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五四四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乙○○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乙○○均不受懲戒。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乙○○等二人與現仍停止審議中之盧德因貪污罪,經一審法院判處甲○○、乙○○、盧德各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四年,渠等與李榮坤共同所得不法財物,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尚未確定;其判決情形如次:
㈠甲○○、乙○○均係台南市台南地政事務所測量員(甲○○現已調任台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課長),李榮坤、林玉峰、沈翰廷、呂建德係該事務所測工,負責辦理建物及土地之測量業務,於八十三年間,金座建設公司在台南市興建之天闕大樓,即將完工之際,為能迅速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乃與李榮坤期約以每一建號之建物繪圖五百元,共十五萬元之代價,以其測工職務上得為之行為,先行計算、繪製該大樓之建物測量圖及測量成果圖,並協助快速審查通過,且先付前金七萬五千元,嗣於八十四年一月五日該公司送件後,經分案由甲○○、呂建德一組承辦,李員乃向尤、呂二員表示已繪妥該大樓之建物測量圖及測量成果圖。尤、呂二員明知依規定應實地測量建物並繪圖,竟與李員基於犯意之聯絡,未前往勘驗位置,逕行採用李員已繪妥之建物測量圖及測量成果圖核章通過,金座公司於完成申請後,再將尾款七萬五千元交付李員收受。
㈡又皇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三年間在台南市興建二百九十三戶之太陽巨星大樓,為能迅速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送件後,經分案由乙○○、林玉峰一組負責承辦,該公司乃與沈翰廷期約,每一建號之建物五百元計算,共十四萬六千五百元,另交其他承辦業務人二萬八千元,合計十七萬四千五百元之賄賂,於八十四年一月中旬一次給付予沈員收受,沈員乃以其測工職務上得為之行為,先行計算繪製該大樓之建物測量圖及測量成果圖,嗣因該公司第一次送件時,未補正建物使用執照,經乙○○指示林玉峰予駁回申請,該公司再申請時仍由乙○○、林玉峰一組承辦,期間林員因妻生產,無暇繪圖,沈員乃向葉員表示已繪妥該大樓之建物測量圖及測量成果圖,詎葉員基於犯意之聯絡,對職務上之行為,於前往勘驗位置後,未親自繪圖,即逕行採用沈員已繪妥之建物測量圖及測量成果圖,並予以核章通過。
同案李榮坤係臨時僱工業已解僱,另林玉峰、沈翰廷及呂建德等三人均係測工,業由台南市政府擬議解僱中,在此併陳。
經核被付懲戒人甲○○、乙○○有關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提出起訴書及一審法院判決書影本到會。
被付懲戒人甲○○第一次申辯意旨略以:
本案移送意旨係以被付懲戒人為台南地政事務所測量員(調任台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課長),呂建德係該事務所測工,負責辦理建物及土地之測量業務,於八十三年間,金座建設公司在台南市興建之天闕大樓,即將完工之際,為能迅速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乃與李榮坤期約以每一建號之建物繪圖五百元,共十五萬元之代價,以其測工職務上得為之行為,先行計算、繪製該大樓之建物測量圖及測量成果圖,並協助快速審查通過,且先付前金七萬五千元,嗣於八十四年一月五日該公司送件後,經分案由甲○○、呂建德一組承辦,李員乃向尤、呂二員表示已繪妥該大樓之建物測量圖及測量成果圖,尤、呂二員明知依規定應實地測量建物並繪圖,竟與李員基於犯意之聯絡,未前往勘驗位置,逕行採用李員已繪妥之建物測量圖及金座公司於完成申請後,再將尾款七萬五千元交付李員收受,認被付懲戒人係違法失職,而移送貴會審議。
唯查,依據「台灣省各縣市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簡化測量作業實施要點」(參見附件一,以下簡稱簡化要點)之「壹、實施目的」規定:建物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測量,經登記機關依據申請人指界測繪「建物平面圖」及「建物位置圖」。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六、二百八十八、二百八十九條,亦有相同之規定。是以:
㈠所謂「建物位置圖」(附件二)是標示建物在土地之坐落位置,以查明有無越界建築,欲測繪建物位置圖,需先調製建物測量圖以供使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五條),在簡化要點參一、㈡則稱為土地複丈圖,並明定:「以使用執照所附之設計圖或竣工平面圖(配置圖)各棟建物最大垂直投影面,同一比例尺實地測量建物位置圖,繪明土地界線,註明地號及鄰近路名,謄繪於『建物測量成果圖』」。但台南市台南地政事務所所備置之圖名稱為「建物測量圖」。
㈡另,「建物平面圖」(附件三)則是記載各獨立所有或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權利範圍及面積,應「按申請人檢附之設計圖或竣工平面圖轉繪並註明其權利範圍,據以計算面積,:::於實地測量建物位置圖時,由申請人認定蓋章後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簡化要點參一、㈢)。然申請人認定蓋章,於目前作業情形須俟測量員以使用執照及設計圖(竣工圖)為依據,經審核無誤再通知申請人認章後呈檢查員、課長決行始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
㈢是故建物位置圖需由承辦人員赴現場實地測量,建物平面圖則可自設計圖或竣工平面圖轉繪,毋庸現場測量,二者皆繪於建物測量成果圖上,本案移送事實使用「建物測量圖」及「測量成果圖」皆非正確,「建物測量成果圖」又同是表示建物位置圖或平面圖之圖面,顯不能明確表示何種圖面,而有引起誤會之虞,合先敘明。
被付懲戒人於八十四年一月七日當天上午與測工呂建德攜帶皮尺、建物之竣工平面圖影本及影印地籍藍晒圖前往現場測量,查明該建物未越界建築,便回辦公室將相關測點以鉛筆線標示於建物位置圖上,並繪製「建物位置圖」(同附件二),此部分絕無不法可言。而移送意旨(刑事判決亦同)以被付懲戒人未親自繪製,並未說明究竟未親自繪製何種圖面,如為建物位置圖,確為被付懲戒人已親自繪製,歷次偵審亦無人指證未去現場測量或未親自繪製建物位置圖,被付懲戒人被指有所不法,實係被指未親赴現場,親自繪製「建物平面圖」所致。
經查,建物平面圖本來毋需由被付懲戒人或測工赴現場測繪,僅需測工由設計圖或竣工圖轉繪即可,已如前述。如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六條、二百八十八條、二百八十九條規定,應在現場測繪,但如為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因歷經依據建築法規設計、製圖、發照、施工、監驗及核發使用執照等程序,建物已經建管單位自始自終監督在案已不可能發生錯誤,故有簡化要點(現已停止適用而有更便民之規定見附件八)之規定,由測工直接由設計圖或竣工平面圖轉繪為建物平面圖即可,依該地政事務所作業分配規定,被付懲戒人僅須書面審查其正確與否,根本不需現場測量並繪製,此乃檢察官及移送機關所誤會之處。
至於建物平面圖轉繪工作,係依地政事務所作業分配規定,由測工為之,雖本組測工呂建德採用李榮坤所繪之平面圖,但業經測工呂建德依竣工圖詳細審查核對,並更改數戶不符之處,乃檢算面積無誤之後始核章,則其結果應與其親自轉繪成果相同,並為該機關之所許,如此既可減輕工作上之負擔,以免積壓申請案,又可在待辦期限十五日完成工作(附件四),以符簡政便民措施,被付懲戒人再就經測工審核後之建物成果圖,按程序實地勘測,就其圖予以審查程序上於法亦無不可。且該建物測量成果圖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會同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土地測量局鑑定結果並無違誤,被付懲戒人並無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此在檢察官起訴書及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文內均有敘明。
查李榮坤所收受之金錢與本件完成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速度無關:
有關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實際審查是由第一課(登記課)及第二課(被付懲戒人所屬)兩單位負責審查,其通過與否絕非第二課所能單獨有效掌控,本課審查外尚須經另一課(即第一課)之審查,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登記之作業時間,豈是被付懲戒人所能掌控,更遑論身為臨時僱工之李榮坤更不可能一手遮天,掌控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登記之通過速度,職是,熟諳作業流程之金座建設公司找一個臨時測工為期約之對象,豈不愚蠢至極。
被付懲戒人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由台南縣歸仁地政事務所,甫調至台南地政事務所,對所內同事之操守並不熟悉,根本不知李榮坤對外有無不法之事,更不知李榮坤有向金座公司收取金錢,而李榮坤亦未告知其行為,亦未分送不正當利益給被付懲戒人,以上情事李榮坤已於調查站、台南地檢署、台南地院偵審時均有供述,是故李榮坤私自收取不法利益,皆為其個人行為,與被付懲戒人無關。
總之,被付懲戒人所為完全依法行政,且未取得任何利益,力求在規定之期限內完成工作,唯不能據此逕認有與李榮坤間有何共謀或犯意之聯絡,否則,只要同仁之中有人收受賄賂,其他同仁依法核准,亦被指為有犯意之聯絡,豈非人人自危,陷公務人員終日惴惴不安、事事疑神疑鬼之境,殊非設置法律之本意。為此,懇請貴會鑒核,賜核明察,依法審議而不受懲戒之議決,以免冤抑,實為至盼。提出左列附件為證據(均影本附卷):
附件一:台灣省各縣市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簡化測量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二:建物位置圖。
附件三:建物平面圖。
附件四:台灣省各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表。
附件五:台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⒐東南地所主字第一○六六六號函。
附件六:建物第一次測量流程圖。
附件七:台灣省各地政機關測工管理要點。
附件八: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
被付懲戒人甲○○第二次申辯意旨略以:
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決認為被付懲戒人甲○○為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而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四年,又其所據以認定之理由主要為:「:::惟被告甲○○:::既係負責辦理測量建物業務:::本應於受理申請後,始有轉繪測量建物成果圖之可能,乃其等竟未自行轉繪建物測量成果圖,被告甲○○、呂建德一組於金座公司八十四年一月五日送件後,即同意逕行採用被告李榮坤於金座公司申請前,即已套繪妥之建物測量成果圖,並於同年月九日即核章通過:::被告甲○○、呂建德一組:::於同意採用李榮坤以地政事務所印製之繪圖格式,套繪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時,苟未事前知悉被告李榮坤私自在外招攬,取得不正當之對價者,豈得同意給予最大方便,而將依正常辦理時間應為半月或更長之時間縮短為三、四日之理。甲○○、呂建德於事後雖未自被告李榮坤處取得所謂『加班費』,然其明知被告李榮坤於事前已繪妥建物測量成果圖,竟仍予同意採用,給予最大方便,苟非與被告李榮坤有相當之默契,豈得如此﹖是其二人對於被告李榮坤之私自對外收受賄賂應有認識,其不反對且同意採用,而使被告李榮坤得以完整收受賄賂,顯有與被告李榮坤收受賄賂之行為互補之共同犯意聯絡而成立共同正犯。」等語。惟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決前開認定,非但與事實不合,且亦與證據有悖,難以令人折服,除被付懲戒人前次所提出之申辯書仍予採用外,茲再續提申辯理由如下: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決因對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測量作業程序有所誤解,致影響其判決之認定:
㈠本案首先應釐清者,在於「建物平面圖」、「建物位置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之區別及其關係:
查,依據「台灣省各縣市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簡化測量作業實施要點」(以下簡稱簡化要點」之「壹、實施目的」規定:建物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測量,經登記機關依據申請人指界測繪「建物平面圖」及「建物位置圖」。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六、二百八十八、二百八十九條,亦有相同之規定。其中:
⒈所謂「建物位置圖」是標示建物在土地上坐落位置,目的在查明有無越界建築,欲測繪建物位置圖,需先調製建物測量圖以供使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五條),在簡化要點參㈡則稱為土地複丈圖,並明定:「以使用執照所附之設計圖或竣工平面圖(配置圖)各棟建物最大垂直投影面,用同地段地籍圖同一比例尺實地測量建物位置圖,繪明土地界線,註明地號及鄰近路名,謄繪於『建物測量成果圖』」。
但台南市台南地政事務所所備置之圖名稱為「建物測量圖」。
⒉「建物平面圖」則是記載各獨立所有或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權利範圍及面積,應「按申請人檢附之設計圖或竣工平面圖轉繪並註明其權利範圍,據以計算面積,:::於實地測量建物位置圖時,由申請人認定蓋章後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簡化要點參
一、㈢)。然申請人認定蓋章,於目前作業情形須俟測量員以使用執照及設計圖(竣工圖)為依據,經審核無誤再通知申請人認章後呈檢查員、課長二層決行始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
⒊依簡化要點之「貳、實施範圍」規定,凡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經領有使用執照、設計圖或竣工平面圖申請建物測量者,僅測量建物位置圖,免予測量建物平面圖,是故建物位置圖需由承辦人員赴現場實地測量,建物平面圖則可自設計圖或竣工平面圖轉繪,毋庸現場測量,二者皆繪於建物測量成果圖上,本案事實使用「建物測量圖」及「測量成果圖」等用語皆非正確,而「建物測量成果圖」又同是表示建物位置圖或平面圖之圖面,亦顯不能明確表示何種圖面,而有引起誤會之虞,合先敘明。
㈡其次,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決事實欄所稱被付懲戒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於前往勘驗位置後,並未親自繪製,即逕行採用李榮坤已繪妥之建物測量圖及測量成果圖」,應係指被付懲戒人未親自繪製「建物平面圖」而言:
經查被付懲戒人於八十四年一月五日承接本案後,因當時申請人未檢附建物使用執照,被付懲戒人乃指示本組測工呂建德通知補正完畢後,於八十四年一月七日當天上午與測工呂建德攜帶皮尺、建物之竣工平面圖影本及影印地籍藍晒圖前往現場測量,查明該建物未越界建築後,再回辦公室將相關測點以鉛筆線標示於事先調製之建物測量圖上,並繪製建物位置(依此所完成之圖稱為建物位置圖),此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卷附之建物位置圖足稽。而同案被告呂建德亦於八十四年八月十八日之調查筆錄供稱:「(問:你與甲○○在現場測量情形如何﹖)我攜帶皮尺,該建物之竣工平面圖及地籍藍晒圖與甲○○至現場後先就現場建物與竣工平面圖比對無誤,就以皮尺丈量該建物之北面及南面、西面之一部分與地籍藍晒圖比對尺寸符合,就通過該測量案。」(證物一),又其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我與尤至現場測量位置,尤在地籍圖上標示位置:::」等語(證物二),而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決之事實欄中亦指出被付懲戒人「於前往勘驗位置後,並未親自繪製」,是其一方面肯定被付懲戒人有前往勘驗之事實,惟另一方面卻未指明究竟被付懲戒人未親繪製何種圖面。按「建物位置圖」既經被付懲戒人實地勘驗並繪製,參酌同案呂建德所供稱:「:::在八十四年一月六日李榮坤已將其轉繪完成之建物測量圖:::已先行交給我審查:::」(證物三)等語,可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所指被付懲戒人未親自繪製者,應係指前開所指之「建物平面圖」而言。
㈢「建物平面圖」本毋需由被付懲戒人赴現場測繪:
依據前述簡化要點之「參、作業方法」一、之㈢所規定,「建物平面圖」應於建物位置圖測繪前,按申請人檢附之設計圖或竣工平面圖轉繪並註明其權利範圍,據以計算面積。至於建物平面圖轉繪工作,係依地政事務所作業分配之規定,由測工為之,被付懲戒人僅需書面審查其正確與否。又審查之目的,在於確認測工所轉繪之「建物平面圖」與設計圖或竣工平面圖是否相符,至於該「建物平面圖」係由測工甲或係測工乙所測繪,並不重要,蓋於此對於登記之正確性並無任何影響;再參酌內政部八十五年一月十日發函訂頒之「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第三點之規定:「建物平面圖之繪製,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師為繪製人,依申請使用執照之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之設計圖轉繪建物各權利範圍。」由此正足以佐證「建物平面圖」,只要具備專業技術之人即得轉繪,而所應審究者,乃在於轉繪之圖是否經確實審查正確無誤。再證諸證人即東南地政事務所主任程其火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依設計圖轉繪平面圖,大多測工繪:::各組間會相互支援:::」(證物四),而其於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調查時亦證稱:「:::轉繪平面圖原則上由測工負責或交由測量員審核,如遇大宗內規是相互支援,由其他測工幫忙轉繪,最後再交由測量員審核,均依照慣例辦理,所謂大宗是一棟有幾十間以上,並無特別規定:::」(證物五)等語,因此,本件不能僅以該建物平面圖非由測工呂建德親自轉繪,即認為有違法失職之情事,況且,本組測工呂建德雖採用李榮坤所繪之建物平面圖,但業經測工呂建德依竣工平面圖詳細審查核對,並更改數戶不符之處,及檢算面積無誤之後始行核章,則其結果自應與其親自轉繪相同;而被付懲戒人再就經測工審核後之圖,按程序實施勘測,就其圖予以審查程序上於法亦無不合,且本件前經檢察官會同台灣省政府土地測量局重新測量,其結果與被付懲戒人等繪製之結果相符,亦有該局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地測二字第二五三八六號函在卷足憑,足認被付懲戒人已盡審查之責,詎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決以被付懲戒人「並未親自繪製,即逕行採用李榮坤已繪妥之建物測量圖及測量成果圖」,而認為涉有共同犯罪情事,顯然對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測量作業程序有所誤解所致。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付懲戒人有共同犯意之聯絡:
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所謂證據,係指合法之積極證據,就犯罪事實能為具體之證明者而言」,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應包含在內,惟採用間接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而由此他項事實,本於推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方為合法,若憑空之推想,並非間接證據。」(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二七二號及同院三十二年上字第六七號著有判例)。再按「刑法第第二十八條之共同正犯,以實施犯罪行為者有共同故意為必要」,「刑法上之共同正犯,以有意思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要件,本案上訴人於他人之犯罪,既無聯絡之意思,又無分擔實施之行為,即不得以共犯論」最高法院二十七年附字第九三四號及同院十八年上字第六七三號判例亦早已明揭斯旨。經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決在無積極證據情況下,竟以推測之詞而推定被付懲戒人有共同犯罪之意思,嚴重違背證據法則,令人遺憾!此觀其判決理由中或謂:「被告:::苟未事前知悉被告李榮坤私自在外招攬,取得不正當之對價者,豈得同意給予最大方便:::」、或謂:「:::然其明知被告李榮坤於事前已繪妥建物測量成果圖,竟仍予同意採用,給予最大方便,苟非與被告李榮坤有相當之默契,豈得如此﹖:::」云云。惟查:
㈠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決理由之上開「推測」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況且同案李榮坤亦多次供稱:「此案我並未分送不正當利益給甲○○」。(證物六)、「(問:關於天闕之十五萬元,有無交予甲○○等﹖)沒有」(證物七)。此外,金座公司之代書游定波、王坤永亦未曾證稱被付懲戒人知悉送賄給李榮坤之事。按「法院依自由心證為證據判斷時,不得違背經驗法則,所謂經驗法則,係指吾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並非個人主觀上之推測。」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一三一二號判例可資參照。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所稱被付懲戒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云云,完全為主觀之推想,並無任何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
㈡再查被付懲戒人於八十四年一月五日受理本案後,發現所申請之文件並未檢附使用執照,乃指示呂建德通知代理人補正等情,除經呂建德供明在卷外(證物八),並有台南地政事務所八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台南地所二字第六八四九號函足稽,且李榮坤亦供稱:「(問:因何第一次甲○○退件﹖)因第一次使用執照未下來,尤要求補正,待補正後才以正常程序檢查:::」(證物九),查被付懲戒人若蓄意給予金座公司最大方便或使李榮坤易於取得賄賂,則何必於第一次退件要求補正﹖由此正足以證明被付懲戒人並無共同犯罪之意圖。
㈢又本組測工呂建德雖採用李榮坤所繪之建物平面圖,惟被付懲戒人仍交代其應確實審核,並非為了圖利他人而罔顧職守,此觀呂建德仍依竣工平面圖詳細審查核對,並更改數戶不符之處後始行核章。且呂建德於上開調查筆錄中亦陳稱:「:::甲○○要我注意面積計算是否正確」(證物十)等語,而前開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土地測量局就本件重新測量,亦證明被付懲戒人等繪製之結果無誤,有該局二五三八六號函可稽。若被付懲戒人與李榮坤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則何需要求呂建德詳細確實審核,並更改不符之處﹖可見被付懲戒人並無犯罪之意圖,自無違法失職之處。
㈣雖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決引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九號解釋,認為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固不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為必要,但必須主觀上有共同犯罪之意思,因此,於引用前開釋字第一○九號解釋之前揭,必先證明被付懲戒人間有共同犯罪之意思始可,而本案被付懲戒人根本無共同犯罪之意思,且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被付懲戒人有與李榮坤為犯意之聯絡,已如前述,足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決引用前開釋字第一○九號解釋作為認定被付懲戒人犯罪之論據,顯屬失當。
綜右所陳,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決一方面對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作業程序有所誤解,另一方面,在無積極證據情況下卻以推測擬制之方法入人於罪,是其判決顯有不當,被付懲戒人絕無違法失職之處。為此狀請鈞會鑒核,賜准明察,依法審議而不受懲戒之議決,以免冤抑,實為至盼。並提出左列證據(均影本附卷):
證物一:呂建德八十四年八月十八日之調查筆錄。
證物二:呂建德八十四年八月十八日之偵訊筆錄。
證物三:呂建德八十四年八月十八日之調查筆錄。
證物四:東南地政事務所主任程其火八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檢察官偵訊筆錄。
證物五:東南地政事務所主任程其火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訊問筆錄。
證物六:李榮坤八十四年八月十六日之調查筆錄。
證物七:李榮坤八十四年九月六日之訊問筆錄。
證物八:呂建德八十四年八月十六日之調查筆錄。
證物九:李榮坤八十四年九月六日之訊問筆錄。
證物十:呂建德八十四年八月十六日之調查筆錄。
被付懲戒人甲○○第三次申辯意旨略以:
緣被付懲戒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原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六四號為無罪判決,嗣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聲明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以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三四號駁回上訴確定,謹呈最高法院判決(證物十一)供鈞會參酌。
緣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㈢該管地政事務所之內規,固有在遇大宗案件,即相互支援,由其他測工或測量員協助測量幫忙轉繪,再交由承辦之測量員審核。但依證人程其火(地政事務所主任)證稱:由櫃台收件,審核證件是否齊全,收費後再分案分由承辦人員排定期間勘測(一審卷第七十一頁第七行至第九行,即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訊問筆錄)。故所謂在遇大宗案件,相互支援之內規,亦是在櫃台收件,審核證件是否齊全,並收費及分案予承辦人勘測之後之事情,如尚未收件,審核證件是否齊全,並收費及分案予承辦人勘測,當無所謂相互支援可言。:::被告甲○○、乙○○、呂建德三人為該管地政事務所測量員或測工,對於上述測量實務上之情形,當無不知之理。但查,本案所謂協助測量,是在未收案之前,即先由李榮坤、沈翰廷私下包攬並繪妥成果圖,故於收案之後,李榮坤、沈翰廷即向承辦人之被告甲○○、乙○○、呂建德三人表示已私下繪妥成果圖,要求承辦之被告甲○○、乙○○、呂建德三人逕行採用其成果圖,而且完全沒有勘驗現場,查明是否相符,是否越界,其情形實與前述兩位證人所稱,協助測量之內規不合。故被告甲○○、乙○○、呂建德三人在收件之後,李榮坤、沈翰廷即向承辦之被告甲○○、乙○○、呂建德三人表示已私下繪妥成果圖,要求被告甲○○、乙○○、呂建德三人逕行採用其成果圖,其情形確實可疑,如非已預先收取費用,私下承攬該測量工作,豈有在收件之時,即表示業已私下繪妥成果圖,並要求逕行採用,對於此一明顯可疑之事實,被告甲○○、乙○○、呂建德三人雖明知,但竟又願意採用,足見其三人與被告李榮坤、沈翰廷之間,確實有共同之犯意聯絡。」等語。
本案之爭點之一在於被付懲戒人甲○○是否與同案其他被告李榮坤等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對此第二審高等法院已詳為查證,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查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收件前無所謂相互支援而據以推定被付懲戒人與另被告李榮坤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云云。惟查「刑法第二十八條之共同正犯以具有意思之聯絡與分擔實施犯罪之行為為其要件,此項意思與行為係屬於共同正犯之犯罪事實,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應依證據認定,要難僅憑推測之詞,為其判斷資料」(參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三七號判決)。再按「共同正犯,須二人以上,對於犯罪,有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即其主觀上有為達特定犯罪之目的,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遂行之意思,客觀上有分擔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始足當之」(參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九五號判決)。
經查,被付懲戒人是否與同案被告李榮坤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業經第二審法院詳予調查,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次,同案被告李榮坤是否收受賄賂與本件測量之處理程序本無必然之關連;而所謂相互支援是否合乎規定更與同案被告李榮坤是否受賄以及被付懲戒人甲○○是否有自己犯罪之意思本屬兩回事,況且同案被告李榮坤亦已多次供稱:「此案我並未分送不正當利益給甲○○」。(參證物六)、「(問:關於天闕之十五萬元,有無交予甲○○等﹖)沒有」(參證物七)。此外,金座公司之代書游定波、王坤永亦未曾證稱被付懲戒人知悉李榮坤是否受賄之事。再查被付懲戒人於八十四年一月五日受理本案後,發現金座公司所申請之文件並未檢附使用執照,乃指示同案被告呂建德通知代理人補正等情,除經呂建德供明在卷外(參證物八)並有台南地政事務所八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台南地所二字第六八四九號函(證物十二)足稽,且被告李榮坤亦稱:「(問:因何第一次甲○○退件﹖)因第一次使用執照未下來,尤要求補正,待補正後才以正常程序檢查:::」(參證物九),查被付懲戒人若蓄意給予金座公司最大方便或使李榮坤易於取得賄賂,則何必於第一次退件要求補正﹖又本組測工呂建德雖採用同案被告李榮坤所繪之建物平面圖,惟被付懲戒人仍交代其應確實審核,並非為了圖利他人而罔顧職守,此觀呂建德仍依竣工平面圖詳細審查核對,並更改數戶不符之處始行核章。且呂建德於上開調查筆錄中亦陳稱:「:::甲○○要我注意面積計算是否正確」(參證物十)等語,而前開台灣省政府土地測量局就本件重新測量,亦證明被付懲戒人等繪製之結果無誤,有經該局二五三八六號函鑑定結果,均無越界建築情形可稽。若被付懲戒人與李榮坤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則何需要呂建德詳細確實審核,並更改不符之處﹖今檢察官僅以收件前無所謂相互支援云云,即欲據以推定被付懲戒人與李榮坤有共同犯意聯絡,而完全忽視卷內其他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證據,實已違背了證據法則,足認其上訴理由不可採信。
再查檢察官於上訴理由中又指稱「:::被告甲○○、乙○○、呂建德三人逕行採用其成果圖,而且完全沒有勘驗現場,查明是否相符,是否越界,其情形實與前述兩位證人所稱,協助測量之內規不合。」云云,則又係檢察官對於測量作業相關程序未能了解所致:
㈠建物位置圖部分:
⒈所謂「建物位置圖」是標示建物在土地之坐落位置,目的在查明有無越界建築,欲測繪建物位置圖,需先調製建物測量圖以供使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五條)。在簡化要點參一、㈡則稱為土地複丈圖,並明定:「以使用執照所附之設計圖或竣工平面圖(配置圖)各棟建物最大垂直投影面,用同地段地籍圖同一比例尺實地測量『建物位置圖』,繪明土地界線,註明地號及鄰近路名,謄繪於『建物測量成果圖』」。且按台灣省各地政機關測工管理要點(參附件七)第十點之規定:「測工工作職責如左:::協助:::建物測量圖、成果圖之調製:::暨測量員臨時交辦之測量內業事務性工作事項。」,及台南市台南地政事務所依測量作業分配,為測量建物位置所需備置之圖面,係由測工自地籍藍晒圖調製繪妥之「建物測量圖」(證物十三),供測量員施測建物位置之用。
⒉經查被付懲戒人於八十四年一月五日承接本案後,因當時申請人未檢附建物使用執照,被付懲戒人乃指示本組測工呂建德通知補正,經補正並由呂建德排定測量時間,而被付懲戒人乃於所排定之八十四年一月七日當天上午與測工呂建德攜帶皮尺、建物之竣工平面圖影本及影印地籍藍晒圖前往現場測量,查明該建物未越界建築後,將相關測點以鉛筆線標示於建物測量圖(證物十四)上,並繪置建物位置圖(證物十六背面)。而同案被告呂建德亦供稱:「(問:你與甲○○在現場測量情形如何﹖)我攜帶皮尺,該建物之竣工平面圖及地籍藍晒圖與甲○○至現場後先就現場建物與竣工平面圖比對無誤,就以皮尺丈量就建物之北面及南面、西面之一部分與地籍藍晒圖比對尺寸符合,就通過該測量案。」(參證物一),又其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亦供述:「:::我與尤至現場測量位置,尤在地籍圖上標示位置:::」(參證物二)等語,足見檢察官指稱被付懲戒人完全沒有勘驗現場云云,顯有誤解。
㈡建物平面圖部分:
⒈依內政部八十五年一月十日所訂頒之「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第三點之規定:「建物平面圖之繪製,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師為繪製人,依申請使用執照之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之設計圖轉繪建物各權利範圍。」;暨按「台灣省各縣市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簡化測量作業實施要點」之「參、作業方法」一、之㈢所規定,「建物平面圖」應於建物位置圖測繪前,按申請人檢附之設計圖或竣工平面圖轉繪並註明其權利範圍,據以計算面積,經審核無誤再通知申請人認章後呈檢查員、課長二層決行始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建物平面圖轉繪工作,依上揭測工管理要點第十點之規定,及依台南地政事務所作業分配內規,由測工為之。而測量員審查之目的,在於確認測工所轉繪之「建物平面圖」與設計圖或竣工平面圖是否符合,而檢察官上訴理由中所指稱「被付懲戒人甲○○、乙○○、呂建德二人逕行採用其『成果圖』,而完全沒有勘驗現場:::」該「成果圖」應是指「建物平面圖」,蓋建物測量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必迨實際現場測量後始能製作完成,土地測量實務上萬萬不可能收件前繪妥成果圖,檢察官所據調查站筆錄而指之「成果圖」,實為「建物平面圖」。調查站的筆誤與檢察官的誤解,對被付懲戒人造成莫大的傷害,懇請明察。職是,足以佐證「建物平面圖」只要具備專業技術之人即得轉繪,而所應審究者,乃在於轉繪之圖是否經確實審查正確無誤,其繪製時間及人員並非審查重點,上情已據證人林進成於八十六年三月三日到庭作證屬實(證物十五)。
⒉證諸證人即東南地政事務所主任程其火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依設計圖轉繪平面圖,大多測工繪:::各組間會相互支援:::」(參證物四),而其於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法院調查時亦證稱:「:::轉繪平面圖原則上由測工負責或交由測量員審核,如遇大宗內規是相互支援,由其他測工幫忙轉繪,最後再交由測量員審核,均依照慣例辦理,所謂大宗是一棟有幾十間以上,並無特別規定:::」(參證物五)等語即明,本件不能僅以該建物平面圖非由測工呂建德親自轉繪,即認為違法失職之情事,況本組測工呂建德雖採用同案被付懲戒人李榮坤所繪之建物平面圖,但業經測工呂建德依竣工平面圖詳細審查核對,並更改數戶不符之處,及檢算面積無誤之後始行核章,則其結果自應與其親自轉繪相同;而被付懲戒人再就經測工審核後之圖,按程序實施勘測,就其圖予以審查程序上於法亦無不合,再經被付懲戒人審核無誤再通知申請人認章後呈檢查員、課長二層決行始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證物十六)。本件前經檢察官亦曾會同台灣省政府土地測量局重新測量,其結果與被付懲戒人等繪製之結果相符,亦有該局地測二字第二五三八六號函在卷足憑,足認被付懲戒人已盡審查之責,誠無違法失職情事。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竟以「逕行採用其成果圖,而完全沒有勘驗現場,查明是否相符」,而認為涉有共同犯罪情事,顯然對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測量作業程序有所誤解所致。狀請鈞會鑒核,賜准明察,依法審議而不受懲戒之議決,以免冤抑,實為至盼。
續提出左列證據(均影本附卷):
證物十一: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三四號判決。
證物十二:台南地政事務所台南地所二字第六八四九號函影本乙份。
證物十三:建物測量圖。
證物十四:已標示紅線之建物測量圖。
證物十五:林進成於八十六年三月三日訊問筆錄影本乙份。
證物十六:建物測量成果圖及建物位置圖。
被付懲戒人乙○○申辯意旨略以:
本案移送意旨係以被付懲戒人為台南市台南地政事務所測量員,沈翰廷為該所測工,負責辦理建物及土地之測量業務,於八十三年間因皇朝建設公司(以下簡稱皇朝公司),在台南市○○路○段○○○號興建二百九十三戶之太陽巨星大樓,為能迅速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送件後分案由被付懲戒人、林玉峰一組承辦,該公司乃與沈翰廷期約,以建物每一建號五百元計算,全部共為十四萬六千五百元,另交付其他承辦業務人員二萬八千元,合計十七萬四千五百元之賄賂,於八十四年一月中旬一次給付沈員收受,沈員以其測工職務上得為之行為,先行計算繪製該大樓之建物測量圖及測量成果圖,嗣因該公司第一次送件時,未補正建物使用執照,經被付懲戒人指示林玉峰予以駁回申請,該公司再申請時仍由被付懲戒人、林玉峰一組承辦,期間因林員之妻生產,無暇繪圖,沈員乃向被付懲戒人表示已繪妥該大樓之建物測量圖及測量成果圖,詎被付懲戒人基於犯意之聯絡,對職務上之行為,於前往勘驗位置後,並未親自繪圖,即逕行採用沈員已繪妥之建物測量圖及測量成果圖,並予核章通過,認被付懲戒人係違法失職,而移送貴會審議。
唯查,依據「台灣省各縣市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簡化測量作業實施要點」(參見附件一,以下簡稱簡化要點)之「壹、實施目的」規定:建物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測量,經登記機關依據申請人指界測繪「建物平面圖」及「建物位置圖」。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六、二百八十八、二百八十九條,亦有相同之規定。是以:
㈠所謂「建物位置圖」(附件二)是指示建物在土地之位置,以查明有無越界建築,欲測繪建物位置圖,需先調製建物測量圖以供使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五條),在簡化要點參㈡則稱為土地複丈圖,並明定:「以使用執照所附之設計圖或竣工平面圖(配置圖)各棟建物最大垂直投影面,同一比例尺實地測量建物位置圖,繪明土地界線,註明地號及鄰近路名,謄繪於『建物測量成果圖』」。但台南市台南地政事務所所備置之圖名稱為「建物測量圖」。
㈡另,「建物平面圖」(附件三)則是記載各獨立所有或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權利範圍及面積,應「按申請人檢附之設計圖或竣工平面圖轉繪並註明其權利範圍,據以計算面積,:::於實地測量建物位置圖時,由申請人認定蓋章後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簡化要點參一、㈢)。
㈢是故建物位置圖需由承辦人員赴現場實地測量,建物平面圖則可自設計圖或竣工平面圖轉繪,毋庸現場測量,二者皆繪製於建物測量成果圖上,本案移送事實使用「建物測量圖」及「測量成果圖」皆非正確,「建物測量成果圖」又同是表示建物位置圖或平面圖之圖面,顯不能明確表示何種圖面,而有引起誤會之虞,合先敘明。
被付懲戒人於八十四年二月三日是赴現場測量,並繪製「建物位置圖」(同附件二),此部分絕無不法可言。而移送意旨(刑事判決亦同)以被付懲戒人未親自繪製,並未說明究竟未親自繪製何種圖面,如為建物位置圖,確為被付懲戒人已親自繪製,歷次偵審亦無人指證未去現場測量或未親自繪製建物位置圖,被付懲戒人被指有所不法,實係被指未親赴現場,親自繪製「建物平面圖」所致。
經查,建物平面圖本來毋需由被付懲戒人或測工赴現場測量,僅需測工由設計圖或竣工圖轉繪即可,已如前述。如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六條、二百八十八條、二百八十九條規定,應在現場測繪,但如為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因歷經依據建築法規設計、製圖、發照、施工、監驗及核發使用執照等程序,建物已經建管單位自始自終監督在案已不可能發生錯誤,故有簡化要點(現已停止適用而有便民之規定)之規定,由測工直接由設計圖或竣工平面圖轉繪為建物平面圖即可,根本不需現場測量,有關規定已如前述,移送意旨指被付懲戒人未親自繪製為違法,實屬誤解法規,尤以本案甫案發調查站調查員偵辦時,根本不了解有關規定,對建物位置圖及建物平面圖有何區別,完全不知,當事人要加說明又無耐心聆聽,以致誤用或混用有關名詞,偵、審之中均延用其非,如此何能發覺真相,實為冤枉之至!至於建物平面圖非由與被付懲戒人所屬同組之測工林玉峰繪製,而由他組測工沈翰廷繪製則尤無違法可言。蓋轉繪建物平面圖既為測工工作,何人為之均無不可,林玉峰因妻子生產,無暇繪製建物平面圖,而由其他同事幫忙繪製,以免超過十五日之作業期限,誠無不法可言,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業務,依據台灣省政府函頒之「台灣省各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表」(附件四),規定辦理之期限為十五日,且無扣除假日之規定,如第一次未通過,再為第二次申請,尚應儘早結案,此有台南市台南地政事務所函可稽(附件五)。而皇朝公司之太陽巨星大樓內有二百九十三戶之多,被付懲戒人在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分得此案,工作量之負荷已極為沈重,同日又分得鄉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四戶(地政事務所業務分配,是又以同一起造人均算一件,不管該件有幾戶),此有收件簿影本可稽(附件六),林玉峰又不能正常工作,被付懲戒人有自己測量員之工作,豈能又代林玉峰擔任測工之工作,為求在期限十五日完成工作,避免遲延結案,而採用沈翰廷代為繪製之建物平面圖,殆為無可避免之舉,尤無不法可言。尤以十五日之期間,適逢農曆春節連休五日半,休假又不能扣除,何能苛求被付懲戒人自行繪製﹖且該建物測量成果圖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會同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土地測量局鑑定結果並無違誤,被付懲戒人並無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此在檢察官起訴書及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文內均有敘明。
末查,被付懲戒人絕不知沈翰廷有收受賄賂之行為,況沈翰廷已一再辯稱該金錢是與高嘉良借貸而交付,而台南市調查站歷經二個月之監聽,均查無被付懲戒人有收受賄賂或知悉沈翰廷收受賄賂之情事。反是聽聞同事間傳述:被付懲戒人將本案駁回申請,是沒有收到好處,故意刁難皇朝公司云云,為此,特商請同事郭炳宏邀該公司負責人之弟高啟倫、經理吳天恩、代書林岳諒同來辦公室說明:被付懲戒人從不收錢,亦不刁難送件,並會儘量配合辦理,以上情事已據被付懲戒人案發伊始在調查站供述明確,亦據高啟倫、吳天恩、代書林岳諒及郭炳宏在法院證述在卷,敬請調卷參閱以明真相,是故沈翰廷如有收受任何款項,皆為其個人所為,被付懲戒人絕無共同為收受賄賂行為。
總之,被付懲戒人給予當事人方便,力求在規定之期限內完成工作,唯不能據此逕認有與沈翰廷間有何共謀或犯意之聯絡,否則,只要同仁之中有人收受賄賂,其他同仁依法核准,亦被指為有犯意之聯絡,豈非人人自危,陷公務人員終日惴惴不安、事事疑神疑鬼之境,殊非設置法律之本意。為此,懇請貴會鑒核,賜准明察,依法審議而為不受懲戒之議決,以免冤抑,實為至盼。並提出左列附件(均影本附卷)為證據:
附件一:台灣省各縣市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簡化測量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二:建物位置圖。
附件三:建物平面圖。
附件四:台灣省各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表。
附件五:台南市台南地政事務所八五、十一、十八台南地所二字第六○七一號函。
附件六:測量案件收件簿。
附件七:台灣省各地政機關測工管理要點及台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⒐東南地所主字第一○六六六號函。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乙○○均係台南市台南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尤員現已調任台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課長)。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於八十三年間,金座建設公司在台南市興建之天闕大樓,即將完工之際,為能迅速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乃與測工李榮坤期約以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之代價,且先付前金七萬五千元,請協助快速審查通過,嗣於八十四年一月五日該公司送件後,經分案由被付懲戒人甲○○及測工呂建德一組承辦,測工李榮坤乃向尤、呂二員表示已繪妥該大樓之建物測量圖及測量成果圖,詎尤、呂二員明知依規定應實地測量建物並繪圖,竟與李員基於犯意之聯絡,未前往勘驗位置,逕行採用李員已繪妥之建物測量圖及測量成果圖,核章通過,金座公司於完成申請後,再將尾款七萬五千元交付李員收受。又皇朝建設公司於八十三年間在台南市興建之太陽巨星大樓,為能迅速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乃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向台南市台南地政事務所送件,經分案由被付懲戒人乙○○、測工林玉峰一組負責承辦,該公司乃與測工沈翰廷期約以十七萬四千五百元之賄賂,於八十四年一月中旬一次給付予沈員收受,嗣因該公司送件時,未補正建物使用執照,經被付懲戒人乙○○指示測工林玉峰予以駁回申請,該公司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再申請時,仍由被付懲戒人乙○○、測工林玉峰一組承辦,期間因林員之妻生產,無暇繪圖,沈員乃向葉員表示已繪妥該大樓之建物測量圖及測量成果圖,詎葉員基於犯意之聯絡,對職務上之行為,於前往勘驗位置後,未親自繪圖,即逕行採用沈員已繪妥之建物測量圖及測量成果圖,並予以核章通過。被付懲戒人甲○○、乙○○貪污犯罪,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四年,尚未確定,因認被付懲戒人甲○○、乙○○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移送本會審議。被付懲戒人甲○○、乙○○申辯均堅決否認有收受賄賂貪污犯罪情事,並略以:渠等均赴現場測量,查明上開建物未越界而繪製「建物位置圖」,故渠等被指有所不法,應係指未親赴現場,親自繪製「建物平面圖」所致,但「建物平面圖」本來就毋須由測量員或測工赴現場測量,僅需測工由設計圖或竣工圖轉繪即可,且亦可由他組測工轉繪,送由測量員書面審查其正確與否,況本件於偵查中檢察官亦曾會同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土地測量局重新測量,其結果與渠等繪製之結果相符,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在無積極證據情況下,以推測擬制之方法入人於罪,其判決顯有不當等語置辯。
經查被付懲戒人甲○○、乙○○所涉犯之刑事案件,其第一審法院有罪判決於被付懲戒人等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後,經該院改判均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六四號及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三四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核本件移送書所憑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初審判決,既經確定判決改判無罪,而依「台灣省各縣市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簡化測量作業實施要點」規定,建物平面圖亦毋須由測量員或測工赴現場測量,僅需測工由設計圖或竣工圖轉繪即可,且亦可由他組測工轉繪,送由測量員書面審查其正確與否,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付懲戒人甲○○、乙○○另有違失行為,自應不受懲戒。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乙○○均無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均應不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後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