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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6 年鑑字第 8462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四六二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申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鐵路管理局機務處台北機務段板橋機務分段司機員,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至同年四月十一日利用休假出國觀光機會擅赴大陸地區並與該地女子毛金鳳結婚,經查證屬實。

查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又查「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務員除合於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者外,不得進入大陸地區;另查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不得有,:::足以損害名譽之行為。林員未經報准擅赴大陸行為,有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提出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函、林員報告及出國觀光案件請示單影本等到會。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稱:

申辯人係司機員,以駕駛火車機車為生,應絕無洩密之嫌。

申辯人為成親在無奈、無意之困境下,有違規定謹請諒察從輕處理,銘心感謝。

本案已是兩年陳案,請惠速定奪,俾申辯人早日合法探親,避免讓岳父母繼續誤覺不敬。

目前往大陸觀光之公務員人數眾多已是公開的秘密,境管局有資料可查不查報,若老實陳報自首者有罪,申辯人實感不服。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鐵路管理局機務處台北機務段板橋機務分段司機員(技術佐),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至同年四月十一日利用休假出國觀光機會擅赴大陸地區並與該地女子毛金鳳結婚。此項事實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八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境平字第二○七五一號致上開板橋機務分段函、林員報告及出國觀光案件請示單影本附卷可稽,而被付懲戒人於申辯書內,亦坦承不諱,雖其辯稱伊係為成親,在無奈之困境下始違規定云云,惟所辯縱屬實在,亦不得資為免責之依據,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行為係違反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公務員除合於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者外,不得進入大陸地區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1997-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