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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6 年鑑字第 8256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五六號

被付懲戒人 丙○○

乙○○甲○○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澎湖監獄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逕送本會審議者,以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為限,本件台灣澎湖監獄典獄長,以其所屬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移送審議,然典獄長並非上述所稱之長官,本件移送審議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

據上論結,本件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1997-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