文素養。
⒈以藝術美化校園,成立校園美化小組,製作木質畫框三百幅,定期裱裝學
生作品,以教室走廊及校園公共空間為畫廊,鼓勵學生創作潛能,美化學習環境。
⒉規劃週會表演活動,安排專題演講-演講部分,曾邀請作家林清玄、黃春
明、小野、林文義、民間藝師李天祿、音樂家李安和、陳功雄、歷史學者莊永明、周宗賢、溫振華、語言學者洪惟仁、記者趙莒玲、環保學者范光龍(台大海洋所)、張國龍(台大物理所)、徐仁修(生態報導作家)、陳來紅、翁秀綾(主婦聯盟)、企業界范大陵、反菸人士林麗青(董氐基金會)等各界人士與學生報告青少年切身問題,拓展學生眼光視野。表演部分,除學生班級表演外,也曾安排各種獨唱會、演奏會、布偶劇表演。
⒊創辦「成淵週訊」校園新聞刊物,已發行九十四期,本人每期撰述校園專
欄多篇,內容涵蓋生活教育、道德教育、民主法治、環保生態、歷史、文學、鄉土人物等,累計數十萬言。
⒋創辦「成淵新象」校刊,曾得八十三學年度北市期刊比賽特優獎。
⒌創辦「成淵文學獎」,已頒獎三屆,鼓勵校園寫作風氣,培育校園青少年作家。
㈡營構校史,凝聚社區意識。
⒈成淵創校百年,歷經遷校、易名、改制、改建等階段,史料湮沒不彰,經
博採周諮,訪問校友、史料日漸出土,校史輪郭初具。本人擔任訓導主任期間,適逢校舍全面改建,拆除舊校舍時,力圖搜集保存舊校舍圖像資料,否則一失即不可復得。
⒉恢復名聞中外之本校童軍十二團鼓隊。
⒊本校國樂隊長期參加北市孔廟「祭孔大典」,並參加社區「保生文化節」、「奉天宮儀典示範」及其他慶典活動。
⒋舉辦「大稻埕顯影」展覽,展出大稻埕街景、建築、生活民俗、人物、教
育、產業等歷史圖片。本人亦獨力編製「台北大事記-以大稻埕為中心」編年資料十二大版展出,供社區人士及學區中小學校外教學參觀。
㈢鄉土教育。
⒈母語教育-最近兩年,本人先後親自於八個班級試驗教學,效果良好。⒉實施鄉土實察-一、二年級假期作業先後實施淡水河芝山岩、紅毛城、陽
明山國家公園、植物園、孔廟、保安宮、迪化街、關渡宮等地之地理實察活動,報告之優異者,公開展出,並刊登本校「教學研究集刊」。
㈣環境教育。
⒈實施垃圾分類、資源回收等生活化教育。
⒉舉辦「環境教育週資料展」。
⒊配合地球日活動,安排全校師生到「明日世界」觀賞<藍色星球>環保影片,圖書館週、舉辦環保書籍閱讀及心得寫作比賽。
⒋一、二年級每學期舉行校外教學;三年級舉行戶外環境教育參觀教學活動
,把教室搬到石門水庫、空軍基地、陽明山國家公園、玉山、阿里山,進行最真實的自然教育與鄉土教育。本人與同仁合力編著精美「教學手冊」已達十五冊。
⒌七十九年獲教育部評選為推動環保有功學校。
八十年獲教育部、環保署評選為全國十大環保績優學校,本人並獲有功人員獎。
⒍八十一年推動環境衛生維護,經評列優等。
⒎八十一年本人獲選環保署第一期「環保演講人才庫成員」,應邀在高檢署、軍中、社團、高、國中、小學宣導環保數十場。
㈤體育與休閒。
⒈傳統男女羽球、排球、桌球、手球代表隊於台灣區中運連年獲得大獎(本年女羽保持第十年冠軍)。
⒉運動代表隊多次出國比賽,均獲佳績;本人率手球隊赴義大利參加世界手
球分齡賽,榮獲第三;率排球隊赴韓友誼訪問,進行國民外交,宣慰僑胞。
⒊八十年獲教育部核定為推動體育績優學校。
八十二年北市體育與活動考評獲特優第一名。
八十三年北市體育與活動考評獲特優第一名,獲三年免予考評榮譽。⒋七十九年起全面改建校舍,每年仍克服困難借雙連國小操場舉辦大型運動會及班級拔河賽與各項球類比賽。
㈥交通安全。
⒈放學實施站區巡查,多次獲站區考評第一名。
⒉八十一年北市交通安全教育,本人獲個人績優獎。
⒊八十一年全國交通安全評鑑,獲評為績優學校,由教育部、交通部合頒「金安獎」。
㈦民主法治教育。
⒈模擬選罷法實施優良學生選舉,情境逼真。
⒉配合國代選舉,出刊「成淵週訊」<民主法治─清淨選舉救台灣>專號。
⒊舉辦校樹命名、校舍命名、校運聖火選手選拔、校園十大體育明星選拔、校園十大體育運動新聞選拔活動,落實校園民主生活。
⒋八十二年北市政風評鑑,獲評為績優學校。
㈧生活教育與道德教育。
⒈實施榮譽制度─個人表現優異,贈予榮譽卡;班級生活競賽優異;給予週末穿便服上學權利,是北市第一所穿便服上學的國民中學。
⒉七十八學年度(七十八年八月─七十九年七月)獲教育部核定為生活教育績優學校。
⒊八十二學年度北市校外生活輔導績優。
⒋八十一學年度、八十二學年度、八十三學年度連續三年獲評為北市春暉專案輔導績優學校。
㈨防範犯罪。
⒈每學期舉辦法律常識測驗與週會專題演講。
⒉定期實施尿液篩檢與違禁品突擊檢查。
⒊每日實施校外巡查,維護校外安全、秩序,避免學生逗留不當場所,減少犯罪誘因。
⒋實施反毒資料展、反毒演唱會、性侵害防範教育活動。
㈩鼓舞教師士氣。
⒈擴大意見參與管道,提供導師會報早餐及值週導護老師早餐。
⒉簡化導師請假手續,請假單代會各處室及送校長核閱,導師不須費時奔波。
⒊選拔績優導師敘獎,頒發獎牌、獎金,已辦理三屆。
⒋000年生教組長李夢祥榮獲師鐸獎。
八十一年衛生組長鄭克明榮獲師鐸獎。
以上為本人擔任訓導主任六年期間訓導績效之犖犖大者,資料散見於附件之<成淵週訊>合訂本中。另本人接掌教務以來已完成<改制完全中學籌備計畫>、<試辦綜合高中實驗課程執行計畫>及綜合高中各項宣導文宣企劃與製作。本分教務工作之外,尚受推擔任校內經費稽核小組召集人,校內人事評核委員會主席,本校新建工程(活動中心)校內監工小組召集人及員生消費合作社理事等,每日在校時間超過十四小時,常席不暇暖,因公廢食(午餐常至下午二、三點以後),只求工作圓滿達成,不負師生之付託。
本人擔任訓導主任,半年後之七十九年元月十一日起開始校舍全面更新改建,為維持教學與校務之正常運作,採分期改建,先建後拆辦法,於操場興建第一期校舍,俟完工使用後再拆騰空之舊教室改建新教室。目前興建中之第三期活動中心工程,預定於明年二月完工;操場工程配合北市地下停車場工程,也將於明年六月完成。六年來,校園處處圍籬,教室多次搬遷,加以施工噪音喧雜,校園難得安寧,造成師生精神之不安定至鉅。本校學生近三千人,六年來從無操場可供活動,以十二、三歲活動力最旺盛之青少年,每日僅能侷促於狹窄之教室、走廊與前庭有限空間追逐嬉戲,其旺盛之精力無處宣洩,緊張之課業壓力與青春期躁鬱之情緒無由舒解,在在影響其身心之正常發展,因而形成校園不安定之潛在因素。檢討此次校園不幸事件,此一特殊之環境因素,實不可忽視。
本人獻身教育二十五年,前十七年服務於台北縣立蘆洲國中,從事教學與輔導;民國七十七年考入台北市,擔任導師一年,次年考取主任,商調成淵國中擔任訓導主任六年,現為教務主任。感歷任校長之知遇信賴,同仁之支持合作,工作均能順利推展,服務生涯於辛苦中亦有甘美。八十一年起因勞累之故,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脊椎嚴重側彎,猶每日執行職務,巡查校內外,遇極度疼痛時則蹲下數秒再起身前行。八十三年春假手術治療,癒後又投入工作,未嘗稍息。平素待人一本赤誠,不居功、不諉過;勇於任事,常忘私情,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夜,家慈仙逝時,本人係在學校由家人通知後趕回。
身為教育者,處此情境,無論居於何職,何忍辯言無責,惟應盡之心力已盡,僅求明鑒。
提出如下附件:
⒈見證(同仁簽名)。
⒉成淵事件處理紀要。
⒊台北市立成淵國中學生性騷擾事件報告。
⒋導師會報紀錄。
⒌行政會報紀錄。
⒍環保演講人才庫成員證書。
⒎八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週會演講及重要活動一覽表。
⒏對外比賽成果一覽表。
⒐獎懲紀錄表(⒋⒉以前未列入)。
⒑各處室查堂工作分配表。
⒒二年八班八十三學年度(一年級)第一、第二學期綜合表現成績一覽表。
⒓校外參觀教學手冊(共十五冊,此送五冊)。
⒔成淵新象第三、四期(第三期獲北市特優獎)。
⒕「最可愛的朋友」─學生簽名卡。
⒖「成淵週訊」合訂本(⒊以前各期未保存)。
叁、丙○○部分:被付懲戒人自認盡職並無失職情事,請不予懲戒。
訓導處掌理的業務大致分成四組:訓育組主掌道德教育、藝能陶冶、社團活動
,其工作內涵極為多元化,在年度內悉心推展各項訓育實施計畫,績效卓著,各項工作能依進度落實,請參閱附件一或查證。生教組主掌學生生活教育與管理,這組的業務稍有鬆馳,因組長的敬業態度不夠,經常指導與鼓勵,但成效有限,然就整體業務推展而論,尚能符合低水準,因主任及副組長能發揮專才與耐力,克服難關,達成使命,主任每天上午六時五十分上班,下午七時下班,中午未曾休息,副組長上課每週十六小時,相當於導師的課,尚要協助主任處理全校六十四班的事情,從始至終與主任兩人每天上班超過十二小時,未曾午休、請假。處理學生的各種行為問題與校區巡察,每天犧牲奉獻,置家庭於不顧,子女功課疏於指導而退步,訓育組的戮力配合,全校的道德教育、生活教育及生活品質與上年度較之進步極為顯著,請實地調查,但管理方面確實稍弱,人力嚴重不足,就整體學校而言應無重大缺失,二年八班是六十四班之一,應以個案視之才合理,就個人對教育的執著與表現,應不致於「未能克盡職責」!體育組主掌體育活動,本校的體育業務發展向來是非常積極的,本校是全省唯一的體育績優重點學校,這是全體師生的努力成果,絕非偶然,有關體育的業務推動請參閱附件㈠。衛生組主掌衛生教育與環保,組長服務三十五年,對訓導工作的配合規劃與用心執行,其獲得師鐸獎是當之無愧的,可是,無奈本校學區特性草蟒,文化屬性為粗獷,生活習慣很差,習性賴皮,因此,往往投下很多的教育心力,所見到的成果就是那麼有限,若當地的文化特質不知道,斷然言明教育工作者導師教育、推動者校長、主任工作不力,涉有重大缺失,是否有欠公允?以上是訓導處組織架構下的四個主要業務,也是法定的業務,請參閱附件㈠。
有關危機事件處理疏失方面:
事件發生時,運轉時間共有二個小時,不利條件眾多,難度很高,能破此解的人,以當時情境而言,能有幾人?家長完全以大人的性價值觀來套上十三、四歲的青少年性價值觀,難怪誰碰上了誰都會以最激怒的方式來摜壓,那些造成的因素,性特徵正要發展的青少年如何體會大人世界的性價值觀呢?所以他們可能會犯錯,我們要以教育的方式來導正,絕非公諸於媒體來導正。是誰願意看到二度以上的傷害?訓導處的詳細處理過程,並無不當,案發於上午十時,有否及時通知校長及對事件的主客觀因素而言,那是不受影響的,一者無法及時趕回,二者以事件的屬性而言,即使趕到,亦起不了作用,代理校長亦同,詳細過程,如附件㈡,請詳察。
有關訓導通報系統、幹部訓練部分:
每學期初均有辦理全校各班的幹部訓練,內容為幹部的服務性質,反應各種特殊的狀況,對公物的破壞反應及行為異常反應,並且特別要求各班副班長負責班級附近的責任區狀況反應,為保護自身的安全請副班長個別來訓導處通報,以免遭到報復,輔導室原設有輔導信箱,提供給學生做情緒反應,升降旗時間亦做過宣導,請同學善加利用,訓導處常辦性教育講座及法律常識講座,訓育組亦配合辦理幹部週末假日營一天半,並參加鄰近學校的同性質活動,以上活動,訓育組不遺餘力地推動,請詳閱附件㈠及附件㈢。
導師部分的通報系統如:導師會報(二週一次)見附件㈢。
行政會報(約四週一次),師生的不定時報告。
學生的班會(每週一次)、班聯會(每月一次)。
家長會不定期(各班)及每期一至二次的家長座談會及家長委員會(每期約一至二次)。平常有事,家長亦會隨時以電話反應。
家長對本案未有訊息通報學校,未能負起家庭教育配合學校教育的角色,這種嚴重的事件竟然二百天後才知道,學生家庭特殊,有的從事瘦身美容,有的單親家庭:::,也應主動與導師保持密切配合的關係,性道德及教育的偏差行為才能無遁於形,這方面家長付出了多少,今天二百步的家長笑傲二○一步的學校及老師,就因為是身為教育人員,言行都要拘謹,所以都要無怨無悔地承受一切非自己因素所衍生的一切傷害,所以教育人員在台灣不能被尊重,反被當落水狗窮追猛打,就是這樣弱勢的一群,命該如此被迫害與挨打,於今師道何存?主導台灣教育邁向人性化、內涵化的舵手何在?日後,此一事件不妥善處理,其後續效應(造成他校、家長模仿),老師與家長的衝突將有增無已。平心而論,家長與學生受害很深(主因為家長採用的方式非常違背教育原理),然學校所受到的創傷遠大於家長,百年歷史的形象就這樣毀傷,家長濫用自主權,引入媒體大事渲染,議員先生也不知這是「性偏差行為」,須謹慎運用教育方式妥善處理,學生有權利犯錯,要有機會繼續成長,接受正常教育才對,於今卻造成學生日後學習之路心理上的痛,老師及教育人員又要忍痛來撫平孩子心中的痛,這種長期的痛何時才能化解,各位有沒有想到,新聞吵過之後,誰才是最後、最深的真正受害者?還不是家長本身,而是學生本身及其發展與學校及老師。
提出如下附件:
㈠訓導處八十四學年度各項業務彙整:
⒈共同部分的業務活動。
⒉訓導組部分的業務。
⒊生教組部分的業務。
⒋體育組部分的業務。
㈡本危機事件報告。
㈢簽附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十一次導師會報紀錄。
肆、甲○○部分:關於所指輔導工作未落實,對於學生之偏差行為未能即時發現並予制止,以致學生之不良習性由輕微轉趨嚴重部分:
㈠被付懲戒人自擔任輔導室主任十二年餘以來,因落實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而
受教育部、台北市政府獎勵者,計達二十三次之多。此有發布獎勵之公文二十三份可憑(證一)。又每年舉辦父母成長團體課程之講習,此有八二年至八四年課程表三份可憑(證二)。又因輔導工作落實而獲致學生之迴響者,有來信四件可憑(證三)。被付懲戒人固不敢以此自豪,但至少足以證明從事本校輔導工作十二年餘,著有績效,此乃不爭之事實,焉得只為此件不幸事故發生,即一概抹煞長期經營之成果,且竟指為輔導工作未落實?㈡本校輔導室編制僅有主任、輔導組長、資料組長、特教組長共四人。依規定
每人每週巡堂三節,合計為十二節;而本校每週上課共為三十七節。依此比例,輔導室人員自無法每節均在巡堂中;縱每節均須巡堂,亦須適巧於巡堂中目睹或耳聞事件之發生,始能及時發現並予制止。經查本件事故之發生,雖非一朝一夕;但誠如該班班長李偉成在監察院詢問筆錄稱「男生欺負女生時,女生會發出尖叫聲,但沒有人敢報告老師。」、「學生週記不敢亂寫,怕受連累,被報復。」另該班輔導股長鄭巧蘭稱「他們男生欺負女生時,我都走掉。」又該班導師林懷芬稱「有學生反映某一女生被欺負,但我追查時,女生跟我保證沒有事。」、「我教公民與道德,我擔任導師曾與幾位學生談話,但沒有人告訴我被欺侮的事。」、「十一月初召開家長會時,有一男生反映班上有男生欺負女生,其他家長也聽見了,但因那天說話的該男生平時反應比較慢,可信度比較低,所以後來我追查時,學生說沒有事,我就沒有再追究下去。」、「我擔任導師,會於自習課向全班告以全班之問題;但若為個別事件,則採個別談話方式,但沒有學生反映此事件。」、「對於此事件,我覺得目前的孩子,與過去不同。當事情發生時,我雖調查,但學生不說實話。」、「後來我才知道,嚴重事件發生的那一次,有一位非受害的女生曾向家長反映,但該女生告訴家長,不要告訴導師,班上學生不敢告訴我,是因為加害之男生會嚇女生,用台語說:『如果誰當報馬,要給她好看!』」、「我對於班上學生之偏差行為,僅屬上課不專心、吵鬧、玩、睡覺之情形,所以沒有特別向輔導室尋求協助。」。
綜上以觀,被害學生、旁觀學生、班長及輔導股長雖目睹本件事故之發生,但均不敢反映。故以身為導師之林懷芬,每日與學生最為親近,接觸時間最長,最了解學生之生活狀況,尚且無從及時發現,遑論身為輔導室主任或輔導室其他人員,面對全校學生,每週僅三節課之巡堂,如何能即時發現?被付懲戒人對於不幸事件之發生,固感沈痛;但責任之課與,自亦不應強人所難能,否則,即屬無理與無辜!㈢本件之發生與發現,如前所述,與學生接觸最頻繁之導師,既因學生之隱瞞
與不敢聲張而無立即發現外;訓導人員亦居於前線地位;輔導人員係在導師與訓導人員之後方。換言之,學生如有類似本件之乖異行為發生,除非輔導人員目睹耳聞得以因立即發現而予制止外;必須借助於學校危機處理小組、訓導人員、導師、學生等管道,始有著力之處。蓋以事件之發生,如經由危機處理小組、訓導處先行承接後,則尚應經過該二單位之分析過濾,認有轉交輔導必要者,本輔導室始予介入,否則,亦無從參與。
關於所指輔導室對於班級輔導股長之訓練不足,因而未能善盡通報之責,亦是造成校方遲未發現學生偏差行為之主因部分:
㈠被付懲戒人自擔任輔導室主任十二年餘以來,按例均於每學期開學後,配合
訓導處幹部訓練,對於各班級之輔導股長施以詳細而完備之訓練,此有八十四學年度、上下學期之訓練工作說明綱要二份可憑(證四)。
㈡對於各班級之輔導股長之訓練既甚完備,有如前述,則何以該班輔導股長於
本件事故發生期間,竟未依其權責向導師或輔導室反映?其理由誠如該輔導股長鄭巧蘭在監察院詢問筆錄稱「我寫輔導課的日誌,調查同學之居家環境。」又稱「他們男生欺負女生時,我都走掉。一下時,僅碰一下,但二年級時比較嚴重,每次我都跟其他女生走掉,沒有看到。」又稱「事情發生時,如果下課時間,他們會命令我們離開教室,如果是自習課,我們在教室內也不敢有反應。」又稱「他們也會拍我的肩膀或勾住,我就用手撥開。」足證輔導股長經由輔導訓練亦明知其工作與職責,亦即知所應循之反映管道;但無奈小小年紀,膽識不足,畏於加害男生之惡行惡狀,自身尚且受搔擾而不敢聲張,遑論為他人之事而反映?就此而論,被付懲戒人對於輔導股長之訓練充足而完備乃一回事;輔導股長因畏於恐嚇而不敢反映乃係另一回事!兩者毫無因果關係可言,自不能以風馬牛不相及之事,穿鑿附會而為不合邏輯之推論。職是,彈劾理由所謂輔導股長未能善盡通報之責,係由於輔導室對於班級輔導股長之訓練不足所致;且亦為造成校方遲未發現學生偏差行為之主因云云之論斷,即非的當而難昭折服。
綜上所論,彈劾理由所論各節,既有上述之不當,自不能徒憑其泛指被付懲
戒人就本件之發生,而遽認未能克盡職責,落實該校輔導措施,進而認有違反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四款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之規定而應受懲戒。被付懲戒人從事教職已逾可退休之年資,畢生奉獻教育與輔導工作,時時戒慎恐懼,著有勞績。然遭此不白之冤,內心早已飽受煎熬;尤其報紙喧騰後,眾已周知,他日若蒙還以清白,或尚有向親朋鄰里解說之餘地;否則數十年奉獻教育之心血,全付東流,且終生為此含冤飲恨矣!尚祈明鑒垂察。
聲請訊問證人陳炳輝、鍾芷芬。
提出如下附件:
㈠獎勵公文影本二十三份。
㈡課程表三份。
㈢信函影本四份。
㈣訓練工作說明二份。
丙、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於被付懲戒人之申辯提出如下意見:被付懲戒人四員均強調本件集體性騷擾係偶發個案,該校平日如何加強訓輔措施,年來努力貢獻於學校教育,屢受獎勵等事實,希免受懲戒。惟本案絕非「偶發」,該班自一年級下學期起即有男生碰女生胸部之情形,升上二年級之後變本加厲,嚴重之集體性騷擾一再發生於班級教室及工藝等專科教室內,前後將近一年,為不爭之事實,身為校長及各處室行政主管者,能不為如此嚴重之校園事件負責嗎﹖該校縱然於訓輔工作以外之其他措施,有相當優異之表現,但面對此次不幸事件之發生,有關行政主管仍應負違失之責,仍請依原彈劾文審議,以昭炯戒。
理 由被付懲戒人丁○○自民國八十三年二月起擔任台北市立成淵國民中學校長,乙○○
任該校訓導主任六年,於八十四年八月調任教務主任,由丙○○繼任訓導主任,甲○○則擔任該校輔導室主任十二年。
該校二年八班於一年級下學期時 (八十四年上半年) 曾有男生碰女生胸部及借錢等
情,因導師林懷芬不知,而未能制止,升二年級後,類似事件一再發生,變本加厲,除摸胸、拍臀外,竟有拉內衣褲摸下體情形,且係五、六名男生集體圍住女生,先用外套罩住頭部,或抓手抓肩,或摸胸及下體,亦有在場圍觀。多為老師不在場之自習課或下課時間,曾有數次在工藝課之工場,將女生壓在桌椅上,以銼刀碰下體,某次將硬幣丟進女生內衣中,趁女生要取出硬幣時偷摸胸部,八十四年十月廿七日第七節下課後,七名男生(座號:4、5、8、、、、)在教室內嚴重性騷擾林姓女生。十一月初,該班家長座談會時,一名男生表示最近班上有女生被男生欺負情事,導師林懷芬曾進行調查,但學生表示沒事,導師即未深入查究。
十一月十日上午第二節下課時間,二名男生(座號:5、8)尾隨林姓女生進入女廁,以硬幣將門開啟後隨即跑開。十一月十五日第五節自習課時間,五名男生(座號:8、、、、)預謀欺負周姓女生,騷擾其胸部。多次事件中,女生受害計有十人,其中二人較為嚴重;加害男生計有八人,其中六人較為嚴重。歷經數月,未有同學敢於反應,因加害者曾揚言:「告密者會死得很難看」。直至十二月十一日男生惡作劇將周姓女生書包丟入垃圾筒,激怒女生,引發爭吵,十二月十四日部分女生商定各自將種種情節,全盤向父母吐露,家長知悉後至為憤怒,當晚電告林懷芬導師,明午將集體到校追究,事件因而爆發。凡此事實已據該班班長及輔導股長在監察院說明,並有三名女生描述過程之書面自述表可證,成淵國中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成之報告書亦同,事證至為明確,該班導師林懷芬對此事實亦無異詞,指稱學生隱瞞事實,雖曾查詢,未能及時發覺。被付懲戒人四人則以全校有六十多班,導師未能發覺,實非校長、訓導主任、輔導室主任所能察知,均稱獻身教育數十年,認真辦學,心力交瘁,迭獲獎勵,對此不幸事件,深感愧疚云云。
據二年八班班長在監察院稱:「男生每次都是圍起來欺負女生,有時候一天二、三
次,女生有發出尖叫聲,但無人敢報告老師。我看見欺負女生的情形,超過二十次,每次林姓女生被欺負時會叫,她被圍起來,我們看不見,大家不敢過去解圍,其他女生也不敢過去,她們很害怕」。按教室有玻璃窗,走廊隨時可能有教職員或他班同學經過,且該校每一節課均排定一位教師巡堂,下課時各處室劃分區域巡視校園,可見加害者膽大妄為,肆無忌憚,而被害者隱忍羞辱,旁觀者視若無睹,未伸援手,輔導股長(女生)自稱每當事件發生時,故意迴避,離開教室,顯見該校之訓育工作,平日疏失,訓誨不力,督導欠周,績效不彰。按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二款明定:「校長及全體教職員均負訓育責任,並以導師為訓育之主體,加強導師責任制度。」被付懲戒人丁○○擔任成淵國中校長年餘,乙○○任訓導主任六年後,於八十四年八月調教務主任,上述班級在一年級下學期時為訓導主任,丙○○擔任訓導主任甫三月,該班升二年級後,賡續發生本事件,在其任內,甲○○擔任輔導室主任已十二年,自均難辭其咎。又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事件爆發當天,訓導主任丙○○於上午九點多已獲導師林懷芬告知,中午將有十餘位家長到校追究(林懷芬尚不知追究何事),適校長在台中縣豐原市開會,教務主任在台北師大開會,訓導主任丙○○未能研判問題之嚴重性,當學生家長偕同議員及記者等二十餘人於中午十二點半左右,到達學校時,仍未做好因應之道。且該校人員迄中午之後才分別通知校長及教務主任,教務主任乙○○於下午一點五十分返校處理,而在豐原開會之丁○○校長,整個下午雖一再與校內人員通電話,但未能掌握問題輕重,即刻趕回台北緊急處理,致學生家長誤為校長躲起來。丙○○處理危機之經驗不足,未通知校長及教務主任立即返校作緊急處理,避免事態擴大,難辭其咎,丁○○未能掌握問題輕重,立即自豐原趕回台北作緊急處理,貽誤解決問題之良機,且於事件爆發後之第三日,即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丁○○校長在市議會答詢時,曾指此事件是「小事情」。雖據辯稱新聞媒體斷章取義,然於監察院則陳稱:「十七日整夜未睡,精神狀況很不好,十八日在議會答話可能不妥。」顯見確有「小事情」一語,核被付懲戒人四人均係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丁○○、丙○○並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惟被付懲戒人等分別擔任國民中學校長、訓導主任及輔導室主任,訓輔六十多班級學生,客觀上確有其困難之處(小校小班為教育改革之共識),體念均屬資深教育人員,累獲勳獎,有相關證件為證。所提其餘證物或證明巡堂之情形,或證明確曾訓練班級幹部,或證明多年教學之成績,爰審酌一切情狀予以議處。甲○○聲請訊問證人陳炳輝及鍾正芬,未據敘明待證事實,自無傳證之必要,合予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丁○○、乙○○、丙○○、甲○○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五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耿 雲 卿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興 仁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丁 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八 日
書記官 郭 金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