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四八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福建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降一級改敘。
事 實福建省政府移送書略以:被付懲戒人甲○○前係金門縣林務所經理課課長,於八十四年間負責該所「森林公園兒童遊憩設施及步道工程」規劃設計及工程招標資格之研擬,該項工程於八十五年元月五日經所長許寬核准公告招標,投標資格限制為領有合格執照之丙級以上營造廠商,董員竟意圖使資格不合之志聯實業有限公司取得參與投標之不法利益,擅以金門縣林務所名義製作「金門縣林務所辦理兒童遊憩設施工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一份,放寬廠商投標資格,交與不知情承辦人陳子明附於投標須知內,作為該次招標之正式文件,發給領取投標單之廠商,致志聯公司取得參與投標之不法利益,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論以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月,禠奪公權一年三月,核董員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要旨:
本人負責金門縣森林公園各項工作之策劃與執行,八十五年度編列之兒童遊憩設施及步道兩項工程,經本課(經理課)規劃設計定案後移交行政課負責發包。投標資格僅限丙級以上營造廠,本人獲悉後,為考量本工程之專業性、安全性,乃研擬投標補充說明一份,放寬投標資格,增列兒童設施專業廠商亦可參加投標,提供行政課參考辦理,本補充說明於開標前曾提出討論,經參加投標廠商無異議通過。
該兩項工程經本課研擬補充說明,增列兒童遊憩設施專業廠商亦可參加投標,參加競標之廠商多達十五家。本課將兩項工程合併公開招標,即在防止圖利特定廠商,本人如欲圖利志聯公司,則將兩項工程分別辦理,即可符合公開比價之規定,而達到圖利志聯公司之目的,足證本人實不具圖利特定廠商之故意。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前係金門縣林務所經理課課長,於八十四年間負責該所「森林公園兒童遊憩設施及步道工程」規劃設計及工程招標資格之研擬,該項工程於八十五年元月五日經所長許寬核准公告招標,投標資格限定為領有合格執照之丙級以上營造廠商,被付懲戒人竟擅自以金門縣林務所名義,製作「金門縣政府林務所辦理兒童遊憩設施工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下稱補充說明)一份,不依行政程序簽請所長核准並公告,逕行放寬廠商投標資格,增列兒童遊憩設施專業廠商亦可參加投標,交與不知情之行政課承辦人陳子明附於投標須知內,作為前開工程招標之正式文件,使原無投標資格之志聯實業有限公司得以參加投標,此項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甲○○在申辯書中承認,並在所涉貪污刑事案件偵查中供認甚明,如其供述略稱:「我在八十五年元月七日有寫一張補充說明給陳子明,要他放寬廠商投標資格限制」、「我把補充說明直接交與陳子明,沒有簽請所長批示」。核與金門縣林務所所長許寬作證時所陳述:「本件放寬給兒童設施專業廠商參與投標之事,原先我不知道」、「如果放寬投標資格也要重新公告,由我來決定」等情相符,並有補充說明影本附卷可稽,事證甚為明確(以上供述及證言見卷附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他字第二十四號瀆職案卷八十六年一月十日、二十日之訊問筆錄影本)。被付懲戒人雖力辯並無圖利志聯實業有限公司之犯意及行為(所涉刑案仍在審理中),但其擅自以金門縣林務所名義,製作投標須知補充說明,不依行政程序呈請所長核准並依法公告,逕行交與不知情之承辦人陳子明,放寬投標廠商資格,使原無投標資格之志聯實業有限公司得以參加投標(卷查本件工程由鴻德工程有限公司以新台幣三百三十七萬元得標),其行政上違失責任仍難解免,核其行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公務員應誠實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