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四四七號
被付懲戒人 乙○○
甲○○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乙○○、甲○○各記過二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因賭博案件,經法院以共同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判處乙○○有期徒刑陸月,甲○○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撲克牌肆拾副及帳冊壹本均沒收確定,並皆已完納罰金,其判決事實如次:
乙○○係台灣鐵路管理局機務處七堵機務段宜蘭機務分段機車助理、甲○○係該分段司機員,陳、張二員自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由陳員提供向不詳姓名友人借得坐落於宜蘭縣宜蘭市○○路○○○號二樓房屋作為賭博場所,並提供賭具樸克牌,供自行到上開處所之徐文堅等不特定人共同賭博財物,約定抽頭方式由參賭輸者支付每一參賭者每小時新台幣(下同)二百元共計八百元之抽頭金,現場並由甲○○負責記帳,且陳、張二員亦參與賭博,嗣於八十五年十月六日在上開處所為警當場查獲。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起訴書、判決書,及判決確定函(均為影本)各一份為證。
被付懲戒人乙○○申辯略稱:
申辯人乙○○於八十五年十月六日上午三點,被警查獲賭博案,在法庭上雖據實陳述係為旅遊籌款,然不為法庭所採認,但亦將經過坦承不諱,並事後為一時之糊塗深悔愧對鐵路局各級長官及有辱公務員之形象。懇請憐憫申辯人上有椿萱高堂,等待薄薪奉養,法內施仁,從輕懲戒,切莫斷送申辯人一門之生機,今後將兢業從公,善盡公務人員之職守。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略稱:
申辯人甲○○於八十五年十月六日上午三點,被警查獲賭博一案,在法庭上雖據實陳述係為旅遊籌措費用,然不為法官採認,但亦將經過坦承供認不諱,並深深反省,為一時之糊塗,痛悔不已,且愧對長官教誨,懇請憐憫申辯人家有弱妻幼子,嗷嗷待哺,盼能法內施仁,從輕懲戒,給予自新機會,切莫斷了申辯人一家人生機,今後將兢兢業業,更加努力從公,盡忠職守。
理 由被付懲戒人乙○○係台灣鐵路管理局機務處七堵機務段機車助理。被付懲戒人甲○○為該機務段司機員。二人均意圖營利,並基於共同概括犯意之聯絡,自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由乙○○提供向不詳姓名友人所借得之坐落宜蘭縣宜蘭市○○路○○○號二樓房屋作為賭博場所,並提供賭具撲克牌,供給自行到上開處所之徐文堅、李讚其、郭萬賢等不特定人共同賭博財物,約定抽頭方式為由參賭者支付每小時二百元之抽頭金,現場並由甲○○負責記帳,且乙○○、甲○○亦有參與賭博。嗣於八十五年十月六日上午三時十分許,乙○○、甲○○及徐文堅、李讚其、郭萬賢、王水木(上開四人均另由法院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在上開處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乙○○所有並供賭博所用之撲克牌一副及預備供賭博所用之撲克牌三十九副及甲○○所有並供賭博所用之帳冊一本。案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論被付懲戒人乙○○、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乙○○處有期徒刑六月,甲○○處有期徒五月,如易科罰金均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扣案之撲克牌四十副及帳冊一本均沒收,確定在案,有該院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三一八號刑事判決書,及宜院耀刑禮字第六二四七號判決確定證明函附卷可稽。且為被付懲戒人乙○○、甲○○申辯所是認,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等之行為,除犯刑法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不得有賭博足以損失名譽行為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乙○○、甲○○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蘇 俊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