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五○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申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要旨被付懲戒人甲○○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一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確定;其判決事實如次:
甲○○係彰化縣警察局彰化消防分隊隊員,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八時許,因發現其所有之GY-九六六六號自小客車遭人損壞座門及引擎被摻入砂石,而懷疑係其同事陳明文所為,適於同日上午九時許,輪由陳明文在消防大樓值班台執勤時,詹員竟於值班台後之電梯門前,大聲呼喊:「阿文,我就是彰化消防分隊的老大,幹你娘,看你要怎樣都可以」等語,當場侮辱陳員,藉以洩憤。
核詹員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提出起訴書、判決書、確定函等件影本為證。
被付懲戒人申辯要旨申辯人就起訴書及判決書所列,認為先有澄清必要:
內容㈠渠平素與同事相處不睦(指我)。
說明:在邱分隊長打壓下,為何仍有同事替我講話。陳明文說我與同事相處不睦,而
且到處去造謠,講這種話的人是相當沒有道德的,他所講的話,能相信嗎﹖內容㈡座車遭不詳人士破壞,懷疑係陳明文所為,心生不悅,侮辱陳明文藉以洩憤,陳明文又說並無恩怨,基於同事之誼,願意原諒被告。
說明:⒈陳明文說我懷疑他,請他拿出具體的證據,說明我是何時、何地懷疑過他。
⒉我身為執法人員,會不懂法律知識,會沒證據任意去懷疑他。
⒊說謊、誣告的還說要原諒被告,真是人心可畏。
內容㈢我大聲呼喊阿文我就是彰化分隊的老大,幹你娘,看你要怎樣都可以:
說明:⒈我與陳員爭吵乙事,絕非與我的座車遭破壞有關,這根本就是兩回事,扯不上關係,是陳員等人構陷。
⒉升降國旗原本是工友負責,一下子改變了,換由彰化分隊隊員輪流,只因邱
分隊長及幾位同仁特別重視這件事,隊部也有公文,整個分隊似乎只重視此事,有一天分隊長帶七、八人上頂樓,分隊長便叫陳明文帶我去降國旗,這時陳明文便恐嚇我,這裡晚上黑漆漆,如果只一人上來頂樓,發生什麼事也沒人知道,當時調到彰化分隊沒多久,晚上夜晚每隔兩小時便到我的寢室拿東西,敲門便跑,有幾位他的同夥輪流吵。連承辦的業務也被丟掉,只要放假,不分晝夜,長期精神轟炸、文攻武嚇,張炳坤說彰化分隊我沒辦法待到三個月,叫我夜勤值班小心一點,與議員很熟,開車注意一點,有一天遇到槍你就知道,說我只能做朋友,不能做同事,真是這樣嗎,這種行為誰才是老大。
⒊再彰化分隊的毛巾被點腐蝕性的藥劑,後來被調到芬園小隊,結果毛巾跟在
彰化分隊一樣被放藥劑而且更嚴重,洗臉有十幾處流血,棉被全是泥巴,不論是被提出告訴或遭恐嚇,或調職、記過等等皆與邱分隊長有關。⒋我剛到彰化分隊,每位同仁打招呼常稱對方老大,我是新進人員,環境不熟,有很多不懂的事,怎可能自己稱老大,而且當老大有何用。
⒌此次遭到恐嚇-刁難阻擾-精神轟炸-記過-調芬園小隊-情形與彰化分隊
做法相同-再記過-打壓,這些才是我與陳員爭吵的原因,陳明文只是一個棋子而已,從頭到尾,申辯人被逼得忍無可忍,陳員說我與同事不睦:::
,是構陷,自導自演,絕非事實。
物證:錄音帶四捲、懲處令五件、申訴報告處理表乙份、錄音帶說明及編號乙份。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彰化縣警察局彰化消防分隊隊員,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八時許,因發現其所有,停放於彰化市○○路○段消防大樓保養場旁之GY-九六六六號自小客車遭人損壞座門及引擎被摻入砂石,而懷疑係同隊隊員陳明文所為,適於同日上午九時許,輪由陳明文在該消防大樓之值班台值勤依法執行消防警員值勤職務時,甲○○竟在值班台後之電梯門前,大聲呼喊:「阿文,我就是彰化消防分隊的老大,幹你娘,看你要怎樣都可以」云云,而當場侮辱執行勤務之陳明文。此項事實,業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明確,並因其犯情輕微,陳明文亦不願追究,依檢察官之請求,引用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等規定論處被付懲戒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罰金一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確定,有該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二二三號刑事判決、確定證明函等件在卷足稽,申辯意旨飾詞否認,要無可採。所提出之錄音帶、處分令、申訴報告等資料,不足為免責之證明。其違反刑法之事證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十六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五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王 文委 員 黃 向 堅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徐 秀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