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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6 年鑑字第 8335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三三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降一級改敘。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書以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市西區戶政事務所戶籍員,因染上賭博惡習,入不敷出,明知其收入無力參加多組互助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間及八十四年一月間,自任會首,招集互助會各三十二會,每會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為方便其詐取會款,以杜撰之他人名義參加上開二組互助會,以掩人耳目,並利用標會時會員未全部到場競標之機會,擅用他人名義,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冒標會款,總計詐得金額三百七十一萬一千九十元。案經法院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確定。認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情事。被付懲戒人申辯稱:申辯人原為規矩兢業之公務員,一時糊塗,受人引誘、欺騙,鑄成錯誤,今已非常覺悟、後悔,事發之前鑒於自己錯誤,書寫報告呈主管長官,轉呈嘉義市政府,移由檢調單位偵辦,並多次與債權人協調,經嘉義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和解,按月由薪津內依規定扣還債權人,在此期間仍努力上下班,為戶政業務電腦化工作,無負上級交付任務,申辯人已深深徹底悔悟,從新做人,誠懇請求體念初犯,頗有悔意,給予自新機會從輕處分。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嘉義市西區戶政事務所戶籍員,明知無力參加多組互助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及八十四年一月各招集三十二會腳之一萬元互助會,自任會首,前者以杜撰之他人名義一人充數,後者以三人充數,除以各該名義競標得手外,並利用標會時會腳未全部到場之機會,擅用他人名義偽造標單冒標,總計詐得三百七十一萬一千九十元,案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有判決正本可考,並據該院函復案已確定,違法事證至為明確,所提與被害人間之和解書,並表示深知悔悟等情,可供處分輕重之參考,仍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黃 白 江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1997-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