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五四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一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於八十六年三月九日七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沿彰化縣○○鄉○○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一段「合成公司」附近交岔路前,疏於注意同車道內右前方行駛中之機車動態,適賴登祥無照駕駛000-0000號輕型機車在左後來車駛近時貿然左轉形成阻擋,李員遇狀況煞避不及,致撞及賴民之機車肇事,賴民因此人車倒地並受肋骨骨折、血胸、氣胸之傷害,經送醫急救,延至同日下午九時於住處不治死亡。李員於肇事後主動向警察機關自首,並接受裁判,案經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右付懲戒人所犯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證物:
證一: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九○九號)影本。
證二: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八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一六四號)影本。
理 由本會檢附移送書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申辯書,該通知已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逾期已久,未據申辯,無正當理由,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逕行議決。
查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隊員,八十六年三月九日七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鄉○○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一段「合成公司」附近交岔路前,疏於注意同車道內右前方行駛中之機車動態,適賴登祥無照駕駛000-0000號輕型機車在左後來車駛近時,貿然左轉形成阻擋,被付懲戒人突遇狀況,煞避不及,撞及賴登祥之機車,致賴登祥死亡。被付懲戒人於肇事後主動向警察機關自首之事實,業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判處過失致死罪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有該院八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一六四號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各一件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對此亦未據申辯,違法之事,殊為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康 癸 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