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 年鑑字第 8139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三九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二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運輸處駕駛員(技術士),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七日晚間七時十分許,駕駛中興號大客車,沿南投市○○路,由草屯往南投方向行駛,途經光華路一○五號前時,前方適有被害人鄭珠新騎自行車不明原因倒於路中,尤員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未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將鄭珠新輾過並拖行十餘公尺後,鄭珠新自尤員車底掉下,並未死亡,惟緊跟在尤員之後行駛之自用小客車駕駛人朱大雄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致閃避不及而再行輾過鄭珠新,並繼續拖行約一百餘公尺後,鄭珠新始自朱大雄車底掉落,當場死亡。案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以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被付懲戒人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確定。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提出起訴書、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到會。

理 由本會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檢附移送書繕本,以八十五台會義議字第三六五四號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應於文到七日內提出申辯書,其已於同年九月二十六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而未提出申辯書,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逕為議決,合先說明。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運輸處駕駛員(技術士),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七日晚間七時十分許,駕駛中興號大客車,沿南投市○○路,由草屯往南投方向行駛,途經光華路一○五號前時,前方適有被害人鄭珠新騎自行車不明原因倒於路中,尤員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未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將鄭珠新輾過並拖行十餘公尺後,鄭珠新自尤員車底掉下,並未死亡,惟緊跟在尤員之後行駛之自用小客車駕駛人朱大雄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致閃避不及而再行輾過鄭珠新,並繼續拖行約一百餘公尺後,鄭珠新始自朱大雄車底掉落,當場死亡。案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以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被付懲戒人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確定,有該院八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九號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亦未提出申辯,其違反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事證極為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耿 雲 卿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丁 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199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