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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7 年再審字第 883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再審字第八八三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事 實再審議聲請人甲○○係台灣省政府物資處會計室課員,於該處更名前,係兼任台灣省物資局東區業務處會計員職務。民國八十四年四月間,該局為精簡組織員額,擬將東區業務處改為供應站,其會計室於報奉省府主計處核准後,即免除聲請人所兼之東區業務處會計員職務,並限期辦理移交,因聲請人抗拒移交,且妨礙公務之進行及散發指控長官、污辱同仁文件,嚴重破壞公務機關工作紀律,經省府移送本會審議結果,於八十六年八月一日以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三九七號議決予以降一級改敘之懲戒處分。嗣聲請人不服聲請再審議,先後經本會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同年四月十日、六月十二日及八月二十八日,以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八四號、七九八號及八十七年度再審字第八○四、八二五、八三八、八六一號等議決,分別以其聲請為無理由或不合法予以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上開八十七年度再審字第八六一號議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八項證物,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聲請再審議。其聲請意旨略稱:

聲請人即被付懲戒人,因被羅織違法失職,情節重大,移送懲戒,遭受降一級改敘處分,被誤陷致晚節不保,一生擔任公職,清譽毀於一旦,傷害聲請人三個子女前途一案,不服鈞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八十七年度再審字第八六一號議決書,採信原移送機關非法搪塞之事由及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議決再審議之聲請駁回,合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聲請再審議書,並將再審議理由臚陳如次:

鈞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八十七年度再審字第八六一號議決書,採信下述原移送機關偽造、變造之事由,駁回聲請人聲請再審議,略以:

原移送機關台灣省政府對本件聲請再審議之意見:

㈠「有關曾員指稱本府物資處支付委託中國生產力中心研究評估本府物資局存廢報告及資產估價費用有違反預算法第二十三條及非法利益輸送:::一節,前經本府主計處及法規會派員專案調查在案,其支付均依法定程序編列預算及核銷,並無非法情事」乙節,係將非法掩護為合法之不法行徑,申辯如下:

⑴原委託中國生產力中心「研究評估物資局存廢報告」乙案,經聲請人於八十七年三月四日聲請再審議,質疑支付該評估費用不合法時,鈞會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八十七年度再審字第八二五號議決書卻記載,原移送機關改口稱:「按物資處支付資產估價費用係依法定程序核銷」。

聲請人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聲請再審議,再質疑評估存廢報告,怎能變成資產估價費用。鈞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八十七年度再審字第八六一號議決書又記載,原移送機關辯稱「係支付委託評估存廢報告及資產估價費用」。本案究竟係「委託評估存廢報告」或「資產估價費用」或「委託評估存廢報告及資產估價費用」,事實只有一個,不容原移送機關出爾反爾狡辯。請鈞會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一及二十二條規定,究明費用正確項目,以確定責任歸屬。

⑵本案由行政院與台灣省政府聯合提出評估台灣省物資局存廢,由省政委員石滋宜主導之中國生產力中心承辦,除行政院支付二百萬元外,另要求物資局支付三、四百萬元。物資局將該筆評估費用提編八十四年度專案委託研究費用預算,惟省議員劉銓忠將該筆預算全數刪除,不同意列支。物資局竟於八十六年五、六月間以挪用預算科目,變更支付費用名目違法支付。案經省議員劉銓忠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台灣省議會八十七年度上半年省政總質詢時,向省長宋楚瑜提出質詢,省府主計處長張志弘坦承支付該筆費用有違法(詳如證物一)。

⒊請鈞會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一及二十二條規定,向台灣省政府物資處調閱原評估存廢報告,原提編預算被刪除資料,新提編專案預算資料及八十六年付款資料,俾嚴防偽造付款合約,將違法付款合法化。並向台灣省議會及省議員劉銓忠詢問查證。

本案台灣省議會已決議不准編列該預算列支,怎能有合法預算憑辦核付。

㈡「至曾員聲請再審議理由稱,渠並非誣控濫告等節,查與原申辯理由及歷次聲請再審議所提大致相同,均係情緒性之言詞並非新事證」乙節,申辯如下:

本案聲請人被移送懲戒理由,依據鈞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八十七年度再審字第八六一號議決書記載,計有下列兩項:

⑴第一項「民國八十四年四月間,該局為精簡組織員額,擬將東區業務處改為供應站,其會計室於報奉省府主計處核准後,即免除聲請人所兼辦之東區業務處會計員職務,並限期辦理移交,因聲請人抗拒移交,且妨礙公務之進行」乙節,係台灣省政府物資處會計主任蔡尊德偽造文書,謊報台灣省物資局東區業務處會計員室業已裁撤,從而台灣省政府主計處未察明事理,即予同意照辦,於法亦有違誤(詳如證物二、三)。

⑵至於第二項「散發指控長官、污辱同仁文件,嚴重破壞公務機關工作紀律」乙節,係台灣省政府物資處會計主任蔡尊德脅迫聲請人非法移交不成,違法成立專案考績委員會,以偽造、變造證據陳報台灣省政府主計處懲處。省府主計處未察明事理,即交予該處副處長召開考績委員會通過移送懲戒。詳如省府主計處長張志弘於八十七年三月二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為八十六年自字第九二二號張麗堂等誣告等案件調查應詢筆錄(詳如證物四),請鈞會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一及二十二條規定,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查證。

⑶有關聲請人誣控濫告乙節,係聲請人為平反被誣告違法失職,情節重大,遭受懲戒冤情,依法提起告訴,乃法治社會或公務員之基本權利(詳如證物五至八)。

綜上聲請人敘述實情及證物,敬請鈞會採信,採取有利於聲請人事實之認定,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及重要證據漏未斟酌之規定,准將原議決懲戒聲請人降一級改敘之處分撤銷,以保護奉公守法公務員及維護既得權益,以維公道,無任感禱。

提出證物:(均影本)㈠聲請人之陳情書、舉發函、剪報、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答辯書。

㈡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答辯書。

㈢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致台灣省政府物資處會計室函。

㈣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傳票。

㈤聲請人自訴張麗堂等人誣告等案自訴狀。

㈥補充自訴理由狀⑴。

㈦補充自訴理由狀⑵。

㈧補充自訴理由狀⑶。

台灣省政府對本件再審議聲請案之意見書:

聲請再審議人即被付懲戒人甲○○不服貴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八十七年度再審字第八六一號議決書「再審議之聲請駁回」之議決聲請再審議案,本府意見如左:

有關曾員指稱本府物資處支付委託中國生產力中心研究評估本省物資局存廢報告及資產估價費用有違反預算法第二十三條及非法利益輸送:::一節,前經本府主計處及法規會派員專案調查結果尚無非法情事;另曾員指稱散發指控文件及指控各級長官,並有調查報告均係本府主計處偽造文書乙節,查與原申辯理由及歷次聲請再審議所提大致相同,均係情緒性之言詞並非新事證。

本案如無其他具體申辯事證,應認其聲請再審議並無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所規定事由,請參審。

理 由按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受懲戒處分人得聲請再審議,該項證據係指原議決前已經存在,因不知或不能使用,至其後始行發現或能使用,且足以動搖原議決之基礎而言。又同條項第六款所定「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係指該證據於議決前已經提出,未予斟酌或捨棄不用而未載其理由,且足以動搖原議決之基礎而言。

查本會八十七年度再審字第八六一號議決及其前次之議決,循例於議決書之事實欄兼載原移送機關台灣省政府對再審議聲請之意見,使該意見與聲請意旨對等併列,其用意無非為使人明瞭雙方爭點所在,此種抄錄轉載之事項,未於理由欄內加以論斷者,即非本會表示之意見,已於上開第八六一號議決書理由欄內敘述甚明,且該第八六一號議決書亦未引用該次移送機關之意見做為論斷之依據,本件聲請意旨竟仍指該項記載,係本會抄襲原移送機關之意見,作為駁回再審議之理由云云,殊屬誤會。

次查本會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三九七號原議決,係以聲請人一再抗拒上級移交之命令,妨害公務之進行,及散發指控長官、污辱同仁文件,嚴重破壞公務機關工作紀律,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屬官之服從義務及同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謹慎等規定,予以降一級改敘之懲戒處分。是省府物資處支付「中國生產力中心」之研究評估費用,究係「委託評估物資局存廢報告」或「資產估價費用」或「委託評估存廢報告及資產估價費用」,以及該項費用之支付有無挪用預算科目、變更費用名目情事,均不影響原議決所認定聲請人之違失事實,從而聲請人所提出之證物一,顯然不足動搖原議決之基礎,其聲請調查事項,核無調查之必要。至於證物二及證物三,亦為聲請人自行製作之答辯書或函件,證物四至八乃其自訴張麗堂等人誣告等案之自訴狀、補充理由狀及法院之傳票,原無所謂不知或不能使用情事,且均未據聲請人於上開第八六一號議決前提出,無所謂漏未斟酌情事,況各該文件縱經斟酌,顯然均不足動搖原議決之基礎,核與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所規定之要件不合,其再審議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郭 金 耀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裁判日期:1998-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