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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 年鑑字第 8119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一九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嘉義縣布袋鎮鎮民代表會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按懲戒案件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各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認有違法失職情事,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以各院、部會長官及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為限。本件嘉義縣布袋鎮鎮民代表會以該鎮鎮長甲○○有違法失職情事,移送本會審議,經核嘉義縣布袋鎮鎮民代表會主席並非地方最高行政長官,該鎮鎮長即被付懲戒人甲○○縱有違法失職情事,亦應由台灣省政府省長移送審議,始為合法,茲該代表會逕行移送本會,依照首開說明,其程序即非合法,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移送之程序不合法,應不受理。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四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耿 雲 卿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丁 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七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1996-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