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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6 年鑑字第 8497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四九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二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甲○○連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詐欺事實詳如證據二刑事判決書附表。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證據: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

(三)、臺南縣政府考績委員會八十七年度第四次會議紀錄。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謂:

申辯人甲○○自民國五十九年奉派新營國民小學任職幹事服務,謹遵長官訓示及師長教誨,用粗淺所學,竭力為社會國家教育行政工作盡棉薄之力,一生謹守公務員應遵守法紀,不敢有何踰越規矩行為。申辯人自服務新營國小,已屆滿二十七年有餘,平日對長官交付之各種勤(業)務,均是全力以赴,圓滿達成任務,近五年內曾獲省縣政府嘉獎十二次記功五次,考績連續近五年甲等,服務熱忱、績效良好,因申辯人知這是本身職責與義務,有幸受國家之任命與託付,申辯人方能從事公僕生涯,正亦是申辯人之目標。

本詐欺案件發生意旨:

⑴申辯人此次因週轉失靈,係因民國八十三年三月間被以前學校同事吳麗雪(現已退

休)之子曾偉褔倒會,損失新台幣(以下同)六十七萬元及多年前被楊姓夫婦倒會約五十萬元,始陷於困境,導致原判決附表所示四組互助會中已死會未取得會款之會員,均由申辯人以瞞天過海方式將會款挪用週轉(按即該會員實已得標,被告均稱另有他人得標,而未將會款給付),而時日一久竟積重難返。迨八十五年四月間已感捉襟見肘。

⑵始不得不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宣布停止互助標會,並即分別於同月十五、二十

二、三十一日,假新營國民小學學生活動中心樓上會議室,召開三次協調會,除將止會後所欠會款先簽發本票交各會員執憑外,並擬變賣不動產償還試圖與被害會員和解。無奈告訴人索款急切,不待申辯人處理,即控以詐欺刑責,誠非始料所及。

⑶申辯人被曾、楊等人倒會後,曾擧債代墊被倒會款。而為償還債務,乃又再起會週

轉,但挖東牆補西牆,究非良策。蓋債務依然存在,不過得暫紓解而已,況四組會所得會款合計不過八十八萬,縱全部用以償還債務仍有不足,抑且嗣後又有每個月四萬元之死會會款尚待給付,是以申辯人每為償債及繳納而致焦頭爛額,從而週轉需要,始起意挪用得標會員之會款,然此擧無異飲鳩止渴。果不其然,至八十五年四月間已漸感週轉不靈,終於不得不宣布停止標會,以免深陷。但為使被害會員及活會會員之損害減輕,除先後召開三次協調會試圖與被害會員及活會會員和解外,並到處張貼售屋啟事要約買賣,俾籌款給付。以上事實告訴人均知之甚稔,此有張貼售屋啟事之照片三幀可稽。足見申辯人尚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但房地產景氣近幾年一直低迷,致無法順利出售變現及時與告訴人和解,深感內疚,然非所願也。⑷申辯人確實因週轉不靈始不得不停止標會,此有附呈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八十

五年十月十二日八十五南院武執妥字第八六一一號通知影本一份足資參稽,足見並非蓄意詐欺。蓋如意在詐欺且已得,斷無任將所有房地產由該院以新台幣二百八十餘萬元賤價拍賣之理,又申辯人薪俸並由告訴人查封執行中,殘餘薪資用來養家活口,上有年邁父母、膝下子女尚需教育已然捉襟見肘,但仍撐持迨今,不願倒下,無非希望債權人猶可一點一滴取償,以減輕心中痛苦,日後一旦有東山再起機會亦絕不逃避是項會款,定負責到底!⑸本案辦理情形:

申辯人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收受地院判決正本,誦悉其理由,實難甘服,合於法定期間內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聲明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

結語:

綜上所陳,本件申辯人以不正方式挪用得標會員之會款,行為容或可議,但絕無不法所有之意圖。為此敬請撤銷懲戒,明察酌情議處。

提出證據: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文一件(四頁)(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六三八號)。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一件(三頁)(八十五年度八月五日八十五南院慶執妥字第八六二八號)。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一件(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八十五南院武執妥字第七六一六號)共三頁。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一件(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南院武執妥字第七六一六號)。

最近五年獎勵影印本一份。

最近五年考績影印本五張。

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收文登記影印本乙紙暨答辯狀乙份。(共四頁)附件:售屋啟事照片三幀等件為證。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南縣新營國民小學幹事,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起至八十六年三月間如後附表所示各組互助會之起期,向附表所示之會員招攬互助會(均為內標),並於每月一日利用臺南縣新營市○○路○號新營國民小學教職員辦公室為開標地點進行開標。詎甲○○因經濟困難週轉不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各組會有效期間,利用各會員彼此間未聯絡得標情形或不知有何人參與各互助會之機會,連續多次於各互助會之投標日,在上開地點獨自開標,若有會員前往看標,即於開標比價後向到場之會員提示由得標者書寫之標單,並向得標者以外之其他會員告知實際之得標人為何人,而另向該得標人偽稱其未得標,若無會員前往看標,則於開標時,時而有比價、時而未比價,再自行向會員偽稱某甲會員得標,另向某甲偽稱其未得標,致使參與投標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向各該互助會之活會會員詐得如附表所示之會款予以花用,嗣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宣告停會,未得標之會員始知受騙。上開事實,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六三八號刑事判決論被付懲戒人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處以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八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有各該院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函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雖謂確因週轉不靈始不得不停止標會並非蓄意詐欺云云,惟為確定判決所不採,所提各項證據經核亦均不足為免責之認定。被付懲戒人行為除違反刑法之規定外,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不得有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謝 曉 明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199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