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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6 年鑑字第 8312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三一二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鐵路管理局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逕送本會審議者,以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為限,本件台灣鐵路管理局局長,以其所屬被付懲戒人甲○○違法,移送審議,然鐵路局局長並非上述所稱之長官,本件移送審議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

據上論結,本件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為不受理之議決。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黃 白 江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1997-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