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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6 年鑑字第 8401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四○一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二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台中市警察局小隊長,前於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巡佐任內,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至四月十四日請休假,參加信德國際公司招攬之國外觀光賭博團前往菲律賓馬尼拉賭博,並因輸新台幣一千一百萬元滋生糾紛,經查證屬實;雖於事後和債權人和解,惟其行為已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馬員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違法失職之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提出馬員訪談紀錄及入出境紀錄影本各乙份為證。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稱:

民國八十五年底,認識賴明得及戴惠貞兩人,只知其二人係居住台北市的生意人,其真實底細並不清楚,自與該等認識後,常到台中市找申辯人,申辯人也把該二人視為朋友。八十六年初(二月份)賴與戴二人下來台中,約申辯人四月份一起至菲律賓旅遊,告訴申辯人菲律賓百勝灘風光如何秀麗,尤其菲律賓四月份有酒會,更加熱鬧,申辯人告訴他倆,因申辯人是公務員,須請休假及辦出國手續,到時才能決定能否成行。八十六年四月份,戴惠貞打電話給申辯人,問申辯人請假、手續是否已辦妥,申辯人告訴他都已辦好,電話中約定與賴明得及戴惠貞二人於四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在中正機場見面,一起赴菲律賓旅遊。

該日,申辯人依約準時到達,卻未見賴、戴二人,到了九時三十分,才在機場見到曾一起與賴、戴二人一起到台中市找過申辯人的該公司李姓職員,他見到申辯人後,即告訴申辯人,賴、戴二人因臨時有急事,不能與申辯人一起坐同一班飛機,由他先陪申辯人到菲律賓,賴、戴二人當日會趕至菲律賓與申辯人會合,一向信任朋友的個性,及難得出國旅遊,不疑有他,便與該職員先行前往。賴、戴二人於當日晚間九時左右,與申辯人在菲律賓馬尼拉,他們預先為申辯人訂的飯店見面。(他二人到底何時到達菲律賓的時間,申辯人不知道。)隨後即一起到該飯店內的酒會會場飲酒,申辯人喝醉了,迷迷糊糊的與他們三人又一起到該飯店內的所謂稱「卡西諾」包廂,由該公司之李姓職員拿籌碼給申辯人下注,玩不多久,申辯人因疲累又頭疼,就回房間休息。

第二天開始,申辯人就找不到賴、戴二人,請該公司的李姓職員到櫃檯詢問,答覆說賴、戴二人並未住在申辯人住的飯店,當時申辯人心急如焚,心想被耍了,在國外人地生疏,毫無辦法。直到第三天晚上該公司李姓職員告訴申辯人,返國的飛機訂在第四天早上,申辯人當時本以為賴、戴二人會一起與申辯人坐同一班機回國,結果也只有該李姓職員與申辯人一起坐同一班機返國(四月十四日)。直到四月十七日晚上戴惠貞才打電話告訴申辯人,說申辯人在菲律賓輸了新台幣一千萬元。為了繼續從事申辯人熱愛的警察生涯,不得不付出新台幣四百萬元與賴、戴和解。從警二十二年來,一直是兢兢業業,奉公守法,堅守於自己的工作崗位上,一時之交友不慎,落入賴、戴二人事先設好之圈套,毀了申辯人一生的名譽,二十二年來,與妻一起辛勤工作的積蓄,毀於一夕之間,一生與人交往,首重仁義,待人以誠,從無害人之心,結交朋友,不拘小節,經歷此次之慘痛教訓,此後半生必時刻引以為戒。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台中市警察局小隊長,前於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巡佐任內,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至同月十四日請休假,參加信德國際公司招攬之國外觀光賭博團前往菲律賓馬尼拉賭博,輸去新台幣一千一百萬元,馬員事後雖以新台幣四百萬元和債權人和解,惟其行為已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台中市警察局訪談時坦承不諱,有該局訪談紀錄及入出境紀錄影本各乙份附卷可稽,況被付懲戒人於申辯書亦不否認上開事實,違法事證極為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不得有賭博,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自應依法酌情議處。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八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1997-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