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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 年鑑字第 8186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八六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二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稱:右被付懲戒人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許,駕自用小客車,途經新竹縣○○鄉○○村○○○段時,因疏於注意,駛入對向車道,撞及彭慧盈所駕小客車,致彭車乘客彭升妹傷重不治死亡,認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

理 由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於十日內提出申辯,已於本年十一月十五日送達,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而未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係新竹縣警察局警員,八十五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許,駕自用小客車由新竹縣竹東鎮向橫山鄉方向行駛,途○○○鄉○○村○○○段,因疏於注意,駛入對向車道,撞及彭慧盈所駕小客車,致彭車乘客彭升妹胸腹腔內出血不治死亡,案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論以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據該院函復,案已確定,被付懲戒人亦無異詞,違法事證明確,應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六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丁 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黃 白 江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199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