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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 年鑑字第 8218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二一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申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因竊取森林主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併科罰金六千一百二十元,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確定,其判決情形如次:

甲○○係本省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司機員,緣於八十一年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阿里山機車庫旁,竊取漂流木紅檜木十九塊,材積為○.一七立方公尺,贓額新台幣六千一百二十元,得手後並以自己所有之自用小客車為搬運工具,將上開漂流木紅檜木搬運至嘉義縣民雄鄉福興村住處。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附送起訴書、法院判決及確定函(均影本附卷)。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略稱:

申辯人在森林鐵路已任職三十年之久,擔任司機駕駛列車工作,一向盡忠職守,乃技術人員,不懂森林法,此次山上沖下之木材流向車庫,較大木材已由工作站派吊車運回嘉義林管處,其餘殘材由包商清除堆置車庫旁,未貼不得取去之標示,申辯人不懂法令乃撿拾該殘材,誤觸法網,深感悔疚,日後不敢再犯,請明察給予自新機會。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司機員,於民國八十一年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阿里山機車庫旁,竊取漂流木紅檜木十九塊,材積為○.一七立方公尺,贓額(市價值)新台幣六千一百二十元,得手後,並以自己所有之牌照號碼SA-三三二五號自用小客車為搬運工具,將上開漂流紅檜木運至嘉義縣民雄鄉福興村十鄰牛稠溪一五八號住處。案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同法院刑事庭以甲○○觸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罪,即竊取森林主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處有期徒刑七月,併科罰金六千一百二十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判決確定,有同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函,在卷可稽,違法事證明確,被付懲戒人亦深表悔意,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耿 雲 卿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丁 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199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