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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 年鑑字第 8196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九六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休職期間六月。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要旨被付懲戒人甲○○於台灣省水利局第十工程處處長任內,經監察院以其於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及八月一日賀伯颱風來襲期間,平日未督促所屬做好水門維護;颱風來襲時,竟擅離職守,肇致台北縣板橋、土城等地區嚴重水患;颱風過後,又未能瞭解狀況,推諉塞責,嚴重失職,有違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等規定,依監察法第十九條提案糾舉,其情節如次:按該處八十五年防汛工作計畫書所載,被付懲戒人係防汛總指揮,七月三十一日下午至八月一日清晨賀伯颱風來襲最嚴重期間,卻未於崗位上督導屬下,採取因應措施,廢弛職務,造成重大災害。被付懲戒人平時未督促所屬維護水門,颱風來襲,又未督促所屬及時關閉水門,管理鬆散;轄內之土城水門既未完成移交土城市公所之接管手續,平時自應由該處維護操作,乃平時疏於督促所屬確實執行職務,颱風來襲亦未及時督促所屬查看尚未移交接管水門運作是否正常,或指派相關主管前往查驗,致兩座閘門於颱風來襲時無法操作,四座閘門均未關閉,釀成嚴重水患;轄內之光復水門則因板橋市公所以安全為由,拒絕接管,管理維護應仍由該處負責,被付懲戒人亦未督促所屬前往查看作必要處置,致水門因水深無法關閉,顯有疏失。颱風過後對災害原因仍未能切實瞭解,對土城水門於颱風期間,四座閘門均未關閉,八十五年八月九日於監察委員前往調查時,則稱兩座已於颱風夜關閉,兩座未關等語,隱瞞事實,推諉塞責;再該工程處人員對颱風動態之呈報,輕忽草率,未能力求確實登錄防汛值日呈報簿,更顯管理鬆散,行政效率低落,難辭監督不週之咎。經核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二款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提出監察院糾舉案文、水利局第十工程處防汛計畫書及工作紀錄等件影本為證。

被付懲戒人申辯要旨職自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底到職,以身作則,幾乎每日皆提早上班(不超過七點半),期能早日瞭解工作,順利改進推動業務,經常督促所屬做好所有相關工程的檢視;防洪堤(含水門)即其中之一。工程處僅係施工單位,經過完成初驗、複驗程序的水門,其工程營運一定合格,且已完工實地操作移交給地方政府,由縣市政府負責維護管理工作。颱風來襲前,多次要求所承工程之安全應變處理,基於政府一體,主動協助,不料卻反致其咎。颱風當日,亦全程掌握,皆在轄區四處奔波巡視。颱風過後,全力投入搶修工作。自問對一切狀況皆瞭解,絕無推諉塞責,甚或失職情事,亦未違反任何公務員服務法規,今驟遭監察委員提案糾舉,內心深感困頓無奈,為洗刷冤屈,謹向鈞會提請申辯,並按監察院所列失職事實,順序答辯如次:

㈠擔任防汛總指揮,擅離職守一節:「防汛工作計畫書」係工程處自行編定,此稱之「防汛總指揮」,係指防本處所轄工程之安全,並不如真正的防汛總指揮(縣長)有徵民、調警、請軍協助的權限。依防汛工作計畫書之前言開宗明義所述:「:::於水利法內明定每年六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為防汛期,各級鄉、鎮、市、縣政府應組防汛搶修隊辦理河防搶險,並通知省級所屬工程處指導協助。」,足證工程處對於搶險工作僅係「指導協助」立場,颱風是日本處主動派員前往,即基於主動協助的精神,不料卻因此遭過。職於七月三十一日清晨提早到工程處,並交待妥善,下午四時許離開辦公室,復至轄區巡視工地,返家服用降高血壓葯,換下溼衣,已是晚間七、八點,並主動不斷用電話聯繫,瞭解狀況,未有耽擱,因擔憂臨時圍堤及派去人員生命安危等,故趕赴工程處,途中遇暴風豪雨,積水吹落物阻攔,車子擦撞,走走停停,凌晨趕抵。是日,狂風驟雨,以本工程處有限的人力及能力實無法對抗天災,如何搶險!職並無擅離職守,亦未廢弛職務,此次造成之災害,絕非水門未關之失,因事涉廣泛,特提出許多相關之檢討報告,以供鈞會詳查。

㈡平時未督促所屬維護水門,颱風來襲亦未督促所屬確實關閉水門,管理鬆散一節:查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水門並非水利局所屬工程處之管理權責範圍。

⒈土城、光復水門早已完成驗收,依規定水門已完成可正常使用,權責單位為便利有效執行其防汛工作,當積極主動熟練操作管理,今縣市政府藉故因未編預算而稱未完成接管之舉,其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之意旨:「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縣市政府接連兩年未辦理防汛演習在先,復於颱風來襲,對其應負之防汛任務不理不睬,反要主動協助的工程單位負起責任。如全國地方政府往後均以各種理由推諉不接管已完工之河防建造物,將使全國水利業務大亂,其災難將無法想像。

⒉以水門未完成移交,而將操作管理維護之責,歸由興建單位,亦屬不當,興建單位並無義務及能力、經費、人員可以配合。況且,工程處負責完工驗收後之各水門,係一堅固建造物,平時只須檢視有無遭遇外力破壞外,防汛期縣政府更應統籌規劃所有水門及抽水站如何發揮整體效益。今天所有住都局抽水站皆未完工及河道垃圾堆積成山等因素,而要兩座水門負起水災之責,亦屬不察。職到任僅六個月已發現台北防洪工程未完成前有多項缺失並向上級及省議會建設委員會報告。本處所屬同仁,依防洪三期工程所定,係所有單位中,惟一圓滿達成任務,足證工作效率良好,工務管理確實,方能順利達成使命。

㈢颱風過後,對災害原因仍未切實瞭解,隱瞞事實,推諉塞責一節:

⒈土城水門之四扇閘門,未曾關閉,係因巨風狂雨派去人員根本無法操作所致,監委諸公實係誤解職之簡報。職係稱:「土城此座水門,兩扇操作正常、兩扇無法正常操作(經電機廠商認定係保險絲問題)。」應是誤解職之語意或監委對水門「座」及水閘門「扇」單位區分的誤認。

⒉工程處人員對颱風動態的呈報,係因本工程處長期以來即另承水利局之令在台北市設置洪水觀測預報隊,對於汛間所作的一切預報及傳達工作,皆盡力完成,成效卓著。何況防汛值日呈報簿,僅係發生事實過程之紀錄,對於工作之進行不具影響。

職若因違失經檢察官以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縱觀事實之果,必有其因,今日災害造成是為果(板橋地區仍為洪水二級管制區,在整體防洪工程未能連鎖前,受淹水是可預見的),但造成此災之因牽涉極廣,豈是職區區一人即能釀成!況職盡公務員之本分,未有怠惰,獨當其果,何能承擔!未盡公務本分之權責單位,釀鑄災因,規避責任反置身事外,何因致其果,懇請細察。

職自風災過後,接踵遭逢各種打擊,身心俱疲,面對不公的調查,欲訴卻無門,數度請辭公務人員,實因心灰意冷,惟長官甚為瞭解,一再懇切慰留,多有鼓勵,故而重振精神,期能盡全力向鈞會申辯。職奉身公職三十餘年(含水利會期間),交付任務皆努力達成,不敢懈怠,從公以來,數十功績,從未犯錯,驟遇不可抗拒之災害,歸罪於水門,仰天長嘯,徒呼何奈!今為尋正義、公理得以伸張,冤屈得以平反,謹請鈞會詳查以及檢視職之所作所為,以還職一個清白之身,並謂:省水利局各級長官暨本工程處所有相關同仁皆可為證等語。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原任台灣省水利局第十工程處處長,依該處所訂由被付懲戒人核定之『八十五年防汛工作計畫書』,對所轄台北縣、市及桃園地區,防汛期內該處之工作內容為:「河海堤巡防及指揮搶險,洪水預報作業,洪水流量觀測,洪災淹沒區及損失調查,河海堤損失調查」;計畫書中且明定駐處督導人員即被付懲戒人任防汛總指揮,並載明:海上颱風警報發佈,洪水預報中心人員即按任務編組開始執行洪水預報各項業務,俟陸上颱風警報發佈且警戒區域為北部地區時,工程處隨即成立防汛中心,防汛值日人員及各課室主管應迅速到工程處執行任務,隨時與預報中心保持聯繫,值日人員應將颱風狀況隨時呈報處長,並由處長視實際狀況下達總動員令,全處進入戒備狀態,:::防汛人員自行於規定時間前返處:::各組組長應確實掌握及指揮該組人員辦理所交付任務等:::,使總指揮能確實掌握狀況,協調相關單位即時下達指令採取必要措施。乃平時未督促所屬維護水門,管理鬆散,颱風來襲時亦未督促所屬確實關閉水門,台北地區防洪工程中之中原堤防附設光復水門工程、土城水門工程分別經其負責之第十工程處報准交由台灣省水利局機械工程隊承包,並由第十工程處派員負責工務所及監工,該工程隊於八十四年一月七日及二月十日申報完工後,經第十工程處於同年八月間驗收,惟該工程處於八十五年上半年先後欲移交台北縣政府及土城市公所接管時,則因水門安全措施尚未完善及公所並無編列經費人員等由,遭地方政府拒絕,致未完成移交手續,甲○○竟未依第十工程處作業規定,切實督促所屬,就仍由該工程處負責而應由原任工務所主任或經調派之監修協辦人繼續管理維護或應另行派人負責之該兩水門,於颱風來襲或遇斷電時得維持正常運作;雖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葛樂禮」海上及陸上颱風警報暴風圈將威脅全台大部分地區時,甲○○等對此仍不督促所屬查驗,以防洪害,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陸上「賀伯」颱風警報,明示警戒區域為台灣北部、東北部及東部,嗣於同月三十日發佈之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一再警示強烈颱風「賀伯」之行進方向及台灣北部之風雨逐漸增強,甲○○等竟廢弛職務,事前既未督促所屬就該第十工程處尚未移交完成之水門究明由何人負責,明訂防汛期間應變方案,或協調相關人員成立任務編組,使各水門能有效運作,屆時仍未對之加強查驗,就各該水門之維護、檢修、測試、備油(電),或立即與承包及協力廠商組成任務編組,列明各負責人員分工事項、聯絡電話等之緊急措施,以確保狂風豪雨時各該水門在外水位達到關閘門標高時,及時關閉排水閘門,及於外水位降低時能順利開啟閘門排水。嗣淡水河流域受「賀伯」颱風影響,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及八月一日賀伯颱風來襲期間,竟擅離職守,致洪水自未關之土城、光復水門湧入堤內,使台北縣板橋、土城等地區發生嚴重水患。查該處八十五年防汛工作計畫書,載明被付懲戒人係防汛總指揮,但其於七月三十一日下午至八月一日清晨賀伯颱風來襲最嚴重期間,卻未於崗位上督導屬下,採取因應措施,廢弛職務,造成重大災害。且由該處監工驗收之所轄土城水門既未完成移交土城市公所之接管手續,平時應由該處維護操作,乃平時疏於督促所屬,確實執行職務,颱風來襲時亦未及時督促所屬查看尚未移交接管之水門運作是否正常,或指派相關主管前往查驗,致颱風來襲後始發現其中兩座閘門故障,無法操作,四座閘門均未關閉,釀成嚴重水患;另光復水門經該處驗收後因板橋市公所以安全為由,拒絕接管,其管理維護仍係由該處負責,被付懲戒人亦未能督導所屬前往查看,並作必要之處置,水門亦未能及時關閉,致釀成水災,顯有疏失。此等事實,已據被付懲戒人甲○○及台灣省水利局第十工程處之工務課長蔡茂明、副工程司宋宏剛(代表該處負責監工之原光復水門工程工務所主任)、許富善(該處土城堤防一工區監修協辦人奉派專責辦理土城水門工程臨時工務所監修協辦,後升土城二工區工務所主任)供述甚詳,復經原兼土城水門工程臨時工務所主任之該處副工程司吳錦堂、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水利課長蔡信雄及林文清、許京生、林文財(板橋市公所工務課長)、吳永正(土城市公所工務課長)、羅天送、許勝澤等證述其事。且有台灣省水利局第十工程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八十二年四月)、台北地區防洪計畫執行情形簡報(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大台北地區防洪計畫執行情形簡報,該處之機關組織及人力運用概況報告、水利局工務處理要點,關於光復、土城水門工程成立臨時工務所之資料、人事異動令簽,第十工程處與省水利局機械工程隊間就光復、土城水門陳報完工驗收、決算經過之來往公函、公文簽註單、驗收資料,第十工程處與台北縣政府間就辦理光復、土城水門移交經過之往來公函、移交紀錄,「水門移交問題研商會議」紀錄等件可按。是該被付懲戒人等當知光復、土城兩水門本次颱風淹水前迄未完成移交地方政府接管之事實。且「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明定省屬工程處就河川堤防攔水壩門及其他河堤建造物之損壞情形應於每年三月會同地方縣(市)管理機關普遍檢查,:::發現損壞應於四月底前修補完成:::,防汛期間為每年六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該第十工程處既未將光復、土城兩水門完成移交與台北縣政府及土城市公所之接管手續,該兩水門自應由自承包之機械工程隊驗收後迄未交出之被付懲戒人第十工程處負責管理,規劃執行防汛工作,使之正常運作。但查該處所擬之「八十五年防汛計畫書」,竟未規劃各該水門於防汛期間若未完成移交接管程序,如何編組應變,被付懲戒人亦未指示妥為規劃因應,即予核定並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發佈實施;嗣被付懲戒人於七月二十七日批示因氣象局發佈「葛樂禮之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由該處副工程師孟慶凱所簽擬之「請增派防汛洪水觀測人員二名,共同辦理八十五年台北橋站防汛觀測業務」一案時,仍未對前開該處已完工驗收但尚未移交他單位接管之光復、土城等多處水門應如何因應颱風來襲情況妥為規劃。即該被付懲戒人自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接任第十工程處處長後,雖先後於同年二月二十六日、四月一日、六月三日、六月二十九日、七月三十日召開處務會報,對於已由該處完工驗收未能交出接管之水門,亦未檢討原因,督促所屬解決,更未就移交前,原任工務主任(或監修協辦)應如何管理維護﹖是否應組成臨時任務編組以資因應,作任何指示、督促、規劃。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水利課河川巡防員許勝澤自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後多次催促該處人員許富善定期辦理土城水門會勘交接,許富善未予置理等情。為許勝澤、孟慶凱、蔡茂明及被付懲戒人所分別供承。是被付懲戒人及負責該處工務之蔡茂明既無視於該處尚有若干水門已完工驗收但未移交之事實,即該處負責各該工務所之宋宏剛、許富善更分別坦承自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以後、同年三月二十七日以後,未曾對應由其管理維護之光復、土城水門於防汛期前檢修測試妥為管理。均足證被付懲戒人任職水利局第十工程處處長期間,非僅平日即疏於查察所轄業務及督導部屬,抑且於颱風來襲時廢弛職務,嚴重怠忽職責。

查中央氣象局自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即陸續發佈強烈颱風「賀伯」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第三號第六、七、八、九報),警示已對台灣北部地區構成嚴重威脅,應嚴加戒備,防強風豪雨。被付懲戒人負責之台灣省水利局第十工程處係台灣北區水利工程、河川管理、水資源調查建立、海堤興建、淡水河長期觀測、洪水預報之主管機關,自應注意掌握此等颱風動態,惟被付懲戒人於該日上午舉行之該處八十五年七月份第二次處務會報中,對如何因應,竟無任何指示,尤未對已由該處驗收但未交出之水門,其排水閘門如何管理操作,指示相關單位妥為注意規劃,有該會報紀錄可佐;該分發之紀錄中「決定事項」第五點雖記載「本處水門工程,不管移交或未完成移交,本處仍應主動與地方政府聯繫,並提供相當協助,在防汛期間更加強巡視及檢查」,不過為常態下之一般性工作要求,並未對強烈颱風「賀伯」來襲應作相關應變急要事項作任何指示;而所屬之工務課長蔡茂明於該月三十一日上班簽報被付懲戒人批示如擬,將未交出已完工之四汴頭等水門,原工務所主任應隨時掌握狀況,負責現場並連絡機工隊或協力廠商派員操作與被付懲戒人亦遺漏光復、土城等座經該處驗收未交出之水門及抽水站之防颱操作規劃,有該簽單影本可按,蔡茂明與被付懲戒人更均不悉該批示案件之執行情形。俱見其均未善盡職責。

復按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開始降颱風雨,氣象局於該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十一時五十分、十五時十分、十七時五十五分、二十一時十分並先後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連續警示台灣北部、東北部、中部山區已有豪雨,嚴防山洪暴發,甲○○等竟又疏於指揮及督導責任,於風勢漸強,雨勢漸大,防汛狀況緊急之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十六時許,搭該處司機彭雙火所駕駛之GT-二五三七號公務車擅離第十工程處指揮崗位,駛經土城水門稍事停留四分鐘,逕由土城交流道駛上北部第二高速公路往桃園縣○○鎮○○路探視兄、嫂約十餘分鐘後於同日晚十八、九時許,返回桃園縣平鎮市○○路家中休息,雖囑司機彭雙火在其宅外等候,仍停留至八月一日凌晨二、三時許始離家搭原車由北部第二高速公路返處,途中下土城交流道時,已遇路面積水。查其於三十一日下午四時許大風雨中防汛狀況緊急時離處,迄翌日凌晨三時三十分許始返回,致該處防汛中心值日人員無法將颱風狀況隨時向之呈報,及由其下達總動員令,命令全處進入緊急狀態,通知所有防汛人員於規定時間前回工作崗位,向各組組長報到,並督促各組組長確實掌握指揮該組人員辦理所交付任務,使該處所擬訂實施之「八十五年防汛工作計畫書」無從按計畫內容執行,更未隨時全部掌控各水門之啟閉及因強風豪雨電力中斷等因素所生各種突發狀況,以指揮調度、協調有關單位、人員排除障礙,減少災害發生,坐令光復水門於三十一日晚二十二時許,外水位達到五.一六公尺時,仍無人前往關閉排水閘門,新店溪之洪水即陸續自三個排水閘門倒灌入堤防內(新店溪之洪水係自二十時至二十一時間外水位四.四九公尺,內水位四.三九公尺之際,逐漸自閘門倒灌),計自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晚間二十時至二十一時間至八月一日凌晨三、四時,倒灌入堤防內之洪水量計約一百五十餘萬立方公尺,流入台北縣板橋市光復里、中和市中原里等地區,該地區淹水迄八月一日上午九時許,鄰近之江子翠四扇排水閘門開啟後,始於八月一日上午十一時許退去。另土城水門則因怠於保養檢修測試,雖由在土城抽水站之監工謝淳徹託同仁連繫第十工程處指派許富善偕同政風室主任林堅偉於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十五時抵該水門並由謝淳徹借得開啟操控箱之鑰匙測試結果,第一號操控箱因跳電無法操控,第四號操控箱操作儀表板之各項指示儀器則無反應,乃於十六時許離去,覓人修理,迄十九時三十分返回,見第一號操控箱儀表板已被風吹壞,謝淳徹但見土城抽水站發電機蓄電池於同日晚二十時二十分即已被洪水淹及關閉;而許富善則未注意當時水門外水位,應速趁電力公司尚正常供電中先關閉第二、三號排水閘門,竟逕以風力過大為由自行離去;致該土城水門四扇閘門洞開,自同日二十時二十分起至八月一日凌晨四時許止,大漢溪之洪水即倒灌進入堤內三百五十餘萬立方公尺,淹及土城、四汴頭抽水站電機蓄電池,無法抽水及開啟水門洩水,使台北縣板橋市華中里等地區與光復里、中和市中原里等地區,造成水患等損害。再甲○○就土城水門於前開颱風期間四座閘門均未關閉,致大漢溪洪水倒灌,造成台北縣板橋、中和、土城等市淹水面積八百餘公頃,於監察院八月九日事後前往查察時,猶指稱土城閘門兩座於前開颱風夜已關閉,兩座未關,於颱風過後,仍對災害真相未切實查報,隱瞞事實,推諉塞責;且其所轄工程處人員對颱風動態之呈報,輕忽草率,防汛值日呈報簿登載亦欠確實等情。亦據被付懲戒人及關係人蔡茂明、宋宏剛、許富善、彭雙火、張玲珠、林峰旭、蔡炎生、吳永正、羅天送、林堅偉、林芳成、謝淳徹、邱垂揚等供述甚詳,且有中央氣象局發佈之強烈颱風「賀伯」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該處防汛值日呈報簿,監察院函及糾舉案文,林峰旭之八十五年八月二日簽影本,第十工程處淡水河預報中心製作之「賀伯颱風淡水河洪水報告」,該處調查課長張義敏提出之光復水門、土城水門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至八月一日內外水位推估表等件可證。又依被付懲戒人核定實施之該第十工程處「八十五年防汛工作計畫書」規定,該處於海上颱風警報發佈後,洪水預報中心人員即應按任務編組開始執行洪水預報各項業務,俟陸上颱風警報發佈,警戒區域為北部地區時,工程處防汛中心值日人員及各課室主管應迅速到處執行任務,隨時與預報中心保持聯繫,值日人員應將颱風狀況隨時呈報處長,由處長視實際狀況下達總動員令,全處進入戒備,所有防汛人員自行返處報到,各組組長確實掌握及指揮該組人員辦理所交付任務,以巡防河海堤防協助災害搶險等。乃身為總指揮之被付懲戒人,竟自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起即擅離職守返家休息,迄八月一日凌晨二、三時始自家外出搭原車於凌晨三時半始回第十工程處工作崗位,已據彭雙火及辦公室臨時工張玲珠證述甚明,以致其離去後該處值日之劉金無法呈報颱風狀況,被付懲戒人亦未曾下達總動員令,按照前開防汛計畫執行,亦據劉金供證在卷。申辯意旨雖稱:自己擔任防汛總指揮,僅係協助地方政府工作,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離開辦公室,返家更衣,服用降血壓葯,曾不斷用電話聯繫,未有耽誤;翌晨趕返工程處途中遇暴風雨積水等障礙耽擱;此次水災事涉廣泛,非水門未關之失,自己無擅離職守,廢弛職務情事;土城、光復兩水門驗收後,地方政府藉故推諉不予接管,仍將操作管理維護責任,歸由興建單位,亦屬不當。土城四扇閘門未關,係因巨風狂雨根本無法操作所致,其對監委報告係兩扇閘門操作正常,兩扇無法操作,被誤解語意。防汛值日簿僅係發生事實過程之紀錄,不影響工作進度云云。但經檢察官於事發後查明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及辦公室電話,於該晚其離開工作崗位後與辦公室通話僅五十四秒,有電話查詢紀錄等件可按;而負責該工程處工務之課長蔡茂明亦稱其僅接被付懲戒人電話一通,即向其報告土城水門操控箱被風吹壞,處長僅指示要想辦法處理等語;其他並無任何與外界聯繫或指揮、調度、協調有關單位處理災變之事(以上證據均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九六號起訴書、本會所調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一七八號甲○○等瀆職案卷宗及附送之監察院函等件)。按當時為颱風來襲巨風狂雨山洪暴發之最緊急關頭,被付懲戒人事先既疏於督導防範,妥為規劃,以防水患,臨事又擅離崗位,探親返家,而不坐鎮指揮調度,切實發揮防汛總指揮功能,致工作計畫書形同廢紙,洪水自洞開未關之水門湧入堤內,水患擴大,難謂與水門未關無關,顯有廢弛職務情事。至於未完成移交手續之水門仍應由原第十工程處負責管理是否合理,並不影響其咎責。被付懲戒人事後又不陳明實情,隱瞞真相,推諉塞責。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七、十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誠實、謹慎、力求切實,不得擅離職守等規定之事證,至為明確。所辯飾詞卸責,委無可採。本案事證已明,無再傳證及停止審議之必要,應依法斟酌一切情狀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二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胡 光 華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耿 雲 卿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丁 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199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