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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6 年鑑字第 8437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四三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福建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降二級改敘。

事 實福建省政府移送書載稱:

甲○○與妻洪亞梨共同意圖營利,復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二年間某日起至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止,連續多次提供其位於金門縣金湖鎮山外七十五之二號住處供賭客以天九牌賭博,張等則以莊家、賭客每贏一萬元抽頭一百至四百元不等之方式,獲取不法利益嗣經警循線偵知上情,並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持搜索票於上址扣得賭具碗公一個、天九牌三十二塊、骰子十一個、及供其等犯賭博時用以監視出入人員與逃避查緝把風之鏡頭、閉路電視及電線等,案經金門縣警察局報請地檢署偵查。張員經金門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三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均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經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已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之規定、及「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一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刑事判決影本為證。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略稱:

申辯人因賭博被法院判處罪刑,固係事實,但係因妻洪氏賦閒在家,偶邀鄰友玩牌,在情緒失控下誤入歧途;今受處分理應接受。惟申辯人之犯意,實非判決中所述之有長期性、連續性,敬請委員諒察,酌予從輕懲處,給予自新機會,則銘感五內,沒齒難忘;今後自當戮力從公,盡忠職守,不負厚愛。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技術員,竟與其妻洪亞梨等意圖營利,自民國八十二年間起,至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止,連續多次提供渠等位於金門縣金湖鎮山外七十五之二號住宅,予翁明政、許乃發、鄭水本、陳棟材、吳茶楳等賭客,以天九牌賭博;並於該處設置閉路電視、鏡頭及電線,用以管制出入人員及避免警方查緝。而被付懲戒人等則以莊家每贏新台幣(下同)一萬元,抽頭四百元、賭客每贏一萬元抽頭一百元不等之方式,獲取不法利益。嗣經警循線偵知上情,並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持搜索票在金門縣金湖鎮山外七十五之二號扣得賭具碗公一個、天九牌三十二塊、骰子十一個、及甲○○、洪亞梨所有供賭博時,用以監視出入人員及逃避查緝把風之鏡頭、閉路電視各一個及電線一組。此等事實,業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審判明確,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論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三萬元,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確定在案,有該院八十六年訴字第七號刑事判決正本、及判決確定證明函附卷可稽,且為被付懲戒人申辯所是認;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另尚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不得有賭博足以損失名譽行為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楊 奇 霖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1997-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