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五五九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二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壹月,緩刑參年確定;其判決事實如次:
甲○○係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駕駛員,於八十四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七時許,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大客車,由霧峰往台中行駛,途經台中縣大里市○○路○段○巷巷口時,適有謝陳紡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同向行駛至外線欲左轉之際,林員竟疏於注意,因煞車不及而撞上謝某,致其人車倒地,受有顱內出血之傷害,經送醫後仍不治死亡。
經核林員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影本、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影本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影本各一份為證。
理 由本會檢附移送書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應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申辯書,被付懲戒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而不提出申辯書,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駕駛員,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八十四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七時許,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大客車,沿霧峰往台中方向行駛,途經台中縣大里市○○路○段○巷巷口,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防危險之發生,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適有謝陳紡騎乘車號000-000號重機車,同向行駛至外線欲左轉之際,甲○○發現煞車不及而撞上,謝陳紡人車倒地,顱內出血,送醫後延至同日上午七時五十分不治死亡之事實,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因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被付懲戒人有期徒刑壹年(移送書誤載為壹月),緩刑參年確定在案,有該院八十四年度交訴字第四三四號刑事判決影本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亦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係違反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謝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