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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 年鑑字第 8161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六一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一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書稱:右被付懲戒人前於任職保安警察第五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隊員時,提出辭呈,尚未核定,即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六時不假外出,迄至同年八月六日九時止,累計曠職八日十二小時,經該中隊分別依規定核予記過處分,並扣薪在案,嗣調第二大隊第一中隊,自同年八月十六日八時起,未依規定報到,亦未辦理請假手續,依規定扣除同年八月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八、二十九日輪休,計至同月三十日核定辭職生效止,連續曠職十日並持續中,經該總隊多次通知沈員辦理離職手續均無回應,迄至同年九月十六日始完成離職;該員未奉准辭職前即不依規定上班,核其曠職行為業已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二款之情事。

提出下列證據影本:

准予辭職令。

懲處令。

事故通報單。

被付懲戒人申辯稱:在保五總隊任職六年半,自認無愧,奉公守法,無任何違法犯紀,在支援各分局期間,皆受分局各級長官的欣賞與愛護,勤務正常,但在八十三年底,來了一位林分隊長,他在支援新興警備隊,我支援五福二路派出所,在所裡得到主管的重用,辦理專案勤務,但在一次保五幹部會議上,我被迫調職,我當時問建制小隊長為什麼﹖他的回答只有一句,分隊長看你不順眼,我也保不住你。自己認命被迫調到機動中隊,在機動隊上必須二十四小時待命服勤,一星期只能回家一次,當時我已婚,並育有一女,有個美好的家庭,卻因無法照顧家庭,得不到老婆的諒解,被迫離婚,家庭破碎,當時一心想死,但想到女兒可愛的笑容、父母慈祥的臉孔,覺得自己對不起他們,不可一走了之,於是在七、八月這段期間,心想服役期限已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期滿,想勸老婆回心轉意,但他說一切太遲了,回隊部請假,自願扣薪,大隊長不准,中隊長也不敢准,實在無心失職,希望上級長官諒解苦處。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原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隊員,於辭呈尚未核定前,即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六時不假外出,至同年八月六日九時止,累計曠職八日又十二小時,經該第二中隊記過扣薪,嗣調第二大隊第一中隊,自同年八月十六日八時起,未依規定報到,亦未請假,扣除同月二十一、二十二、二十

八、二十九日輪休,算至同月三十日核定辭職生效止,連續曠職十日,至同年九月十六日始完成離職,此有准予辭職令、懲處令及事故通報單可考,被付懲戒人對此亦無異詞,違失事證至為明確,其行為自係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十條前段: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丁 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黃 白 江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199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