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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6 年鑑字第 8420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四二○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庚○○丁○○乙○○戊○○己○○丙○○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庚○○、丁○○、甲○○、乙○○、戊○○、己○○、丙○○均免議。

理 由按懲戒案件有受禠奪公權之宣告,認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經查:

被付懲戒人庚○○係空軍後勤司令部第三後勤支援處補給組中校副組長,丁○○係該部器材處發編科上尉補給官。八十四年十二月間,丁○○任職空軍第三後勤支援處期間,承辦該處購案編號EB五三五四P○三五號(自走式叉動車等四項)採購案,庚○○利用督辦該採購案之機會,知悉安慶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慶公司)實際負責人康春雄欲圍標該採購案,庚○○為協助安慶公司順利得標,於該採購案公告招標後,先自不知情之部屬鄭尹雄上兵處,取得領取投標單之「億力機械」等十家廠商名單後,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七日,以電話將領單之十家廠商名單及其職務上知悉之該採購案預算金額新台幣(以下同)二百一十四萬餘元暨將以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九十五為底價之參考等應行保密之資料,洩漏予康春雄知悉,俾供康某進行圍標事宜,並期約於康某順利得標後,支付二十萬元賄款予庚○○,以為報酬。同年月九日康春雄復電告庚○○,因該採購案須協調處理之廠商過多,原期約之賄款金額須減少,庚○○亦表同意。嗣康春雄於取得領標廠商名單後,即向「億力機械」等九家公司,逐一收購投標單進行圍標,惟已領標之「鑫昕公司」陳啟東(該公司之負責人為陳慰祖,係陳啟東以其舅舅陳慰祖之名義領標)於康某收購其標單前,即已將投標單以掛號郵寄至空軍第三後勤支援處之投標信箱,經康春雄與陳慰祖協調後,陳慰祖同意設法撤回標單,改由安慶公司主標,俟得標後,由陳啟東出貨,康春雄則交付一百一十二萬元貨款予陳啟東,另給付陪標廠商李正雄十二萬元及庚○○賄款十萬元。同年月十一日陳啟東以電話聯絡該採購案承辦人即被付懲戒人丁○○,要求丁○○將其已投標之標單抽掉,丁○○將上情告知其長官庚○○,劉某即指示丁○○設法將陳啟東之標單抽掉,丁○○乃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開標當日上午八時許,至花蓮郵局第○○○─○○四二五號信箱內,將陳啟東之標單抽出,攜回營區藏放後毀棄,使安慶公司順利以一百九十九萬元得標。凡此事實,業據空軍後勤司令部慎判字第○六四號判決,以被付懲戒人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九年,禠奪公權五年。被付懲戒人丁○○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私人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禠奪公權二年。均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空軍後勤司令部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幸監一九六四號判決確定證明函在卷可稽。違失事實,堪以認定。惟被付懲戒人庚○○業經禠奪公權五年,被付懲戒人丁○○業經禠奪公權二年,應認本案處分已無必要,依首揭說明,應為免議之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係空軍總司令部政治作戰部第三處上校監察官,被付懲戒人乙○○係空軍後勤司令部採購處少校管制官,被付懲戒人戊○○係空軍後勤司令部政治作戰部第三科少校監察官,己○○係空軍後勤司令部採購處上尉驗收官。緣八十四年十二月間,空軍後勤司令部辦理EB五三○六P○三四號「活動式器材架等七項」採購案,預算金額二千二百三十五萬三千四百元。安慶公司康春雄為圖得標,遂與民間人士李正雄、陳台生共謀,由康春雄負責聯繫欲投標之廠商,以便進行圍標,李、陳兩人負責疏通軍方各相關承辦人,冀能將底價訂在預算金額百分之九十五左右,以謀取高額利潤。八十五年一月五日該採購案公告招標後,李正雄、陳台生於第一次開標(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前某日晚,邀約該採購案之承辦人即被付懲戒人乙○○至台南市○○路○段「王品台塑牛排館」餐敘,席間李、陳二人告以安慶公司康春雄欲標得該採購案,希望底價能訂在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五,被付懲戒人乙○○允諾將予協助,另外,李正雄以電話聯繫與其熟識之被付懲戒人甲○○,告以安慶公司康春雄欲標得該採購案,希望甘員於開標作業時能配合空軍後勤司令部所提出之底價,被付懲戒人甲○○表示同意,迨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該採購案於該部開標,計有安慶公司等六家廠商通信投標,安慶公司以二千一百十二萬一千零五十元競標,乙○○為配合李正雄、陳台生之要求,於訂定底價時,竟違背其職務,以其所知悉之該採購案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九十五.七即二千一百四十萬元,填寫於底價表上,為其招標訂約單位之預估底價,另該部之監察官鄭會軍少校則將其訪商之估價一千九百十六萬五千元,提示予空軍總部所派監辦代表即被付懲戒人甲○○,甘員遂亦簽名同意鄭會軍所填寫之底價金額,開標主持人即該部採購處處長顧家龍中校,認監辦代表所定底價較低,遂憑之定為底價,經拆閱廠商投標標封,因投標金額均高於底價而宣告廢標。嗣該採購案第二次開標(八十五年二月六日)前某日,該部監察官即被付懲戒人戊○○,將其職務上所知悉應保密之該採購案第一次開標之底價一千九百十六萬五千元,於電話中告知李正雄。李正雄即據以告知康春雄,使康某得以作為第二次投標時之參考。又因該採購案第一次投標時,仍有外圍廠商投標,渠等為圖破壞外圍廠商之投標,以確保第二次開標時康春雄能順利得標,遂由陳台生於000年0月0日邀約被付懲戒人乙○○,在前述「王品台塑牛排館」內,介紹梁員予康春雄認識,並希望梁員於開標前,將投標廠商標封携出,供渠等確認有無外圍廠商參與投標,以幫助康某得標,梁員承諾將予協助。八十五年二月六日第二次開標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許,乙○○會同鄭會軍至台南郵局第二十四支局領取安慶公司等五家廠商通信投標封,携至該部北側門外,與陳台生、康春雄會合,由陳台生帶領至該部附近不知情友人陳福慧之家中,經康某檢視發現大進公司及頂捷公司非內圍廠商,渠等三人竟共同拆閱該兩標封,並竊取頂捷公司投標封所附之工廠登記證影本後毀棄,使之因資格不符而無法參與競標,另見大進公司因未附購買標單收據已喪失資格後,再將二標封封合,由梁員携回該部進行開標作業,結果安慶公司順利以一千九百萬三千五百八十元得標,該採購案簽約後,依契約規定,該部應要求安慶公司提供進料備貨及產製行程進度等資料,以供進行履約督導,惟承辦該採購案驗收業務之被付懲戒人己○○竟未要求安慶公司提供,且該部於八十五年三月十九日接獲未具名檢舉函,指安慶公司無承製能力,違約轉包該軍品,檢舉案經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即被付懲戒人戊○○簽准依合約規定實施督導,並知會己○○,同年月二十五日,己○○與戊○○會同安慶公司康春雄,至高雄縣○○鄉○○路鐘金榮所經營之地下工廠實施履約督導時,理應查明安慶公司是否違約轉包,惟廖、黃二人共同故意未予調查追究,於填寫履行紀錄表時,竟違背渠等職務,由廖員於記錄表上,記載「實際參觀承商公司、工廠:::生產進度正常」等不實之紀錄,黃員並簽名附署,使康春雄免因違約轉包,被解除合約,而順利交貨並通過驗收,八十五年七月初,康春雄領得該採購案貨款後,即開立世銀鳳山分行票號MA0000000號,面額三十萬元,發票人為康陳妹之支票賄款,於同年月九日在高雄市「金財神酒店」內交付乙○○收受,梁員並透過李正雄承兌獲現。另康春雄亦開立該分行票號MA0000000號面額六十六萬元,發票人同為康陳妹之支票,經陳台生轉交李正雄,除李、陳二人之傭金外,其中三十五萬元作為軍方人員之賄款,由李正雄負責交付,李某兌現該支票後,於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中午,電話聯繫甲○○,得知甘員欲搭乘當日下午六時許,台南往台北之班機北返,乃於當日下午六時許,前往台南航空站等候甘員,並於候機室內,將十萬元賄款夾於報紙內,當場交付甘員收受。李正雄復於同年月十八日下午電話聯繫己○○、戊○○,於當晚至台南市○○路○段李某開設之「宏利行」公司,當場交付賄款十二萬元予廖員,十三萬元予黃員收受。凡此事實,業據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八十六年覆高則劍字第○○五號判決,以被付懲戒人甲○○、乙○○、戊○○、己○○,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分別判處甲○○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四年。乙○○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奪公權六年。戊○○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己○○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違失事實,堪以認定;惟被付懲戒人甲○○業經褫奪公權四年,被付懲戒人乙○○業經褫奪公權六年,被付懲戒人戊○○業經褫奪公權五年,被付懲戒人己○○業經褫奪公權五年,應認本案處分已無必要,依首揭說明,應為免議之議決。

被付懲戒人丙○○係空軍後勤司令部第四後勤指揮部倉運大隊業管科少校補給官,八十五年六月間任職於該部採購處少校採購官,負責辦理該部編號EB六三七九P○○五號「T-一B靶機等二項」採購案之訪價、招標及訂約等業務。該案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告招標後,民間廠商翁志鵬、翁志勝兄弟、康春雄、李正雄及陳台生等人,均明知國內僅有李文慶所負責之瑞峰模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峰公司)具有承製是項靶機之能力,遂爭相欲與李文慶合作參與投標,圖取利益。嗣因康春雄與本案採購案承辦人丙○○熟識,康某為避免各廠商間互相殺價競標致減少利潤,乃居中斡旋圍標,於八十五年七月十日,在其高雄市○○街辦公室,邀集李文慶及由翁志鵬指派辦理投標事宜之翁志勝協商,本採購案由翁氏兄弟主導並與李文慶合作,由李文慶之瑞峰公司主標,翁志鵬負責之鈞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文慶向不知情之友人朱台雄所借得之固得模型科技公司陪標,得標後由李文慶實際以三百二十二萬元負責承製靶機,逾此部分之得標價款歸翁氏兄弟所有,並分配予康春雄、李正雄及陳台生等人,以作為渠等不參與競標之代價,及行賄本採購案之承辦人即被付懲戒人丙○○。康某並於同日以電話聯繫丙○○,告知該採購案將由翁志勝直接與其商討投標金額及交付賄款事宜等情,丙○○即以所知悉之該採購案預算金額,在電話中告知康某所定投標七十九萬元太高了,已達九七折。翌(十一)日晚八時三十分許,被付懲戒人丙○○應翁志勝之邀約,在高雄縣岡山鎮岡山農校門口見面,翁某除將其與李文慶分別以三百八十餘萬元及三百六十九萬餘元,參與投標案告知丙○○外,並期約本採購案將予丙○○八萬元賄款,另將得標價百分之三予康春雄。李正雄及陳台生則各得一萬五千元。丙○○明知翁志勝等人合謀圍標本採購案,非旦未予阻止且同意受賄,允諾將盡力幫忙,並告以李文慶所定投標金額三百六十九萬餘元適宜,八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該靶機採購案開標時,果僅上述三家公司參與投標,丙○○於該採購案底價表之「招標訂約單位預估底價」欄內,填寫其向李文慶所訪之報價三百八十六萬一千八百元,供底價議定小組作為訂定底價之參考,開標結果,瑞峰公司果以三百六十九萬七千零五十元順利得標,惟尚未交付賄款予丙○○時,即被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站查獲。凡此事實,業據空軍後勤司令部慎判字第○五八號判決,以被付懲戒人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處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四年,被付懲戒人丙○○不服該判決,聲請覆判,經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八十六年覆高則劍字第○○三號判決聲請駁回,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違失事實,堪以認定;惟被付懲戒人丙○○業經褫奪公權四年,應認本案處分已無必要,依首揭說明,應為免議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被付懲戒人庚○○、丁○○、甲○○、乙○○、戊○○、己○○、丙○○均應為免議之議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三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一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1997-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