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三六六號
被付懲戒人 戊○○
甲○○丁○○
己 ○
辛 ○庚○○丙○○乙○○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乙○○記過一次。
戊○○、甲○○、丁○○、己○、辛○、庚○○、丙○○均申誡。
事 實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
壹、案由:為退輔會前秘書長戊○○、第五處前處長甲○○、丁○○處理墊借鉅款予美國民明公司及結束所控股之華風公司業務不當,致鉅額墊款未收回,有失職之責。會計處前會計長己○、辛○、庚○○疏於監督,未依會計法規定,對上開鉅額墊款予以反對或書面聲明異議亦有失職。榮民印刷廠前廠長丙○○兼任轉投資民明公司董事長,且於任內濫用職權投資構置輪轉配頁機閒置未使用涉及利益輸送,造成公帑鉅額虧損,不無失職之處。榮民印刷廠前廠長乙○○兼任轉投資榮裕裝訂公司董事長,並於任內租用不堪使用設備,以抵充該廠墊款之本息涉有利益輸送,嚴重損及廠方權益,顯有失職,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由。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及證據無任何抵押保證,墊借投資事業鉅額款項未收回退輔會於七十八年間,依據榮民印刷廠前廠長丙○○簽報,在無任何抵押及保證情況下,由該會前秘書長戊○○、第五處前處長甲○○、丁○○、前會計長己○、庚○○、辛○等人,以協商及會議方式,並先後三次函示(如附件)該廠墊付其投資事業華欣綜合印製公司新台幣(下同)三千五百萬元及榮裕裝訂公司七百萬元,共計四千二百萬元作為支應與該廠業務無關,而由該二公司所投資之民明公司(設立在美國,由榮民印刷廠前任廠長丙○○籌設,並任董事長),結束其在美國華風公司(民明公司為其控股公司)業務之清理費用,因該會在毫無保證情況下,負責主導協商以公帑支應民營公司,致鉅額墊款未收回,該會前秘書長戊○○、第五處前處長甲○○、丁○○等人違法處置,以及前會計長己○、庚○○、辛○等人未依會計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以書面聲明異議,均不無失職之處。
榮民印刷廠前廠長丙○○濫權投資購置輪轉配頁機閒置未使用榮民印刷廠於七十六年間,以配合國內外機票之印製為由,投資一千九百餘萬元籌購輪轉事務配頁機一部,估算每年可增加三千萬元之收益,惟自七十八年四月完成驗收後,該機器未曾運轉而閒置。經查係由事前規劃欠周,相關業務無法配合所致,造成鉅額公帑虧損,前廠長丙○○有決策失當之處。案經審計部函請退輔會督促該廠妥為處理該項設備,並查究失職人員責任。該會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以輔伍字第一五六號函復略稱:因未能攬到業務,致項設備閒置,當時承辦購案之相關人員均已離職,請免予追究。嗣經該部核復及數次催辦,至八十四年始聲稱,經以不適用物資標售。顯示該會及前廠長丙○○對本項投資,未依該會訂頒附屬事業機構投資作業規定審慎審查,致使計畫效益落空,造成投資浪費,難辭其咎。
榮民印刷廠前廠長乙○○違法濫權,嚴重損及廠方權益華風公司將在美國之印刷機拆回後,由華欣綜合印製公司及榮裕裝訂公司分別獲得價值三、九五二萬元及七四二萬元之設備,而實際墊款四千二百萬元之榮民印刷廠,非但未獲得任何設備,反而另以每月租金八萬餘元租用榮裕裝訂公司承受華風公司不堪使用之機具設備,用以抵充該廠墊借榮裕裝訂公司之本息,榮民印刷廠前廠長乙○○(兼任榮裕裝訂公司董事長),不顧該廠相關部門反對,堅持批示租用,嚴重損及廠方權益,顯有失職。案經審計部函請退輔會查明妥為處理,該會於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輔伍字第四一六四號函復略稱:華欣綜合印製及榮裕裝訂二公司,原為榮民印刷廠之投資事業,基於拓展印刷市場,彼此融資,自七十九年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直接投資後,該廠已不再融資,以往借款,已要求該廠協調儘早收回等語。榮民印刷廠前廠長乙○○違法濫權之行為,嚴重損及廠方權益,難卸其責。
叁、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查退輔會於七十八年間,依據榮民印刷廠前廠長丙○○簽報,在無任何抵押及保證情況下,由該會前秘書長戊○○、第五處前處長甲○○、丁○○、前會計長己○、庚○○、辛○等人,以協商及會議方式,並先後三次函示(如附件)該廠墊付其投資事業華欣綜合印製公司三千五百萬元及榮裕裝訂公司七百萬元,共計四千二百萬元作為支應與該廠業務無關,而由該二公司所投資之民明公司(設立在美國,由榮民印刷廠前任廠長丙○○籌設,並任董事長),結束其在美國華風公司(民明公司為其控股公司)業務之清理費用,因該會在毫無保證情況下,負責主導協商以公帑支應民營公司,致鉅額墊款未收回,該會前秘書長戊○○、第五處前處長甲○○、丁○○、前會計長己○、庚○○、辛○等人,均不無失職之處。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
第查榮民印刷廠於七十六年間,以配合國內外機票之印製為由,投資一千九百餘萬元籌購輪轉事務配頁機一部,估算每年可增加三千萬元之收益,惟自七十八年四月完成驗收後,該機器未曾運轉而閒置。經查係由事前規劃欠周,相關業務無法配合所致,前廠長丙○○應負決策失當之責。復以榮民印刷廠廠長身分兼任轉投資民明公司董事長,而簽報在無任何抵押擔保下,墊借四千二百萬元以結束華風公司業務之清理費,不無涉有利益輸送之嫌,亦有違失。經核所為顯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六條、第七條「公務員應:::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他人之利益」;「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等規定,難卸失職之責。
華風公司將在美國之印刷機拆回後,由華欣綜合印製公司及榮裕裝訂公司分別獲得價值三、九五二萬元及七四二萬元之設備,而實際墊款四千二百萬元之榮民印刷廠,非但未獲得任何設備,反而另以每月租金八萬餘元租用榮裕裝訂公司承受華風公司不堪使用之機具設備,身兼榮裕裝訂公司董事長的榮民印刷廠前廠長乙○○不顧相關部門反對,堅持批示租用,以抵充該廠墊借榮裕裝訂公司之本息,浪費公帑並涉及利益輸送。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他人之利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等規定,難謂無失職之責。
綜上所述,被付彈劾人退輔會前秘書長戊○○、第五處前處長甲○○、丁○○處理墊借鉅款予美國民明公司及結束所控股之華風公司業務不當,致鉅額墊款未收回,有失職之責。前會計長己○、辛○、庚○○疏於監督,未依會計法規定,對於墊款為反對或書面異議亦有失職。榮民印刷廠前廠長丙○○兼任轉投資公司董事長,且於任內濫用職權投資購置輪轉配頁機閒置未使用涉有利益輸送,造成公帑鉅額虧損,不無失職之處。榮民印刷廠前廠長乙○○兼任轉投資民營公司董事長,並租用不堪使用設備,以抵充該廠墊款之本息涉有利益輸送,嚴重損及廠方權益。核其重大違失行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爰依監察法第六條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
┌─────┬──────────────┬──────────────┐│被付彈劾人│ 違 法 事 實 │ 違 反 法 律 規 定││姓名及職級│ │ (任職起迄日期) │├─────┼──────────────┼──────────────┤│退輔會前秘│主持協商會議並負責主導以公帑│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七││書長戊○○│支應民明公司,致鉅額墊付款未│條規定。(⒑⒙─⒓⒗) ││ │收回。 │ │├─────┼──────────────┼──────────────┤│退輔會前會│對於協商以公帑支應民明公司,│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七││計長己○ │致鉅額墊付款未收回,未依會計│條規定。(⒑⒈─⒋⒗) ││ │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以書面聲明異│(同意墊款金額一千五百萬元) ││ │議(⒋⒑第五處簽會簽名同意)│ │├─────┼──────────────┼──────────────┤│退輔會前會│對於協商以公帑支應民明公司,│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七││計長辛○ │致鉅額墊付款未收回,未依會計│條規定。(⒋⒗─⒏⒈) ││ │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以書面聲明異│(同意墊款金額二千零五十萬元)││ │議(⒍第一次協商會議)。 │ │├─────┼──────────────┼──────────────┤│退輔會前會│對於協商以公帑支應民明公司,│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七││計長庚○○│致鉅額墊付款未收回,未依會計│條規定。(⒏⒈─⒏⒈) ││ │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以書面聲明異│(同意墊款金額六百五十萬元) ││ │議(⒏⒙第二次協商會議)。 │ │├─────┼──────────────┼──────────────┤│退輔會第五│承辦主管業務並負責協商以公帑│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七││處前處長王│支應民明公司,致鉅額墊付款未│條規定。(⒓⒈─⒏⒈) ││心培 │收回。(⒍第一次協商會議)│ │├─────┼──────────────┼──────────────┤│退輔會第五│承辦主管業務並負責協商以公帑│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七││處前處長俞│支應民明公司,致鉅額墊付款未│條規定。(⒏⒈─⒈⒈) ││懷賢 │收回。(⒏⒙第二次協商會議)│ │├─────┼──────────────┼──────────────┤│退輔會榮民│違法兼任轉投資民明公司董事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七││印刷廠前廠│並於七十六年投資購置輪轉配頁│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長丙○○ │機閒置未使用,浪費公帑。 │ (⒏⒈─⒓⒈) │├─────┼──────────────┼──────────────┤│退輔會榮民│違法兼任轉投資榮裕裝訂公司董│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七││印刷廠前廠│事長並於七十八年濫權租用榮裕│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長乙○○ │裝訂公司承受華風公司不堪使用│ (⒓⒈─⒎⒚) ││ │,浪費公帑。 │ │└─────┴──────────────┴──────────────┘被付懲戒人戊○○、甲○○、丁○○、己○、辛○、庚○○申辯意旨略稱:
為貴會審議本人等在無任何抵押保證情況下,負責主導協商,以公帑支應民營公司致鉅額墊款未收回,有失職責案之申辯書案內相關事業機構之投資關係說明:
㈠榮民印刷廠:為輔導會之生產事業機構,以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為目的,依據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所設置。
㈡華欣綜合印製公司、榮裕印刷裝訂公司:原為榮民印刷廠之轉投資事業,七十九年六月改由輔導會直接投資;與榮民印刷廠業務往來密切,相互支援,共為擴充榮民安置就業能量及拓展事業為標的。當年榮民印刷廠為投資者分別持有華欣公司股權二七.八四,持有榮裕公司股權四九.五六,且兩公司之間均有相互投資關係。(華欣公司成立於六十二年十月,榮裕公司成立於五十九年四月)㈢民明公司:為華欣公司、榮裕公司之投資事業,係為發展國外印刷業務,由華欣公司投資三七.八八、榮裕公司投資一六.三三與僑資民股合作於七十五年四月在美登記成立,為控股公司,以建立國內外連鎖關係。
㈣華風印製公司:為民明公司之子公司,係收購美國舊金山之東風公司成立,在美國實際從事印刷業務。
㈤上述各機構,因有連帶之投資關係,業務上又相互支援,雖經營型態不同,然基本上有連鎖事業往來之事實。
融借週轉金之緣由:
㈠民國七十四年間華欣印製公司吳兼總經理善江建議,鑑於美國印刷市場將持續成長,因在當地承攬業務,可免除美國客戶對版權保障與盜印顧慮,較易開發大宗業務,如有多餘業務尚可移往國內承印並逐步增設國內外各據點,以拓展市場爭取業務,並得以逐步減少榮民印刷廠對軍公市場之依賴。經輔導會同意該公司提董事會討論通過後依相關規定程序辦理,遂成立民明公司收購美國舊金山之東風印刷公司,成立華風印製公司。
㈡惟由於民明公司,其於成立之初資本額僅為美金一○○萬元,自有資金偏低,除分期償還購置機器設備貸款,支付廠房租金及人員費用等外,已無多餘可供營運資金捉襟見肘,依賴貸款肆應,且制度尚未健全,益以專業經營人才難覓,及股東意見不一等因素,影響營運,又因遠處國外難以有效督導,雖經要求改善,亦仍未達理想,終因經營不善,不得不結束在美國之業務。
㈢七十八年間依據兼民明公司吳董事長善江專案簽呈,為辦理結束業務及償還機器貸款等急需週轉金約新台幣一、五○○萬元,建議由榮民印刷廠為原投資股東之關係先行墊撥,民明公司之機器設備約值新台幣四、○○○萬元,可運回台灣利用,所得價款可用於歸還墊款或沖抵虧損。
㈣案經輔導會承辦單位簽陳;所需週轉金應由民明公司自行設法籌墊,或請逕洽華欣、榮裕公司暫墊;華風公司之機器設備若可應華欣公司、榮裕公司之業務需要,可由董事會檢討計價利用,榮民印刷廠因係公務機關則不予考慮。
㈤後經深入就法律、財務等因素考量後,認為情況急迫,如時間拖得愈長,則有虧損愈鉅之虞,經由數次會議研商,若不給予適時之支援,不僅分期付款購置之設備等將遭廠商沒收之虞,倘在美國引起法律事件,不僅曠廢時日,所耗之各種費用不貲,且對我國在美國之企業形象造成之負面影響將更難以估算;經評估後以設法籌措週轉金借予該民明公司應急,當可將損失減至最低程度,並可將民明公司自美國運回之機器設備沖抵所借之週轉金。易言之,當時考量係以機器設備作為相對保證。
㈥經過研商以當時榮民印刷廠為華欣公司及榮裕公司之投資股東,由該廠先行融資貸款給兩公司運用,事後歸墊,或以業務往來沖抵,應均屬可行前後計三筆,借給華欣公司三、五○○萬元,榮裕公司七○○萬元,合計四、二○○萬元。
㈦根據民明公司吳董事長善江所提供民明公司擬運返台灣之現有設備明細表,淨值約美金一七七萬餘元詳如附件,使用情況多為「良好」及「堪用」,且同為印刷業所需之機器設備,可供兩公司生產業務之需,淨值足可抵償華欣、榮裕兩公司所借之週轉金,故應非毫無保障。
㈧當年輔導會許主任委員歷農對於整頓及結束民明公司案,甚為重視,曾多次於相關會議中均作明確指示:「應妥善處理及設法盡量給予支持,並速將機器設備運回利用,減輕損失」。輔導會各級幕僚即準此原則作業,將邀集各相關單位依共同研商之結果達成之建議,均專案簽會有關單位後陳許主任委員歷農核准辦理,應無任何所謂「主導墊付鉅款」之情形。對本案處理方式無一不係從政策層面作整體之考量,而為解決實際問題及困難,所不得不採行之行政裁量措施。應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七條之不忠及推諉稽延之情形。本案處理過程中會計部門亦曾提出相關意見,但因顧及民明公司之困境,避免擴大損失,終而達成共識。本案既無「不忠及推諉稽延」之情事,會計人員亦無違反「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處。
以墊借款方式處理之考慮因素及理由:
㈠支援關係事業,使整體之損失降至最低:
由於榮民印刷廠與華欣公司、榮裕公司以及民明公司之間,有共同拓展業務及相互投資之關係,具有連鎖事業機構之實質特性,本案因民明公司在美國結束業務,分期貸款購置之機器設備,若不付清餘款,則該機器設備將遭貸款銀行沒收,為避免造成損失,允宜同意支援週轉金付清尾款,將機器迅速運回使用,才能將損失減低。
㈡分析墊借款收回機會,採損失風險最低之方式:
依當時榮民印刷廠、華欣公司、榮裕公司等機構經營狀況,均非常穩定,認為將民明公司機器設備運回交華欣、榮裕公司質押使用,類此融資墊借款,應可於短期內收回。且上開公司運用該批機器設備,亦可增加產能,提高營業績效,對上開公司應有助益。奈因爾後政經環境丕變,原有部分主力產品改以公開招標方式交印後,使得其業務流失,經營狀況轉趨困難,遂造成借款延宕未歸墊情形,但因該等公司均為由輔導會所轉投資,且掌握有相當股權及經營權,應不致造成損失。截至目前為止,榮裕公司所借之七百萬元已經收回,華欣公司所借之三千五百萬元,亦已訂分期償還協議,如經營狀況好轉且可隨時提前收回。
㈢避免在美引起訴訟擴大損失及影響企業及政府形象:
當時整頓民明公司及結束時,除需籌措機器分期付款費用外,尚有部分房租、律師費及美國聯邦稅款等待付,若不給予適時支援,倘在美國引起法律事件,不僅曠廢時日,所耗費用不貲,且顧及有心人士以該公司具有與輔導會之關係,若予以導誤利用,則對我國在美國之企業及政府形象所造成之負面影響將更難以估算;經評估考量後,乃決定以設法籌措週轉金借予民明公司應急為宜。
㈣時空因素之不同,考慮該一陳案似不宜以現今狀況以行論斷:本案發生時間距今已近十年,在當時基於以上所述各因素分析考量,純為減輕損失、避免傷害擴大,為行政裁量所採之權宜措施,確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行為,倘事後以無法掌握之外在環境變化衍生之結果來論處其是非,顯非適當。
㈤所採權宜措施,所得之效益:
因該等機構,為經營事業型態之機構,故在採取每一行為時,宜從經營之觀點着眼,故為求相互支援以減少損失,必要時得以權宜方式處理。因有本案週轉金之支援,使得民明公司及時將華風公司之設備適時安全運回,並順利辦理結束,未在當地引起紛爭,及繼續造成虧損,已達成當時規劃構想之目的。另部分運回之機器如西德製海得堡五色印刷機等在華欣公司,已運用於生產,效果良好,足見所採之權宜措施方向似未有偏失。
本案係輔導會許主任委員歷農當時從整體利益政策考量,顧及華欣、榮裕二公司所投資之民明公司,得以順利整頓結束、償清所有債務、順利遣散員工、維護其財產、避免其損失擴大並產生負面連鎖效應,在民明公司吳董事長善江之建議:將民明公司所有機器設備運回交該二公司質押使用之前提下,乃同意由榮民印刷廠(華欣、榮裕兩公司原投資人)墊借週轉,由各級幕僚人員協調作業及以會議方式共同研商作成建議意見,專案簽陳主任委員核定,據以執行。就企業經營最高決策者之立場而言並無錯誤;就被移送人員之當年身分言,亦屬幕僚人員之所當為;就結果言之,該等機器設備仍在華欣公司使用,且數年來使用該等機器設備所得效益已相當可觀,債權確保應無問題。
查本案被移送人員原均屬幕僚,對於決策並無決定權,縱有參與亦為職責所在並無不當,更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及第七條之不忠及推諉稽延規避之情事,會計人員亦無違反「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處。但移送機關以公務員層層管制之心態經營企業及作本案是非論斷,似難認為適當。敬請鈞會依法獨立審認,免予議處,以免影響所及造成全國公務人員不敢負責任事之後果,不勝銘感。並提出證一至證十六為證(均在卷)。
被付懲戒人丙○○申辯意旨略稱:
違法兼任轉投資公司董事長部分:
㈠申辯人係於民國六十年八月奉派擔任榮民印刷廠廠長並於延長服務第二年奉退輔會七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輔人字一五二七七號函令(附證1)推荐任投資事業民明企業公司及華風印刷公司董事長,曾因已逾退休期限,年邁體衰不適任之外,並以跨國經營人才難羅致等條件不易克服,再三推辭未果,但層峰極重視印刷事業之發展,督促鼓勵之下勉力邀集民股(國內印刷同業及海外榮民子弟等)組合成立。收購美國舊金山法院拍賣之「東風印刷廠」由民明公司控股,定名華風印刷公司,英文名稱Dynasty Printing ent. 整理後即開工營業。不久張主任委員國英赴美前往視察,我北美代表處歐陽煌處長等陪同聽取簡報,頗為滿意,允全力支持給予協助,張主任委員並指示應積極擴大經營,必要時將現租廠房斥資購置(按廠房係兩層樓各為五百五十坪,樓上以四分之一轉租與相關業務之廣告設計公司兩家,收取較高租金)。
㈡成立國外印刷事業機構係榮民印刷廠重要遠程計畫項目,因國內印刷市場有限(年約台幣三百億)榮民印刷廠及轉投資華欣、榮裕兩公司年營業額已超過十億,所佔比例達三-四,榮民印刷廠且係印刷業中惟一登上天下(雜誌)五百大企業排行三六八名,基礎已極穩固實不宜繼續與國內同業相競爭,因此開闢外銷市場乃覓取生存之必然途徑。同業秋雨印刷亦走此路線,當時該公司在洛杉磯僅設製版所,後擴大設印刷工廠,經營已告成功,目前股票已上市,且增值已達四倍,可見在美國從事印刷不是不能做,而是理念問題。(附陳印刷專業雜誌採訪紀錄參閱證2)。
㈢退輔會主任委員許歷農接任前推荐乙○○安置於榮民印刷廠台中分廠主管,丙○○退休後升任廠長,因挪用公款五百萬元被判刑(附起訴及一、二、三審判決書證3,案內誣攀丙○○因涉訟累二年,並被限制出境,經一、二審均判無罪,附判決確定證明證5)使原本績效輝煌之榮民印刷廠信譽受到嚴重傷害,員工人心渙散業務一蹶不振,乙○○任內發生客戶委印刊物被銷毀,冒領委托發行郵資一千萬元,消息各大報均有刊登(附剪報證6)退輔會視而不見,也不追究責任,損失用印刷費抵銷,不知何年可以賠償清楚。
㈣派赴美國華風印刷公司總經理黃浩準(稱許歷農主委為「世伯」附函件證7)擅自解雇美籍業務經理E.D.king失去大量固定業務,並引起訴訟,公司被控,要求賠償美金一百四十萬元,經雙方律師多次談判,美金兩萬五千元和解。黃員違背董事會以爭取美商市場為目標之政策,冒險接下華僑社會出版物,倒帳美金十餘萬元復私自向銀行開立帳戶(公司名義)攫取公司存款,另侵佔廠房退租之押金美金四萬餘元,悍然(拒絕列席董事會股東會報告,聲稱由退輔會所派對會負責(股東在開會時提案抗議證8)並不斷指控申辯人向會告狀,想當董事長,到此地步,公司已無法經營,為避免造成更大損失保護資產權益,先後向許主任委員提了六次簡報,最後奉裁示:結束華風公司在美國業務整頓民明公司在台灣繼續經營之決策,申辯人遵示將新舊堪用機器設備拆運回台,遷散員工,清償債務,注銷公司登記國外投資事業果然因主觀條件不足與人為因素而失敗,而未損及榮民事業形象,與傷害國際社會,然善後事宜之處理,頗不簡單,由於國情不同,增加許多困擾,最後終於全身而退,任務完成既感安慰,又覺辛酸,但不知何處有失職﹖㈤申辯人奉退輔會七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輔人一二二八八號函令(附證9)同年四月起專任民明企業公司董事長並支薪,因整頓期間財務甚為拮据(參閱該公司七十九年四月股東常會紀錄證)個人薪資列於列次報表內應付款項下,迄未獲具領之原因係退輔會於八十年一月突然下令結困束該公司,以致申辯人對民股投資人無法交代,而報請辭職,並遵令召開董事會股東會辦理移交(附證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退輔會發佈人命指派張汝成先生接任董事長,並聘請安候會計師事務所展開查帳此後情況不得而知。
投資購置輪轉配頁機閒置未用浪費公帑部分:
本案退輔會前向監察院所陳報口頭述說各節,諸多不符,茲分陳如後:
㈠技術方面:事務輪轉配頁機(Business form web-collect)主要用途在於製作多聯式票、券、證照、表單等最適合數量較大成本成疊使用,如護照、機票、運單、保單等,特性凡上電腦操作事務印件均需要由此類機械輔助配裝完成,其他功能加印號碼種類甚多,條碼用於一般商品包裝,一刷輸入電腦計價記帳即可,機票比較複雜,分門別類較繁,因此機票上印有收種號碼,各有其功能,但機票所使用條碼機裝置並不昂貴,約需台幣十餘萬而已,此種機件屬於周邊設備可不須定購,隨時可以供應現貨,問題在於發展事務印刷必預具備較有經驗的技術人員,由於事務印刷品時時刻刻在電腦列表機或機票開票機上運轉,不知道何時會出狀況,技術人員隨時跑去現場處理解決問題,乃平常事,如果沒有售後服務,業務必然跑得光光。此外事務印刷品由於電腦設施不盡相同,新接業務等於重新設計,否則配合不上生意也做不成了。
㈡業務方面:
榮民印刷廠開發事務印件(Business Form) 已有二十年歷史七十五年十月監察院巡視該廠時簡報中(證)曾詳為說明,該項業務係利用新建自強四號廠房成為專業化工場,因時代已全面進電腦化,使用該類印刷品已極為普遍,當時僅一部主機年營業額已達一千七百餘萬,安置榮民員工至少三十人,添置週邊設備後業務量必能倍增,且此類印刷品多係長期客戶,一次訂約,定期定量送貨,如果品質無問題,時間能配合,服務周到,業務可以無限期保持。
㈢榮民印刷廠前廠長乙○○侵佔公款案發前後無心從事業務發展。業務組長杜克君敬業精神甚差健康狀況不佳(亡故已有五、六年)員工情緒低落,技術人員紛紛離去,當年負責管理事務機工場主管榮民子弟張中一係該廠建教合作學生,現已進修成為印刷碩士,被台灣印刷工業技術研究中心延聘為總經理,輔導全國印刷業者,協助解決各種問題,經濟部每年編列預算支持該中心業務,多年來榮民印刷廠已將事務印刷既有業務全部委外代工,整個專業工廠停產關閉,其他工場也幾乎在半停工狀態中,近年甚至以變賣資產渡日,愐懷當年,該廠生產狀況自製率高達百分之九十以上,日夜加班常年並無淡旺季之分,榮民所得優厚,為何今非昔比,除卻人為因素之外還有什麼問題呢﹖請求事項綜上所陳申辯人丙○○所為:
㈠兼任民明、華風公司董事長係基於當時發展外銷加工業務政策需要,奉退輔會人事命令並依公司法規定程序選任而為之,尚無違法之處敬請免予議處。
㈡民明、華風兩公司因人為因素用人既屬不當,復縱容違法人員大膽妄為而使事業經營失敗,但各級主管共同研商作適當建議措施挽大局-墊款保全資產及信譽,且執行結果甚為圓滿,至於追償貸款(債權)退休離職人員已屬無能為力,似無責任可言。㈢投資購置事務輪轉配頁機係依照核定計畫實施,已如前述,而榮民印刷廠之事業經營,丙○○退休離職後,驟趨失敗,似乎覺得不可思議,但仔細推究,關鍵仍為用人失當,機器是生蛋的雞,怕麻煩不去飼養它,買蛋來吃很省事,(委外代工)到底買鷄的浪費公帑,還是買蛋的浪費公帑,小孩都理解。又榮民印刷廠前廠長乙○○挪用公款,被判貪瀆,一再上訴,獲改輕判,其所化訴訟費不貲,是否由公家負擔(榮民印刷廠)應予查明,如果屬實,那才是真正浪費公帑無疑。
申辯人奉退輔會命令專任民明企業公司董事長並任該公司支薪,乃係受薪者,受雇於退輔會,專任期間二年二個月公司核算薪資美金一○○、○四三元,因退輔會命令結束該公司使受雇人無法領到薪資,退輔會既係雇主,自應負責清付被雇人之薪資姑不論公司是否存在。懇請鈞會主持公道促請退輔會履行義務以維被付懲戒人之權益。至為感禱!提出證物:文件影本編號一-十六份數(一卷)被付懲戒人丙○○補充申辯意旨略稱:
前奉鈞會八十六台會議字第○一二一號通知,已依時陳送申辯書外,關於「任內濫用職權投資購置輪轉配頁機閒置未使用,造成公帑鉅額虧損,不無失職之處」一案,謹補充陳明於后:
因事隔十年之久,僅憑記憶所述不盡完整,為瞭解該機器進廠與驗收之確實時間(監院調查報告明示,該機係七十八年四月完成驗收,距丙○○退休離職達半年之久)及試車狀況暨檢驗合格後為何未投入生產行列種種原因,日前特向榮民印刷廠申請調閱原案,惟遭廻復以該案已陳監察院為由予以拒絕(如附證)縱然如此亦應自留影本,擬請轉知該廠同意,或者全案如已移送鈞會,則懇請賜准閱覽,以重當事人權益。印刷業者發生各種紛爭,通常請求由台灣區印刷工業同業公會,中國印刷學會或政府捐助成立之印刷技術研究中心鑑定,出具證明供司法或社會團體參考調處,本案是否規劃不當,屬於專業性爭議,僅憑行政立場或當事人之一方說詞為依据遽以而定責任似欠周詳,為慎重其事,謹建議參辦。
被付懲戒人乙○○申辯意旨略稱:
壹、本件移送意旨認定申辯人乙○○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至八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擔任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榮民印刷廠廠長,於七十八年四月一日起違法兼任退輔會轉投資事業榮裕裝訂公司董事長,並於同年間,不顧相關部門反對,堅持批示以每用租金八萬餘元租用榮裕裝訂公司承受華風公司不堪使用之機具設備,以抵充該廠墊借榮裕裝訂公司之本息,浪費公帑並涉及利益輸送。因認申辯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爰依監察法第六條提案彈劾,移請審議。
貳、謹依本件移送意旨,提出申辯如后:關於申辯人兼任榮裕裝訂公司董事長部分:
按榮裕裝訂公司為榮民印刷廠之投資事業,為達有效監控轉投資公司業務之執行,退輔會即依據「輔導會對合營事業機構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遴派申辯人為官股代表及董事,經公司董事會選任為董事長,並經退輔會以七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輔人字第○五七六八號函派兼定案(證一)。故申辯人兼任榮裕裝訂公司董事長,係奉上級之命,代表官股,並經榮裕裝訂公司依公司法之規定,經該公司董事會所推選,殊無違法失職可言。茲析述如后:
⒈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此項禁止公務員兼職之規定,旨在公務員對國家負有忠實服務之義務,為保持其超然地位及防止兼任其他業務有礙其本身職務之執行。然如主管機關基於實際需要,認為有准許兼任之必要時,自得另以法令規定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七號解釋理由書有著(證二)。申辯人係由退輔會依「輔導會對合營事業機構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遴派為官股代表及董事,嗣經公司董事會選任為董事長並派令之,故係依法令兼職,且亦未兼薪及兼領公費,核與同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無違。
⒉再查,公務員有執行職務之義務。即公務員應依法令所定或主管長官之指示,執行其所擔任職務之義務,故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同法第七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同法第八條規定「公務員接奉任狀後,應於一個月內就職」。是故,申辯人於接奉派兼榮裕裝訂公司董事長一職時,若規避推諉不予就任職務,反有違背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而有失職之虞。
關於租用榮裕裝訂公司承受華風公司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部分:
㈠查榮民印刷廠租用榮裕裝訂公司承受華風公司機器設備用以抵充該廠墊借榮裕裝訂公司之本息,係為遵照輔導會於七十八年十一月三日研商整頓民明公司(華風公司之控股公司)案會議結論辦理關此,敬請鈞會調閱該次會議紀錄即可明瞭。故移送意旨指稱申辯人,不顧相關部門反對,堅持批示租用系爭機器設備云云,核與實情不符。㈡次查,行政機關以構成指揮系統為特色,故必上級機關有指揮之權,下級機關有服從之責,若身使臂,若臂使指,而後國家政務,乃能推行盡利。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則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故申辯人對上級長官指示租用榮裕裝訂公司系爭機器設備一事若未服從,豈非違背該法第二條之服從義務,反有失職之虞。
㈢末查,申辯人租用榮裕裝訂公司之系爭機器既係為執行長官之命令,且榮裕裝訂公司為退輔會合營事業,並無民股在內,基於拓展印刷市場,有彼此融資之行為而觀,申辯人亦無移送意旨所稱有利益輸送之情事。
綜上所述,申辯人於擔任公務員期間,實係奉公守法,守公務員應盡之執行職務之義務及服從命令之義務,並無任何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行為,尤無違法失職可言。移送意旨所指各節,殊有誤會。敬請鈞會明察,依法為不受懲戒之議決,以免冤抑,並提出證一至證二為證(均在卷)。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等申辯書之意見:
本案被移送人雖分別提出申辯書,然因牽連關係,故合併提出核閱意見又彈劾案文附表有關丙○○、乙○○違法事實中「違法兼任:::」之「違法」,係繕寫之筆誤增刊,請予刪除更正之,併此陳明。
查榮民印刷廠雖轉投資華欣綜合印製公司及榮裕裝訂公司,華欣及榮裕公司再轉投資民明公司,而民明公司再收購美國東風公司成立華風印刷公司,然各公司本係獨立法人,且榮民印刷廠與華風印刷公司既非母子公司,並無直接投資關係,為結束華風公司之業務,竟在無保證或擔保下,借予華欣及榮裕公司鉅款;其後二筆借款未還,亦未追償,反以每月八萬餘元之租金,租用榮裕公司承受自華風公司不堪使用之機具設備,抵充借款本息,致受雙重損失。准此,負責主導協商之退輔會前秘書長震宙、前第五處處長甲○○損失。准此,負責主導協商之退輔會前秘書長戊○○、前第五處處長甲○○、丁○○,前會計長己○、庚○○、辛○,應有違失,榮民印刷廠前廠長丙○○、乙○○既負責廠務,自應先考量債權之確保方以貸借,而不能以係權宜措施及已得退輔會之同意而卸責。
榮民印刷廠七十六年所購置之輪轉事務配頁機,於購買後未曾運轉而閒置,業經審計部一再查究責任,顯係前廠長丙○○之購置決策錯誤,亦應負違失之責,而其申辯書所述各點,更印證榮民印刷廠內部人事及管理不善。
被移送人違法失職之事實及彈劾理由,業於彈劾案文中指述藄詳,核其等所辯各節實不足採,仍請依彈劾理由依法審議。
理 由被付懲戒人戊○○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前秘書長,被付懲戒人甲○○、丁○○係該會第五處前處長,被付懲戒人己○、辛○、庚○○係該會會計處前處長,被付懲戒人丙○○、乙○○係該會榮民印刷廠前廠長。監察院以被付懲戒人等於辦理墊借鉅款予美國民明公司及結束所控股之華風公司業務不當,致鉅額墊款未收回等,違法失職,提出彈劾,移送本會,本會審議如左:
被付懲戒人戊○○、甲○○、丁○○、己○、庚○○、辛○部分:
緣華欣綜合印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欣公司)及榮裕印刷裝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裕公司),係退輔會榮民印刷廠等投資之公司(七十九年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投資),華欣及榮裕兩公司所投資之民明公司(設立在美國,由榮民印刷廠前任廠長丙○○籌設,並任董事長),亟需結束其在美國之華風公司(民明公司為其控股公司),惟欠缺業務清理費用,董事長丙○○乃簽報退輔會,退輔會依據簽報,於七十八年間,先後由被付懲戒人戊○○、甲○○、丁○○、己○、庚○○、辛○等,以協商或會議方式,同意由榮民印刷廠,在無任何抵押及保證情況下,墊借華欣公司新台幣(以下同)三千五百萬元,榮裕公司七百萬元,共計四千二百萬元,作為結束華風公司之清理費用。再由退輔會函民明公司及榮民印刷廠等辦理。此項借款,榮裕公司至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始清償完畢,華欣公司則至八十六年一月僅償還三百五十萬元,其餘均未償還之事實,為被付懲戒人戊○○、甲○○、丁○○、己○、庚○○、辛○所不否認,並有退輔會七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輔伍字第一一九五號、七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輔伍字第一五○七號、七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輔伍字第二一三三號、七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輔伍字第二八七三號及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輔人字第○三六九九號等及所附簽呈、會議記錄,在卷可稽,事實已臻明確,被付懲戒人等雖均以:華欣及榮裕公司為榮民印刷廠轉投資之事業,業務上相互支援,因當時華風公司情況急迫,如時間拖得愈長,則有虧損愈鉅之虞,故由榮民印刷廠墊借予華欣及榮裕公司共計四千二百萬元,民明公司運回之機器,則可供華欣及榮裕兩公司生產業務之需,淨值足可抵償華欣、榮裕兩公司所借之週轉金,並非毫無保障,此種處理方式,係從政策層面作整體考量,為解決實際問題及困難,不得不採行之行政裁量措施云云,資為辯解。惟查華欣及榮裕公司,雖有榮民印刷廠之投資,然係民營公司形態性質,而榮民印刷廠則屬政府所屬之事業機構,以榮民印刷廠之公帑,支應民營公司,自應注意辦理擔保手續,以期確保債權,乃竟於無任何抵押或保證之情形下,同意由榮民印刷廠貸與華欣及榮裕兩公司四千二百萬元之鉅款,致迄今將近八年,大部分之借款,仍無法收回,顯見被付懲戒人等處事有欠謹慎。至所辯民明公司運回之機器、抵償華欣及榮裕所借之週轉金,並非毫無保障一節,經查機器既非交予榮民印刷廠,對榮民印刷廠而言,毫無保障可言,所為辯解及所提證據,並不足以解免其違失之行政責任。核被付懲戒人戊○○、甲○○、丁○○、己○、辛○、庚○○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被付懲戒人丙○○部分:
被付懲戒人丙○○係退輔會榮民印刷廠前廠長,於七十六年間以配合國內外機票之印製為由,投資一千九百餘萬元,購買輪轉事務配頁機,惟該機器自七十八年四月驗收,未曾運轉而閒置之事實,為被付懲戒人所不否認,雖辯稱之機器驗收時渠已離開榮民印刷廠,因繼任廠長政策改變,把業務轉為外包,故機器未曾使用云云,惟查榮民印刷廠係因評估國內航空市場開放,預計飛機票需求將大幅增加,乃研議採購輪轉事務配頁機以設法承製機票業務,由於該機器係購自國外,依規定委由中信局代辦採購作業時程過長,約近兩年,其後因市場發生變化,國內各航空公司機票格式改變,須加印條碼委由國外印製,致業務落空,而該廠又無法覓得適用該項設備之業務,致設備閒置,經該廠以不適用物資三次標售,均未能售出等情,業據退輔會以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輔人字第○三六九九號函復本會在案,足見該輪轉事務配頁機驗收後閒置不用,係因原預計用以承製之業務落空,並非繼任廠長政策改變所致,所辯係因繼任廠長政策改變,並無可採。查被付懲戒人以鉅額公帑購買機器後,竟因預計承製之業務落空,致設備閒置,經以不適用物資標售,仍無法出售,彈劾意旨指被付懲戒人有決策失當之處,自屬有據,被付懲戒人所為辯解及所提證據,均不足解免其違失之行政責任。核其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至彈劾意旨復以被付懲戒人以榮民印刷廠廠長身分兼任轉投資民明公司董事長,而簽報在無任何抵押擔保下,墊借四千二百萬元以結束華風公司業務之清理費,不無利益輸送之嫌,有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之違失責任一節,經查被付懲戒人係於七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民明公司董事長身分簽請由榮民印刷廠墊借款項以供結束華風公司業務之清理費,有退輔會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輔人字第○三六九九號函及所附被付懲戒人之簽呈在卷可稽。而被付懲戒人已於七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榮民印刷廠廠長退休,是被付懲戒人於為前述簽呈時,已喪失公務員身分,自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違失責任之可言,併此敘明。
被付懲戒人乙○○部分:
被付懲戒人乙○○係退輔會榮民印刷廠前廠長,於七十八年四月一日兼任榮裕公司董事長。榮民印刷廠墊借華欣公司三千五百萬元及榮裕公司七百萬元,以供結束華風公司業務之清理費用後,華風公司將在美國之機器拆回,分別由華欣及榮裕公司獲得,而實際墊借之榮民印刷廠,非但未獲得任何設備,反以每月租金八萬餘元租用榮裕公司承受華風公司不堪使用之機具設備,用以抵充該廠墊借榮裕公司之本息之事實,為被付懲戒人所不否認。雖被付懲戒人辯稱:向榮裕公司租用機器設備以抵充榮裕公司所欠之本息,係遵照退輔會於七十八年十一月三日研商整頓民明公司(華風公司之控股公司)案會議結論辦理,乃執行長官之命令,且榮裕公司為退輔會之合營事業,並無民股在內,基於拓展印刷市場,有彼此融資之行為而觀,並無利益輸送之情事云云,惟查退輔會七十八年十一月三日整頓民明公司案研商會議,並無涉及榮民印刷廠應向榮裕租用機器設備之事實,亦無是項決議,有該會議紀錄在卷可稽,所辯依會議結論辦理並非可採。且榮裕公司雖為退輔會之合營事業,然其性質究屬民營公司形態,以榮民印刷廠之公帑,承租機器設備,自應注意機器之性能,期能發揮承租之效益,然被付懲戒人於本會調查時亦供承當時「部屬簽公文說該機器不適合榮民印刷廠,但我認為輔導會既有決議,應遵照辦理」、「因機器老舊,故很少使用。」足證被付懲戒人完全不顧機器之性能與承租效益,明知機器不堪使用,仍加租用,藉以租金抵充榮裕欠榮民印刷廠本息,彈劾意旨指其浪費公帑並涉及利益輸送,自非無據,核其行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他人利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戊○○、甲○○、丁○○、己○、辛○、庚○○、丙○○、乙○○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