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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6 年鑑字第 8424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四二四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 ○記過一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連續以詐術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確定,其判決事實如次:

甲○係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倉庫工,明知其財務狀況欠佳,應無力償付消費款項,卻向美國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申請信用卡並通過核發,並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同年二月九日止簽帳刷卡約十九萬餘元(消費地點多為大舞場等特約商店),至應付款期日遲未繳款,經該行屢催仍未果始知受騙。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証據:提出判決書、確定函及簽帳單為証。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以:

申辯人涉及美國商業銀行松山分行詐欺案,因使用信用卡消費後未依約償還墊付款

項,實因服務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二十餘年,携眷租賃住宅,始於民國八十五年貸款始購一自用住宅,因週轉失靈,造成無法依約清還,至於憑卡向舞場特約商店消費,是因軍中老同學來高雄小住略盡地主之誼招待前往,特約商店消費是簽帳刷卡換取現金來維持家庭財物窘境。以上債務,並已達成和解,美商銀行已不願追究法律責任。

申辯人經此一慘痛教訓,影嚮局譽,內心深感悲痛,已知所警惕,絕不再犯,懇請

鈞會體恤申辯人服務公職二十餘年,因家庭窘境,從無犯行,賜准自新從輕發落,毋任感禱。

提出和解書影本一件為証。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政府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倉庫工(業務士),明知其財務狀況欠佳,應無力償付消費款項,卻向美國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申請信用卡並通過核發,而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同年二月九日止簽帳刷卡約十九萬餘元(消費地點多為大舞場等特約商店),至應付款期限日遲未繳款,經該行屢催未果,始知受騙。上開事實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論以連續以詐術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四月。被付懲戒人不服上訴,亦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駁回,並宣告緩刑二年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確定証明函與簽帳單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否認,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行為除犯刑法外,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三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一 日

書記官 謝 曉 明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1997-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