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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7 年鑑字第 8552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五五二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二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右被付懲戒人甲○○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其判決事實如次:

甲○○係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駕駛員,於八十六年九月一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國光號班車,由屏東縣開往台中市下客後,欲至該公司檢修班停放,途經台中市○○路○段○○○號前,靠站下客後起步離站開車時,竟疏於注意,貿然開車向前行駛,致撞倒正橫過復興路手抱嬰兒之行人尤仁粉,致尤仁粉當場死亡,其孫女施淑敏受有右下肢瘀傷之傷害。

經核吳員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影本,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影本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各一份為證。

理 由本會檢附移送書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應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申辯書,被付懲戒人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而不提出申辯書,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大客車司機(技術士),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一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國光號營業大客車,由屏東縣開往台中市下客後欲至台中市該公司檢修班停放,途經台中市○○路○段○○○號前,靠站下客後起步離站開車時,理應注意汽車行車起步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且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係日間,天候晴,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貿然開車向前行駛,致撞倒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正橫過復興路手抱其孫女施淑敏(000年0月00日生)之行人尤仁粉後,由尤仁粉背部輾過,右前輪停於尤仁粉背部,使尤仁粉受外傷性休克、背部輾壓創,當場死亡。施淑敏則掉落地面,因此受有右下肢瘀傷二×二公分、一×一公分之傷害(傷害部分業據告訴人施進發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被付懲戒人於肇事後,且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尚不知何人為肇事者前,即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表明其係肇事者並陳述肇事之經過,自首而接受裁判。上揭事實,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因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被付懲戒人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在案,有該院八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一○三號刑事判決影本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亦未提出任何申辯。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違反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蘇 俊 斌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1998-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