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6 年鑑字第 8230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二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被付懲戒人甲○○係台中港務警察所警佐,於八十五年元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在台中縣○○鄉○○路○段○○○號住所恰逢台中縣警察局和平分局和平派出所(下稱和平派出所)巡佐林德生率警員趙三紅、吳大民前來查緝通緝犯饒蘭銀(係被付懲戒人之妹),饒員向林德生等情商勿予緝捕遭拒,竟以身體阻擋,命其妹饒蘭銀逃逸,林德生等三人追蹤至後山,再遇饒員,更出言恫嚇,妨害追捕,案經法院論罪科刑,核饒員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要旨:

申辯人並無刑事判決所指之妨害公務情事,因申辯人之父母至台中地檢署按鈴申告警員林德生、趙三紅、吳大民等三人違法搜索住宅後,渠等為求自保脫罪,始出具不實報告暨製作筆錄,將申辯人以妨害公務移送偵辦。

申辯人於八十五年一月一日上午回家,發現警員趙三紅等人未持搜索票在申辯人父親住宅內違法搜索,始出言質問,申辯人不知胞妹饒蘭銀為通緝犯,當天饒蘭銀亦未回家,警員誤認申辯人之妻黃淑香為通緝犯饒蘭銀,申辯人自不可能出言恫嚇及攔阻,確係寃枉,請為不受懲戒之處分。

理 由本件被付懲戒人甲○○係台中港警所警佐,於八十五年元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在台中縣○○鄉○○路○段○○○號住所,恰逢和平派出所巡佐林德生率警員趙三紅、吳大民前來查緝通緝犯饒蘭銀(係饒員之妹),饒員向林德生等求情勿予緝捕遭拒,竟以身體阻擋,命其妹饒蘭銀逃逸,林德生等三人追踪至後山,再遇饒員,饒員復出言恫嚇,妨害追捕之違法事實,業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審明,判處饒員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脅迫,科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被付懲戒人未提起上訴,判決遂告確定,且已繳納罰金完畢,有上開法院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九二七號刑事判決書暨繳納罰金收據影本各一份附卷可按,被付懲戒人所辯並無妨害公務行為等語顯非可採,違反刑事法令事證明確,應予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耿 雲 卿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1997-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