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三○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申誡。
事 實台北市政府移送書略以:被付懲戒人甲○○係台北市立圖書館松山分館書記,於八十五年一月四日起投資創通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並擔任該公司董事,其行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送審議。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要旨:
創通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係家族企業,在家人不諳法令之情形下,將申辯人列為董事,申辯人從未參與公司業務,亦未獲得任何利益,自知悉違反禁止之規定後,立即辦理撤銷董事之登記,請體察免究。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北市立圖書館松山分館書記,於八十五年一月四日起投資創通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並擔任該公司董事,此項事實,業據該被付懲戒人在申辯書中是認不諱,並有創通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一份在卷可資按證,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明確,核其行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