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五七六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休職期間一年。
事 實監察院彈劾意旨略以:
壹、案由為台灣省南投縣草屯鎮鎮長甲○○○○○鎮○○路「停二」多目標立體停車場新建工程招標案,怠忽職責,漠視法令,擅自指定三家建築師事務所比價,未依規定核定底價,又未切實督導所屬盡責審核工程預算書及覈實查訪各工程項目市價等工作,致工程招標作業弊端叢生,紛爭不斷,不僅有違公平原則,而且有損政府形象,顯有違反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執行職務及謹慎切實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事實經過南投縣草屯鎮公所興建虎山路「停二」多目標立體停車場,規劃地上六層,地下二層,建築面積二、九一二平方公尺,一、二樓作為商場、停車場管理辦公室、餐飲區及社區活動中心,三至六樓、地下層及屋頂作為停車場,共規劃汽車停車位五百餘個,機車位約一百個,由世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五年六月十日以新台幣(以下同)五億三千九百八十萬元得標,工程款由交通部補助二分之一、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補助三分之一、南投縣政府補助十二分之一、鎮公所自行提撥十二分之一,預定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完工。
事實經過與證據:
㈠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停二」立體停車場規劃案,草屯鎮公所建設課簽報由工程顧問公司或學術單位辦理規劃,嗣甲○○鎮長(八十三年三月一日到任)逕批示由欣祥、太乙、龍邑三家公司比價(附件一)。
㈡八十三年九月十三日,鎮公所建設課簽報為顧及規劃設計之進行速度,前經指定之三家工程顧問公司擬廢除不用,改由建築師辦理規劃設計,賴鎮長於同月十六日逕批示由吳卓夫、周南、吳明聰三家建築師事務所比價(附件二)。
㈢八十三年十月十三日,三家建築師事務所比價,由周南建築師事務所得標(附件三),後該工程契約保證人為吳卓夫建築師(附件四)。
㈣八十五年四月一日,土木建築部分第一次招標公告。
㈤八十五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次開標,因同月十三日彰化縣審計室函:本案招標公告規定之投標廠商資格,有關審查項目及應附資料及自發圖之日起迄開標之日期未達二十八日,工程尚未取得建築執照等,與規定不符而停止開標。
㈥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土木建築部分第二次招標公告。
㈦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次開標,因彰化縣審計室於同月二十五日函:本招標案有限制廠商資格及辦理招標公告自發圖之日起迄開標之日期未達二十八日,依規定不符而停止開標。
㈧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土木建築部分第三次招標公告,本工程經賴鎮長指示改為緊急工程處理。
㈨八十五年六月三日,第三次開標,該所與彰化縣審計室會核底價為三億五仟萬元,因四家廠商投標總價均超出底價而廢標(附件五)。
㈩八十五年六月三日,第四次招標公告,將前三次招標未列入之水電空調工程部分併入土木建築工程,合併辦理招標。
八十五年六月四日,草屯鎮民代表會函公所,本案工程審查通過,納入該鎮八十五年追加減預算,鎮公所遂自行核定底價。
八十五年六月十日,第四次開標,重新核定底價,由世泰營造公司得標(附件六)。
叁、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遴選建築師事務所,違反規定:
按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主辦工程機關邀請資歷合格之規劃、設計單位提送服務建議書進行評比時,應注意左列事項:::㈣明訂服務建議書內容應包括基本資料分析、地質災害敏感地研判分析、建築設計說明、營建計畫分析、人員組織表、圖說內容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計畫書圖項目。㈤明訂評審作業方式應包括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及評審作業之程序。」查鎮公所建設課於八十三年九月十三日簽報擬委由建築師辦理規劃設計,賴鎮長逕批示由吳卓夫、周南、吳明聰三家建築師事務所比價,賴鎮長於本院約談時稱:「一些建築師事務所自我推薦,並留下名片,我一一通知比價」(附件七)。該所於同年十月十三日比價時就規劃費之高低而遴選周南建築師事務所,經查鎮公所未先瞭解參與比價之建築師事務所,其具備停車場規劃設計經驗之良窳與能力,純因渠等毛遂自薦並留下名片,即由鎮長逕行批示遴選對象,以如此鉅大工程,其建築師之遴選作如此草率處理,難謂允當。又比價時未先由各建築師提出服務建議書及明訂評審作業方式予以評審,作公正之選定,違反「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九點之規定。
訂定工程底價,核有違失:
按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辦理招標、比價、議價案件,其預估底價之項目及數量,應依照圖說或規範,逐項編列。各項目單價,應依據最近市場行情核計,彙總後加計稅捐與政府規定應列之費用及合理利潤覈實估列。依限送達審計機關查核,並應檢附各項單價分析表或成本分析表,及核算價格所依據之資料與說明。其項目簡單者,主辦機關得將預估底價及其計算依據與有關資料於開標、比價、議價前提供監視人員查核辦理。」查第四次開標,鎮公所所核定底價,據其所持理由係依行政院頒「營繕工程底價訂定及決標方式試用辦法」(應為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底價訂定及決標方式試辦辦法)第四條「以各機關所訂底價之平均計算之」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附件八),惟查該試辦辦法早經內政部八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台內營字第八一○二三八○號函發布廢止,賴鎮長在本院約談時又辯稱:底價訂定是依預算書總工程費扣除工程管理費,再刪百分之四訂定(附件七)。賴鎮長在本院約談後所補送資料又稱:關於重新製訂底價係以本所原核定底價四億五千萬元,加上水電工程一億一千四百四十八萬元而核定五億六千萬元為底價(附件七),其理由反反覆覆,均屬無據,其核定底價未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覈實查訪各工程項目之市價,據以訂定,顯然違反上述規定。又第四次開標底價,其中土木建築部分,該所所定四億四千五百萬元較第三次開標廠商最低報價四億三千九百萬元為高,顯有未審酌第三次開標廠商報價,與未覈實查訪市價情事,核有失當,賴鎮長辯稱其核定底價時不復記清第三次開標各家廠商之投標金額(附件七),以如此鉅大工程,才隔七日,即忘卻前次之最低報價,顯屬牽強。再於八十五年六月三日第三次土木建築工程開標時,會同彰化縣審計室核定底價為三億五千萬元,至同月十日第四次開標時,因代表會已通過工程納入該鎮追加減預算,鎮公所遂自訂底價,其中土木建築部分定為四億四千五百萬元,時隔七日,竟高出九千五百萬元,其所持理由:「本機關首長認會核底價機關所訂之底價與市價相去甚遠,為應緊急工程之需求及確保工程品質,為使工程順利於八十五會計年度內決標,乃做出上項之決定而製定底價」(附件八),查該所並未覈實查訪市價,亦為其所承認,何能認定第三次開標所核定底價與市價相去甚遠,所持理由,實不足採。第四次招標底價之訂定,核有違失。
水電空調部分底價之訂定及併入土木建築工程作業核有不當:
水電空調工程部分,按內政部八十五年四月九日台內營字第八五○一○一三號函規定:建築工程含有水管或電氣時,宜由主辦工程機關視工程性質或規模依法核酌辦理。本工程之性質或規模若鎮公所核酌水電空調工程適於併入土木建築工程招標,至遲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次開標以及同年六月三日第三次開標即應併入而不為,迨至同年六月十日第四次開標始行併入,斯時賴鎮長以時間急迫為由,改為緊急工程處理,致未予廠商有合理之算圖及訪價之作業時間,據賴鎮長辯稱:前幾次招標不知道有此規定(附件七),不無疏忽。又水電空調部分底價之訂定未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查訪最近市場行情據以辦理,而逕依建築師所原編預算一億一千四百四十八萬元作為底價,殊屬不當。
工程預算書浮編工程費:
本工程周南建築師事務所所編之工程預算書,經抽核數量計算表及單價分析表,計有關模板等五十九項,其單價分析表已列計損耗,復於工程數量加計損耗,顯有重複計算損耗情事,依周南建築師事務所所編製之施工預算書單價核算結果,浮編工程費六百三十三萬八千零七元(附件九),查賴鎮長既委託建築師編製本工程預算書,即應督促部屬嚴予審核預算之項目而不為,卻以預算書送審時間急迫及無大型建築專門技術人員為理由,既不詳審工程預算,又未覈實查訪市價,即以此預算書獲得上級政府鉅額之補助並據以核定底價,草率怠惰,莫此為甚,身為鎮長卻疏於督導該所相關人員善盡職責,應負監督不週之責。
自發圖之日起至開標之日期核有未當:
本工程第一、二次招標訂有投標廠商資格限制,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自發圖之日起至開標之日期,不得少於二十八日,惟第一、二次招標,上述期間均僅十四日,核與上開規定不符,且該兩次招標均因違反相關規定遭彰化縣審計室糾正而停止開標,該所漠視法令,蹉跎時日。下接第三、四次招標該所因考量時間急迫,賴鎮長指示改為緊急工程處理,自發圖之日迄開標之日期,僅有七日,而第四次招標(、6、)又併入一億一千餘萬元之水電空調工程,惟該次招標距八十五年會計年度結束尚有二十日,該所茲以工程緊急為由,將上述期間縮短為七日,以如此鉅大之工程,因未予廠商有合理之算圖及訪價之作業時間,致影響競標廠商家數,自有失職之處。
綜上所述,本案工程招標作業,草屯鎮公所多違背法令規定,鎮長甲○○未能謹慎從事,漠視法令,擅自指定三家建築師事務所比價,未依規定核定底價,又未切實督導所屬盡責審核工程預算書及查訪各工程項目市價等工作,致整個招標作業弊端叢生,紛爭不斷,不僅有違公平原則,而且有損政府形象,鎮長甲○○違失明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第五、第七條之規定,爰依監察法第六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稱:
壹:本件工程地方需求殷切,申辯人在地方託付壓力下所辦之工程招標程序,除遴選建築師程序因基層人員經驗欠缺,未責由各建築師提出服務建議書外,一切皆依法辦理。奈因政治勢力、利益團體之介入而處處掣肘、散佈弊端、叢生謠言、檢舉偷工減料、瀆職等情事,其目的為在打擊申辯人之政治生命,使基層地方政府處事消極、效率低落,對地方自治制度之理想破壞殆盡,甚是痛心,合先陳明。
貳:針對監察院彈劾案文所指本件申辯人失職之各項理由,逐一陳辯:遴選建築師事務所違反規定:
吳卓夫、周南、吳明聰三家事務所在本件工程之前與本所並無業務關係,純因渠等得知本件工程經上級核列補助後,前來本所毛遂自薦,經請其提供設計作品及相關資料,經本所相關人員研商認定其具有規劃設計能力後通知比價,而由周南建築師事務所得標。查吳卓夫等三家事務所都具有停車場之規劃設計經驗,周南建築師事務所就停車場規劃設計,其所提供本所評比之設計個案即有桃園市公所辦公大樓等七個(如證一),設計作品及其建造(使用)執照影本),本所為求充分瞭解其規劃設計之良窳與能力亦請其提出佐證資料及說明,因缺乏辦理是項工程之經驗,致未責各建築師提出服務建議書及明訂評審作業方式有所疏失,但整個比價程序亦尚稱適當嚴謹。有此經驗爾後當謹記依作業要點辦理未敢違誤。
訂定工程底價核有違失:
⑴第四次底價係以原核定底價四億五千萬元,加上水電工程一億一千四百四十八萬元而核定五億六千萬元為底價,至第三次各家廠商之投標金額為何?因該次投標已當場宣佈廢標,申辯人未預留下記錄。申辯人第四次核定底價時不復記清各家廠商之投標金額,故僅依原核定底價為參考,監察院彈劾文指責申辯人以「才隔七日,即忘卻前次之最低報價,顯屬牽強」一節顯與「取捨證據時應審酌一般人對經歷多次,且已有相當時日之事實經過,除非預留記錄,均難期有精確記憶之經驗法則」有違。由申辯人對各次投標未紀錄各廠商投標金額可證申辯人,對本工程無預設立場堅持公開招標不受政治勢力,利益團體壓力妥協之決心。
⑵本工程委託周南建築師事務所規劃及設計,監造依雙方合約第三條約定:乙方(即周南建築師事務所)對於委託設計範圍內所有建築工程設計之單位造價,應於設計階段時即行控制(如證二,雙方合約書影本),並責由周南建築師事務所應於設計前翔實訪價後據以訂定單位造價,本所於預算書送達本所時曾抽訪部分經常性單價予以核對後,經查並無高出市價情形,且設計完成後至決標期間物價平穩,本所確信周南建築師事務所所編列之各項單價應為翔實,故採為訂立底價之基準。又本工程在設計階段即有利益團體透過各種途徑,欲取得本件工程,因申辯人堅守依法行政不為所動,得罪彼等,故一再藉故生端阻止決標。第三次土木工程開標時申辯人欲核定底價為彰化縣審計室人員強制核定底價為三億五千萬元,因各投標廠商所投標價均超過底價,宣佈廢標。(事後得知彰化縣審計室人員所核定之底價為未完成內部程序,完全依到場人員之主觀意見當場製作且置本所之意見於不顧,其核定底價程序顯有瑕疵且違背法令規範,由此觀其審計人員與利益團體有相當之謀議之傳言有幾分可信)。
⑶彰化縣審計室到場人員之核定第三次底價顯有前述動機及程序瑕疵之疑義,監察院應本於職權予以調查,第三次到場審計人員之底價核定是否合法適當暨周南建築師事務所依市價所訂立之單價是否翔實?申辯人依其預算書所核定之第四次底價是否草率?等情切實究明,細心勾稽,以資認定發覺真實,不得專憑不實不盡之第三次由到場審計人員動機不善草率核定之底價,作為本所「未覈實查訪市價」,「時隔七日,竟高出九千五百萬元」而認定第四次底價之訂定核有違失之唯一證據。申辯人依據周南建築師事務所訪查市價而訂定單位造價之預算書參以前三次之停、廢標情況及考量為使工程順利於八十五會計年度內決標等因素,據以核定第四次底價,應屬適當。
水電空調部分底價之訂定及併入土木建築工程作業核有不當:
依據內政部⒋9台內營字第八五○一○一三號(如證三),建築工程含有水管或電氣時宜由主辦工程機關視工程性質或規模依法核酌辦理招標不受限制。本工程為採預鑄工法施工且其水電空調工程性質如採分開招標於整體施工配合上有所疑慮,而依前述行政院核定之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標準合併招標並無違誤,又水電空調部分之底價訂定係依周南建築師事務所依訪查市價後編列之工程預算據以核定(詳如本申辯書二⑵前段陳述事實)底價在程序上應無違失之處(彈劾文三),就此部分之指責,顯屬對法令及實務均有嚴重誤會。
工程預算書浮編工程費:
⑴單價分析部分所編列之「損耗」,乃依工程慣例作為原材料在「製作」過程中之損耗、單價總計歸整數之微調金額、工地小搬運及加工機具耗損之用。在台北市政府工務局7編印之工料分析手冊均列有損耗之項目。
⑵數量計算部分之損耗,乃因數量計算時均依施工圖尺寸計算面積、體積或長度,但「施工」過程中,如鋼筋剪裁短料、混凝土澆置過程中之損耗及定尺模板在配合實際使用尺寸之裁切;及隔間板、天花板、面磚等之施工裁切損耗等等,依工程慣例及實際施工狀況,國內各工程設計單位,均會編列合理之損耗數量。
前二項損耗均為工程計算之慣例及必要。二者損耗在發生的時機並不同,應無重複計算之疑義。
自發圖之日起至開標之日期核有未當:
⑴依台灣省政府⒏府建四字第一五九四三一號函說明二㈠鉅大工程之界定:(如證四)⒈土木、建築工程工程:工程發包費(含水電、空調等工程並就施工費、材料費、材料運雜費等三項合併計算)在稽察一定金額二十倍以上者。
⑵查現行稽察一定金額為新台幣五千萬元,依前列省府規定所稱鉅大工程係指工程發包費十億元以上之工程方稱鉅大工程,十億以下則為一般工程;本件工程決標金額(含水電、空調工程)為新台幣五億三千九百八十萬元,依前列省府規定顯屬一般工程應無疑義。
⑶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如證五)三規定:工程招標:::自發圖之日起迄開標之日期,除緊急工程外,一般工程不得少於十四日,第六點規定之工程(即鉅大工程)不得少於二十八日:::。
同一工程再行招標時,前項規定之期間,一般工程得減為七日:::。
⑷復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推動政府機關招標資訊公告暫行辦理要點』(如證六)⒈等標期規定如下:
一般採購案不得少於十四日:::
同一採購案重標時,一般採購案得減為七日:::
⑸謹查本工程前述各點規定係屬一般工程,其第一、二次招標等標期間為十四日,三、四次招標為七日,均符合法令規定;在八十五會計年度即將結束時間急迫,補助款面臨收回窘境之情況下仍堅守法令規定行事之苦心,竟被認有失職之處,究其依據為何﹖殊難懸揣。是以監察院彈劾文均未能細察法規之規定,以致有此誤認,當屬疏略。
叁:福利國家時代,政府施政不僅要重視民意,而且要講求效能,為民服務不能只是消極因應,而必須積極地做前瞻性規劃,在既定情勢或條件下作最佳、最有力之抉擇。本件工程地方需求殷切,冀望在停車空間不足、攤販到處流竄影響市容交通之情況下,興建一符合地方需要之多功能立體停車場一舉解決停車、攤販問題,以改善居住品質。申辯人深知責任之重大,奈因不屈從政治勢力及利益團體之強力關說,排除黑箱作業,堅守法令規定公開招標,彼等遂透過各種途徑歪曲事實,一再抹黑,監察院一時失察多所指責,甚感遺憾。如果政府行政行為因有心人之到處撥弄,散佈謠言,監督機關即理所當然視之為有損政府形象應負失職之責,必將使公務無所適從,未敢勇於任事,如此又豈是全民之福。
綜上所陳,本所因無辦理是項工程之經驗致在程序上有未令建築師提出服務建議書及明訂評審作業方式之疏失,但在整個程序過程上及實質內容上都嚴守分際未敢逾越。謹請鈞會詳查,實酌申辯人積極推動鎮政及維護程序正義之苦心,從輕議處,申辯人毋任感禱,實感德便。
證物:
證一:周南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作品簡介及建(使用)造執照影本。
證二:雙方合約書影本。
證三:⒋⒐臺內營字第八五○一○一三號函影本。
證四:台灣省政府⒏⒘府建四字第一五九四三一號函影本。
證五: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影本。
證六:推動政府機關招標資訊公告暫行辦理要點影本。
(以上證物均在卷)。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申辯書之意見有關遴選建築師事務所乙節,本院曾委託審計部派員赴該公所調查,並未見公所對各該建築師事務所之評比紀錄,迨六月二十三日本院約談賴鎮長時,詢問遴選建築師事務所,曾否瞭解其能力﹖答稱:一些建築師事務所自我推薦,並留下名片,我一一通知比價。再問曾否提出設計經驗之證明文件﹖答稱:我不記得,回去再補資料。後經本院電話催促,於七月十一日補寄資料,有關建築師事務所之基本資料,周南建築師事務所有五張,吳卓夫(為周南建築師事務所本工程契約之保證人)一張,至於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僅半張而已(附件一)詳略之別令人費解,其後亦未請各建築師提出服務建議書及明訂評審方式,作公正之選定,何能謂「尚稱適當嚴謹」,其違反「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至為明顯。
有關訂定工程底價部分,該所第四次開標所訂底價,較第三次開標廠商最低報價為高乙節,姑不論其辯稱「忘卻金額」是否合乎經驗法則,就其未審酌第三次開標廠商最低報價即屬不該,難卸輕忽草率之責。又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預估底價應依最近市場行情核計,該所未依規定覈實查訪各工程項目市價,並作成書面資料,善盡其內部控制之責任,卻以周南建築師事務所所編之各項單價應為翔實為由,違反規定,未作訪價即訂定底價,其中水電空調部分更逕依建築師所原編預算一億一千四百四十八萬元作為底價(其所謂在預算書送達公所時,曾抽訪部分經常性單價予以核對,因無紀錄可查,亦僅空口而已),該所置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防止訂定底價浮濫之防弊功能於不顧,其所訂底價自難稱翔實,違反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無庸置疑。
工程預算書浮編工程費部分,各施工項目之單價分析表所列之損耗,應指該項目中之材料、工地小搬運及加工機具等之損耗,經查建築師檢送鎮公所之單價分析表,並未列明如其申辯之僅有原材料在製作過程中之損耗、單價總計歸整數之微調金額、工地小搬運及加工機具之損耗,故其所辯未見合理。又有關數量計算乙節,一般均係依施工圖說所列尺寸予以計算其面積或體積,面積或體積數量加計損耗,有違常態,故再加計數量損耗,如上所述,即有重覆計算情事,所辯稱依工程慣例及實際施工狀況云云,與事實亦有未合。上述事項應屬設計監造人依委任契約規定覈實辦理事項,該公所應詳予審核而不為,賴鎮長應負疏於監督之責。
自發圖之日至開標之日期不得少於二十八日,乃因訂有投標廠商資格限制之故,該所違反規定,故遭審計部彰化縣審計室兩次去函糾正(附件二)。
本工程曾因賴鎮長有行賄、圖利等罪嫌遭告訴暨南投縣調查站、南投縣警察局移送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後雖因證據不足,經該署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惟諸多紛爭,多啟於其違反作業規定,賴鎮長違失部分,難解其行政之責任。
以上乃針對申辯人所述,提出主要說明,觀賴鎮長申辯書所列各項理由,或與事實不符,或係推卸之詞,洵非可採,其違失明確,仍請參酌彈劾案文所述之事實與證據,依法予以審議。
附件:
㈠周南、吳卓夫、吳明聰等三家建築師事務所之基本資料。
㈡審計部彰化縣審計室糾正草屯鎮公所之函兩件。
被付懲戒人補充申辯意旨略稱:
遴選建築師事務所違反規定:
本人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一日就任草屯鎮長之職,在此之前未曾擔任地方行政首長,亦無辦理工程發包作業之實際經驗。然在遴選本案建築師乙節雖因承辦人員疏失未責令各家建築師提服務建議書及做公開評審。但確實已經對前來毛遂自薦之各家建築師事務所進行多方的瞭解及查證後始通知前來比價。且在規劃報告進行階段邀請上級政府單位列席指導及請領是項補助款時均未曾遭受質疑糾正而導致違反規定而不自知。
爾後當謹記此教訓依法辦理。
訂定工程底價核有違失:
本所辦理本件工程發包案,均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將各項招標文件及工程預算書於八十五年三月八日以草鎮建字第五○六四號函(如附件一)送請南投縣政府、彰化縣審計室及省住都局審核,而在本案前三次開標中審計部彰化縣審計室均未提出本所所列單價偏高及數量重複計算乙節,僅在第三次監標之時彰化審計室審計官羅容楷先生以主觀之意見,強行製作底價要求本所以監標人員未經審計室內部呈判之底價責令本所遵循。而在本所基於主辦機關權責提出不同意見時又無法分項提出理由與依據,顯又違背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精神。
水電空調部分底價之訂定及併入土木建築工程作業核有不當:
本工程係依據交通部八十四年九月四日交路八十四字第000000-0號函(如附件二)核定補助地方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案辦理。在該函中明確指示「必須於當年度三月底前完成補助經費發包、請領作業:::。」本所因規劃設計案經多次修正始完成定案,至於工程預算編製完成時已至八十五年二月份。經本所將實際辦理情形報告省住都局始同意給予延後辦理。又經三次公告招標未果時已至八十五年六月三日,本所考量如在第四次招標時如仍無法順利完成決標尚須辦理第五、六:::次招標,為恐因未能於當年度內完成決標作業將會流失爭取不易之補助經費,遂於請示省住都局之時得知可依內政部八十五年四月九日台內營字第八五○一○一三號函規定將水電工程併入建築工程合併辦理發包,於法並無違誤之處。
工程預算書浮編工程費:
本工程為本鎮有始以來最為鉅大之工程,因本所缺乏是項專業人員,遂於辦理規劃之始均委託建築師事務所辦理。且本所於八十五年三月八日即將工程預算書分別送請南投縣政府、省住都局及審計部彰化縣審計室審核備查;截至八十五年六月十日第四次公告招標時均未有上級機關或審計單位質疑有關預算浮編或單價偏高之情事。為此而指鎮長疏失督導,應負監督不週之責,實令人難以信服。且預算書圖亦未經鎮長核章。
自發圖之日起至開標之日期核有未當:
本工程第四次開標時間為八十五年六月十日,距當年度會計年度結束僅餘十九日。此次開標仍如前三次開標均因故未能決標時,勢必再往後延誤時間,因廠商之競標非人為所能掌握。如不幸再次流標。而在建築工程完成決標後,再辦理水電工程之公告招標作業,試想如已逾六月份時,則水電工程經費必將被撤銷補助。本所在考量時間緊迫之下請示彰化縣審計室李春成課長並由其告知,可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第三點之規定以緊急工程辦理,將公告期間縮減為七日,雖因此致未能給予廠商有充分之算圖訪價時間,然究竟並無違反政府工程招標之相關法令規定,何來違法失職之處﹖強入人罪之詞令人痛心。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補充申辯書之意見本工程第四次招標,草屯鎮公所以緊急工程處理,自發圖之日迄開標之日為七天,並新加入一億一千餘萬元之水電空調工程,其招標條件、預算金額均已改變,嚴格說應視為第一次招標。查該七天時間,若扣除兩天之登報、郵寄營造公會、廠商知悉後領圖表及開標前一日送回投標表件等之作業時間,廠商能算圖及訪價之時間僅存其半而已。尤有甚者,對通信領圖之廠商,幾乎不可能來得及投標。該所若認為時間急迫,水電空調亦適於併入土木建築工程招標,至遲於五月二十七日第二次招標以及六月三日第三次招標即應併入,卻以不知法令為藉口,於六月十日第四次招標始行併入。該次招標於六月三日公告,距會計年度結束尚有二十七天,該所竟忽然加入水電空調工程,並作緊急工程處理,影響競標廠商家數及作業時間,其違失明確。
查本工程預算書送彰化縣審計室後,該室承辦人劉彬稽察員將預算書工程項目逐項編號輸入電腦查核(該室電腦平日即儲存有最新單價資料),於第三次開標當日將查核預估底價輸出,為審計機關之會核底價建議修正金額,經呈該室主任核閱並請派員監標,該室派李春成課長及羅容楷稽察員赴公所監標(承辦人與監標人應為不同人)。會核底價時,有賴鎮長、公所會計主任、審計室李課長、羅稽察員在場,因審計室之底價建議修正金額與公所原訂定底價相差甚鉅,而有不同意見,惟審計室於底價建議修正金額之次頁,附有電腦輸出之逐項核減金額表,作為依據,而公所卻無訪價紀錄供核,經雙方溝通後,賴鎮長同意以審計室核減價格為會核底價,並經在場四人簽名證明。查審計室各項作業程序,未發現有違失之處,賴鎮長為圖免責,虛辭誣衊審計人員,殊屬不該。
該所雖已將工程預算書、投標須知等表件檢送上級機關備查,亦不能解免該所應自行詳予審核預算書之責任。對該所不符規定部分,彰化縣審計室曾兩次去函糾正,致兩次廢標,至第三次招標,該所原訂定底價與審計室核減底價相差甚鉅,亦是審計機關對公所原訂定底價不實之糾正表示,該所實應知所警惕,於第四次開標前,儘速覈實查訪市價,俾訂出合理底價,以解監督單位之疑慮而不為,卻在鎮民代表會通過本工程納入鎮公所預算後,於第四次開標因不需審計室監標,逕依建築師所編預算書金額訂定底價,違反規定,其各項違失行為,引起地方軒然大波,影響政府形象,賴鎮長應即虛心檢討,不該屢指上級單位監督不週,為己解免責任之理由。以上乃對被彈劾人第二次申辯,提出主要說明,觀賴鎮長所辯,均巧飾推卸之詞,未見新義,實不足採,其違失明確,仍請參酌彈劾案文所述之事實與證據,依法予以審議。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於任職台灣省南投縣草屯鎮鎮長期間,監察院以其○○○鎮○○路「停二」多目標立體停車場新建工程招標案,怠忽職責,漠視法令,擅自指定三家建築師事務所比價,未依規定核定底價,又未切實督導所屬盡責審核工程預算書及覈實查訪各項工程項目市價等工作,致工程招標作業弊端叢生,紛爭不斷,不僅有違公平原則,而且有損政府形象,顯有違反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執行職務及謹慎切實之規定,提案彈劾,移送本會,本會審議如左:
關於遴選建築師事務所,違反規定部分:
台灣省南投縣草屯鎮公所為○○○鎮○○路「停二」多目標立體停車場,該鎮公所建設課於八十三年九月十三日簽請指定三家以上優良且富經驗之建築師前來比價。被付懲戒人即逕行批示指定由吳卓夫、周南、吳明聰三家建築師比價,惟並未要求建築師提出服務建議書進行評比,為被付懲戒人所不否認,並有八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建設課之簽呈影本在卷可稽。而指定之三位建築師皆係毛遂自薦並留下名片,被付懲戒人遂予指定,且進行評比時,並未明定評審作業方式,包括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及評審作業之程序,亦經被付懲戒人於本會申辯時坦承:「因缺乏是項工程經驗,致未責各建築師提出服務建議書及明定評審作業方式有所疏失」。查主辦工程機關徵選規劃設計單位,應視工程性質或規模,邀請資歷合格之規劃設計單位提送服務建議書進行評比。評比時應注意明訂服務建議書內容應包括基本資料分析,地質災害敏感地研判分析、建築設計說明、營建計畫分析、人員組織表圖說內容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計畫書圖項目;明定評審作業方式應包括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及評審作業方式,為行政院訂頒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點第四款第五款所明定,被付懲戒人未依此項規定辦理,彈劾意旨指其就建築師之遴選,草率處理,應負違失責任,自屬有據。
訂定工程底價核有違失部分:
本件立體停車場興建工程土木工程部分,第一次及第二次開標,被付懲戒人核定之工程底價,均為四億五千萬元,惟均因彰化縣審計室以公告程序不符規定去函糾正,致停止開標,第三次開標時,因審計室所派監標人員認為工程底價過高,被付懲戒人同意減為三億五千萬元。終因參與投標之投標價格均超過底價,致未得標。第四次開標,除原有土木工程部分外,另併入水電空調工程,其中土木工程部分之工程底價為四億五千萬元,水電空調工程之工程底價為一億一千萬元,共計五億六千萬元,開標結果,由世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五億三千九百八十萬元得標,凡此事實,為被付懲戒人所不否認。並有該公所開標記錄表在卷可稽。查第一、二次之工程底價與第三次之工程底價,相差高達一億元。據被付懲戒人辯稱:第一、二次之工程底價係建築師之預算書之總工程費扣掉工程管理費,再減百分之八,第三次工程底價係因審計室堅持,最後始同意以三億五千萬元作為底價云云,惟查彰化縣審計室於第三次開標時,建議修正底價為三億五千萬元,係以單價分析及市場價格為依據,逐項提出核減金額,且修正數額,事先均依照審計程序陳層核准,有審計部台灣省彰化縣審計室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彰審叁字第三○○二五號函在卷可按,且被付懲戒人既已同意以審計室建議修正之底價三億五千萬元為底價進行開標,足見被付懲戒人亦承認第一、二次之底價偏高,從而亦足證明被付懲戒人核定第一、二次之底價,並未確實訪查市價,顯然偏高,有違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各機關辦理招標、比價、議價案件,其預定底價之項目及數量,應依照圖說或規範,逐項編列,各項目單價,應依據最近市場行情核計彙總後加計稅捐與政府規定應列之費用及合理利潤覈實估列」之規定。尤其第三次開標既已核定為底價三億五千萬元,第四次開標時間相距僅有七日,竟又回復原已偏高之底價四億五千萬元,再加上水電空調工程一億一千萬元,共計五億六千萬元,不僅超過第三次底價,且超過第三次參與投標廠商之最低報價,彈劾意旨指其未切實訪查市價,核定底價核有違失,自非無據。
水電空調部分底價之訂定及併入土木建築工程作業核有不當部分:
本件停車場工程,原包括土木工程與水電空調工程兩部分,建築師提出之預算書,亦同時編列兩部分之工程預算,惟被付懲戒人於第一、二、三次開標時,均僅就土木工程部分開標,至第四次開標時,始併入水電空調工程部分一起開標,惟因斯時已接近會計年度結束,故以緊急工程辦理,公告期間僅為七天,致未能予廠商有充分之算圖訪價時間,此項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所提之申辯書及本會訊問時,供承不諱,並有該鎮公所開標記錄在卷可按。查停車場工程既包括土木與水電空調工程兩部分,不問是合併開標或分別開標,自應及早進行,以爭取時效,乃被付懲戒人竟遲至第四次開標,始將水電空調工程部分併入土木工程部分開標,不僅延誤時間,且以時間緊迫,僅公告七天,造成欲投標廠商,無充分時間算圖訪價,其辦理招標,處事草率,至為明顯,又被付懲戒人核定水電空調之底價為一億一千萬元,係依據建築師提出之預算書,將其零頭去除,以為底價,業據被付懲戒人供承在卷,其未切實訪查市價,據以核定底價,亦屬有違前述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工程預算書浮編工程費部分:
彈劾意旨指被付懲戒人就工程預算書浮編工程費,應負違失責任,係以本工程周南建築師事務所所編之工程預算書,經抽核數量計算表及單價分析表,計有模板等五十九項,其單價分析表已列計損耗,復於工程數量加計損耗,顯有重複計算損耗情事,計浮編工程費六百三十三萬八千零七元,被付懲戒人未督促所屬嚴予審核預算之項目,應負監督不週之責為其論據。查周南建築師事務所所編列之工程預算書,固有模板等五十九項,於單價及數量,分別列有損耗之情形,惟此種編列方式,是否屬於重複計算損耗,經向審計部及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查詢,據審計部函覆稱:「營繕工程使用之工具或材料等,於施作過程產生之損耗(諸如鋼筋加工後剩餘之不適用材料、工具耗損等),為建造成本之一部分,惟現行法令對損耗標準與編列方式尚無明文規定:::」。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覆稱:「工程實際施工所需數量,依一般施工狀況,往往較圖說完工數量為多,故來函所指混凝土、鋼筋、石膏板等,於預算書中分別於『單價』及『數量』項下,同時列有損耗,依一般施工常規實有必要」,有審計部八十七年二月二日台審部伍字第八七○○三三五號函及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八十七年三月四日建師全聯字第一一八號函在卷可稽,現行法令既無明定損耗標準及編列方式,而依據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復認為一般施工常規所必要,則草屯鎮公所承辦人員,未將此部分刪除,尚難遽認有違失,從而亦難使被付懲戒人負監督不週之責。
自發圖之日起至開標之日期核有未當部分:
本件停車場土木工程招標,第一次於八十五年四月一日公告,同月十五日開標,第二次於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公告,同月二十七日開標,第三次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告,同年六月三日開標,第四次於八十五年六月三日公告,同月十日開標,為被付懲戒人所是認。查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工程招標自發圖之日起迄開標之日期,除緊急工程外,一般工程不得少於十四日,同一工程再行招標時,前述期間,得減為七日。本件停車場工程於第四次招標時,除有第三次招標之土木工程外,並已加入水電空調工程合併開標,性質上已非第三次招標後之再行招標,而係新工程之首次開標,依前述說明,自發圖之日起至開標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乃本件自六月三日公告時起至六月十日開標時,僅有七日,自與規定不合。雖被付懲戒人以當時將屆滿會計年度,故以緊急工程辦理,自不受前述十四日之限制云云,惟所謂緊急工程,應以工程本身是否具有緊急性為認定之依據,而非以開標之時間,是否接近會計年度結束,需要迅速開標為準。所辯自無可採。至彈劾意旨指第一次及第二次招標,有違「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自發圖之日起至開標之日期不得少於二十八日之規定一節,經查前述要點不得少於二十八日,係指同要點第六點所定之特殊或鉅大工程而言,所謂鉅大工程,指土木建築工程、工程發包費(含水電、空調等工程並就施工費、材料費、材料運雜費等三項合併計算)在稽察一定金額二十倍以上者而言,而「一定金額」為五千萬元,故應超過十億元始為鉅大工程。所謂特殊工程指其工程結構特殊,需要特殊之施工方法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蹟建築物,並需要特殊專業技術人才、特殊機具設備等始能完成者而言,有台灣省政府⒏八三府建四字第一五九四三一號函影本在卷可查,本件停車場工程並非屬於鉅大或特殊工程,並無前述「不得少於二十八日」規定之適用,不能以第一、二次招標未達二十八日指為違法,併此敘明。
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就遴選建築師、訂定工程底價、水電空調工程之開標作業、第四次招標公告期間,均有違失責任,核其行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其所為辯解及所提證據均不足為免責之理由,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二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