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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6 年鑑字第 8443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四四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申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係該府交通處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台中市監理站股長,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至同年四月九日利用休假擅赴大陸旅遊,經查證屬實。

查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又查「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務員除合於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者外,不得進入大陸地區;另查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出國觀光依規定應填具出國案件請示單及載明目的地,報請服務機關核准,本案洪員並未申請出國即擅自前往大陸地區,有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提出洪員報告、護照、港簽及請假報告單影本等到會。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稱:

申辯人並非去大陸旅遊,而是去研究中國大陸駕駛人及車輛的管理制度。

申辯人並非出國觀光,亦未申請國外旅遊補助費,而係利用休假自費出國作業務上之研究,又現行出國觀光旅遊,因不送境管局,本單位除第一次出國(需領護照)及申請出國旅遊補助費時,才填寫出國報告單。

如果如此自費作研究,足以損失名譽,無話可說。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台中市監理站股長,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至同年四月九日利用休假經由香港擅赴大陸旅遊。此項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向台中市監理站提出報告所是認,且有其護照、港簽及請假報告單影本附卷可稽,況被付懲戒人於申辯書內,亦坦承不諱,雖其辯稱並非去大陸旅遊而係去研究中國大陸駕駛人及車輛的管理制度云云,惟所辯縱屬實在,亦不得資為免責之依據,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行為係違反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公務員除合於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者外,不得進入大陸地區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1997-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