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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6 年鑑字第 8427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四二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一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要旨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立台東醫院醫用放射線技術師,因傷害等案件,經法院以傷害人之身體,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又預備殺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菜刀壹把(已折斷)沒收;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菜刀壹把(已折斷)沒收。其判決事實如次:

甲○○係省立台東醫院醫用放射線技術師,渠與高月華原係夫妻關係,雙方因感情不睦,於八十五年六月間離婚,惟仍同住在一起。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凌晨三時許,二人因細故發生爭執,甲○○竟以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高女,致高女頭部外傷,併腦水腫成傷。又於八十六年元月九日下午六時五十分許,甲○○因懷疑高女與其他男子有染,酒後一時氣憤,竟萌殺人之犯意,持預藏之所有菜刀一把,前往台東縣東河鄉都蘭村三十五鄰三一六號高女娘家,見高女即持菜刀欲作砍殺狀,並揚言:我要給你死等語,致高女心生畏懼,迅速躲入浴室,甲○○手持之菜刀摔打桌子而斷裂,復至廚房內持菜刀二把續加恐嚇,經在場之人趕前制止,並由鄰人報警處理始免於難。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附送起訴書、判決書影本等件為證。

被付懲戒人申辯要旨申辯人與高月華係夫妻關係,雖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間辦理離婚,但仍然居住在一起,同年十二月間因高女經常不顧家及子女起居,好言苦勸均未改善而情緒激動發生口角,進而出手打了高女,孰知高女日後更變本加厲的棄家不顧,於是在心情惡劣下,又耳聞高女與其他男人有染,雙重打擊,加上喝些酒,在氣憤情況下,前往高女娘家問明究竟,是否願回頭,往事不究,高女不但不肯回頭,且惡言相向,申辯人才忍不住與高女再度爭吵,由於申辯人抵不過高女眾家人及鄰居的不利偽證,因此才受到法院的不利判決,在受到此無辜判決實令申辯人徹底痛心,加上接獲台灣省政府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不得不提出申辯,本案確係純粹是家庭糾紛,並無其他不法情事,或有妨礙公務情形,懇請貴會體恤申辯人之無知及初犯,勿依此家庭糾紛懲罰申辯人,以利申辯人自新。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立台東醫院醫用放射線技術師,因與其原配偶高月華感情不睦,乃於八十五年六月間離婚,惟仍同住於台東市○○路○段○○○號○○弄○○號。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凌晨三時許,二人在該處因細故發生爭執,被付懲戒人竟出手毆打高女,致高女頭部外傷,併腦水腫成傷。又於八十六年元月九日下午六時五十分許,陳某因懷疑高女與其他男子有染,酒後一時氣憤,竟萌殺意,持預藏之所有黑柄菜刀一把,前往台東縣東河鄉都蘭村三十五鄰三一六號高女娘家,見高女即持菜刀欲作砍殺狀,並揚言:我要給你死等語。因見高女畏懼及時躲入浴室,被付懲戒人手持菜刀摔打桌子斷裂後,復至㕑房內取菜刀兩把續加恐嚇,幸經在場之高千惠趨前制止,並由鄰人報警處理等情。案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同院刑庭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等規定論被付懲戒人甲○○傷害人之身體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又預備殺人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菜刀壹把(已折斷)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菜刀壹把(已折斷)沒收確定。有起訴書、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九十五號刑事判決及該案確定函在卷足證,申辯意旨亦不否認其事,其違反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事證明確。因其情緒失控一時失誤,對公務尚無直接損害,爰酌情依法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五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徐 秀 琴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1997-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