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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6 年鑑字第 8267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六七號

被付懲戒人 乙○○

甲○○丙○○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乙○○、甲○○、丙○○均申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右被付懲戒人乙○○等三人均係嘉義市警察局警員,乙○○未經許可,以補休、輪休及事假方式與申請前往東南亞國外旅遊之警員丙○○、甲○○,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至二十日,搭乘澳航班機經澳門赴上海(乙○○機位13E、甲○○14C、丙○○08B)等地旅遊。

查依「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公務員不得赴大陸地區觀光旅遊,又查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經核被付懲戒人吳員等三人行為有違「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理 由本會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以八十六台會議字第○五七八、○五七九、○五八○號函檢附移送書繕本分別通知被付懲戒人乙○○、甲○○、丙○○等應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申辯書,被付懲戒人等已於同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分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而不提出申辯,爰依法逕予審議,先予敘明。

被付懲戒人乙○○、甲○○、丙○○等三人均係嘉義市警察局警員,乙○○未經許可,利用補休、輪休、事假之方式與申請獲准前往東南亞旅遊之丙○○、甲○○共同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七日搭乘澳門航空公司六六一號班機,抵達澳門後,未經許可,即再搭該公司一○二號班機,轉赴大陸上海等地觀光,至同月二十日返台之事實,有被付懲戒人等之護照影本三本及澳門航空公司該二班機之艙單影本、飛機訂位表、國人出入境端末查詢報表、大亞旅行社東北十四天之旅行程表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等在本會亦未提出申辯,其行為除有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規定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之規定,違法事證明確,均應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乙○○、甲○○、丙○○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予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四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199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