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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7 年鑑字第 8570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五七○號

被付懲戒人 乙○○

甲○○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乙○○、甲○○均不受懲戒。

事 實

壹、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稱:被付懲戒人乙○○為彰化商業銀行業務部高級專員兼業務改進科科長、甲○○為該科中級專員,民國八十一年間該行大林分行因行舍老舊,另購行舍,前省議員連錦水透過公關科長何米吉先後介紹二地點,以均不理想,未獲採納,連要求日後購買行舍,如有進展,應予轉告。八十二年一月大林分行函報總行,擬購郡祥公司之「大林黃金店」A一-A五等五間店面為新行舍,何米吉乃轉告連錦水,連以先前介紹地點不成,遭受訂金損失,要求大林分行經理陳泉桂親至其服務處,陳泉桂偕郡祥公司負責人劉清俊往訪,劉求連大力促成,由連向彰銀「運作」,以新台幣(下同)六千八百萬元外加一成,以七千五百萬元為最低價,九千萬元為最高價,並允諾事成報酬,陳泉桂於總行命其查報標的物時價時,因總行壓力及連某要求,明知據實報價,難以成事,並未查訪附近房屋買賣成交價,竟與總行承辦人總務室中級專員王劉武雄共同圖利郡祥公司之犯意,以該公司每建坪報價為二十三萬元,據以參考訂定底價,嗣中華聯合徵信中心鑑價報告為二十六萬元,經彰銀總務室主任陳震東指示財產科科長朱棟威,專員王劉武雄至現場訪價,該二員竟未向劉清俊索取大林黃金店訂價表,亦明知中正路已興建完成又距其訪價時僅約四個月之「大林第一城」每建坪十六萬元,亦明知前開鑑價高估,朱棟威、王劉武雄與陳震東會商決定簽擬底價為每建坪十七萬元,惟因連錦水介入關係,共同基於圖利郡祥公司之犯意,將底價折衷為二十萬元,合計八千八百七十五萬八千元,經送總行房地產審議小組照案通過,復經會同審計機關核減底價為八千六百九十八萬二千八百四十元,嗣劉清俊以八千五百九十萬元議價成立,並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完成簽約,使郡祥公司圖得不法利益一千八百五十萬元,案經法院判決陳泉桂、王劉武雄、朱棟威、陳震東有罪,何米吉、乙○○、甲○○無罪,均未確定,認被付懲戒人有違法失職情事。

貳、被付懲戒人乙○○申辯如下:本案於偵查階段因檢調單位對本行作業程序有所誤解,且已先預設立場,而以:

㈠被付懲戒人明○○○鎮○○路與新闢二十五米路之交叉路口處五十公尺內只有郡祥公司所興建之「大林黃金店」一處標的。

㈡被付懲戒人簽擬之大林分行新行舍徵選標的範圍條件違反慣例。

㈢將徵選坐落地段縮小範圍為○○○鎮○○路與新闢二十五米路交叉路口為基點方圓五十公尺之路段」。

㈣明知「大林黃金店」為四樓建築,不適宜供行舍使用。

率認被付懲戒人有使「大林黃金店」成為唯一合乎徵選條件之房屋,以圖利郡祥公司而提起公訴。惟本案於地院審理中,被付懲戒人提出勘查照片等相關證物並詳細說明本行作業程序,經地院認為被付懲戒人之作業並無違失之處,因而諭知無罪判決,茲申辯如左:

㈠關於「明○○○鎮○○路與新闢二十五米路之交叉口處五十公尺內只有郡祥公司所興建之『大林黃金店』一處標的」乙節:

被付懲戒人僅曾到大林地區勘查過一次,當時係與副理謝春樹、專員董俊宏等人一同前往,時間是在年月6日,當時「西榮路與新闢二十五米路交叉口」附近皆屬空地,並無「大林黃金店」,更不知郡祥公司要在該據點內蓋「大林黃金店」,此有勘查照片(證一)及郡祥公司於⒈⒔始領得建築執照之嘉義縣政府建設局建造執照(證二)為證。

㈡關於「被付懲戒人簽擬之大林分行新行舍徵選標的範圍條件違反慣例」乙節:

⒈本行對於徵選行舍標的範圍條件,並無明文規定,應如何訂定亦無法令規章

或任何慣例可資遵循,一般均視各地區地理環境、發展潛力以及分行需要等因素之不同而個案擬訂。

⒉如為大都會區,因適合銀行使用之地段多,故一般所訂營業據點之範圍較為

寬廣,如為鄉鎮地區,因適合之地段有限,故訂定營業據點之範圍時,即不能太過寬廣以免徵選標的偏離適合地段,影響商機。

⒊以西螺分行為例,其範圍即訂為○○○鎮○○路與平和路交叉口附近之地段」(證三)亦是受限於該區之地理環境及發展條件而為訂定。

㈢關於「徵選坐落地段縮小範圍○○○鎮○○路與新闢二十五米路交叉口為基點,方圓五十公尺之路段」乙節:

⒈依本行「新設分支機構籌備手冊」之規定,新設分支機構營業據點之尋覓以

「腹地廣大具將來性之繁榮地段」「環境佳、交通順暢、停車方便」「臨通衢大道之十字路口或巷子口」為宜,應足為本案之參考(證四)。

⒉被付懲戒人所訂標的範圍條件,涵蓋四個三角窗,每個三角窗兩旁各延伸五

十公尺,四個三角窗就有八個五十公尺之路段,總計有四百公尺之範圍可供選擇(證五),該範圍既涵蓋相當路段又接近交叉路口,不致因離交叉路口太遠而影響商機。

⒊徵選範圍既有四百公尺之路段,則有資格參與徵選者應不在少數,以此而論

,其範圍焉可謂狹小,再且範圍狹窄之客觀標準為何﹖⒋被付懲戒人就徵選標的範圍條件之訂定並無決定權,該擬定條件經業改科簽

擬後,尚須經業務部副理、經理蓋章核可後,再提報由副總經理召集總行七個部室之一級主管組成之「房地產管理審議小組」(證六)審議通過後,再由總務室訂定於公開甄選公告條件中,簽總經理核定。如所擬訂徵選標的範圍條件過於狹窄有違慣例,何以本行「房地產管理審議小組」審核時能一致通過,且能奉總經理核定﹖㈣關於「大林黃金店為四樓建築不適宜供行舍使用」乙節:

⒈業務部製作勘查報告時雖表示以商業大樓之一、二樓為宜,但此並非表示須以商業大樓作為徵選之必要條件。

⒉以本行自有行舍一○一個單位為例,其中使用四樓(含)以下建築即有四十

九單位,而屬商業大樓者僅有二十六單位,且大都集中於台北市、台中市及高雄市等大都會區(證七)顯見如屬地點好,具發展潛力,房舍格局佳,四樓房舍亦適合供為銀行行舍使用。

⒊又本省中南部地區,因民情與北部有異,商業大樓較少,且嘉南地區以四樓房屋為行舍者亦不乏其例,如本行斗六分行、斗南分行、東嘉義分行等。

被付懲戒人既不認識連錦水及建商,又從未與渠等接觸,在執行職務時,始終未

受到任何關說、施壓,則何來圖利他人之動機﹖被付懲戒人奉獻彰化銀行已二十餘年,一向奉公守法,克盡職責,並獲膺選為財政部財稅金融優秀人員、彰化銀行特優人員榮銜,記功、嘉獎無數(證八),不意竟因檢調人員疏於查證,誤為起訴,幸蒙法院以無罪判決還以清白。

提出證物影本如下:

㈠勘查照片。

㈡嘉義縣政府建設局建照執照。

㈢彰化銀行徵求勘選西螺分行營業場所公告。

㈣新設分支機構籌備手冊三、四頁。

㈤大林分行徵選標的範圍解說圖。

㈥彰化銀行房地產管理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㈦彰化銀行國內各營業單位行舍使用情形一覽表。

㈧考績、記功、嘉獎記錄。

叁、被付懲戒人甲○○申辯如下:

彰化銀行業務部業改科由於人力有限,按經辦員只有三位,經辦員並無法就每一據點一一參與勘查,故被付懲戒人根據參與勘查者之意見及勘查照片,製作「勘查報告亦屬常有之事,被付懲戒人為本案經辦員,雖未參與前開據點之勘查,惟因曾於⒋參○○○鎮○○段地號之勘查,對於該地區亦有認識,故根據副理謝春樹、科長乙○○及專員董俊宏三人勘查後之綜合意見,再輔以勘查照片製作「勘查報告」,完全符合作業程序。其餘申辯與乙○○同。

理 由被付懲戒人乙○○為彰化商業銀行業務部高級專員兼業務改進科科長、甲○○為該科中級專員,民國八十一年間該行大林分行購買行舍,多人涉嫌圖利建商郡祥公司,被付懲戒人劉、王二員亦均涉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一三號判決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以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六號判決上訴駁回,有各該判決正本可考,台灣省政府移送書亦未指述劉、王二員有何行政違失,核無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不受懲戒。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乙○○、甲○○均無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均應不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後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黃 白 江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1998-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