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7 年鑑字第 8599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五九九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降一級改敘。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要旨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公路局新工工程處幫工程司,自八十六年一月至同年十月間,多次未經核准,利用公差、病假、休假及國定假日等機會,擅自出國及出入大陸地區,且虛報十一天差旅費共二萬二千一百二十元。案經該局政風室調查屬實,且被付懲戒人亦坦承確有違法情事。

查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又查「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務員除合於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者外,不得進入大陸地區;另查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檢送高員出入境紀錄影本、護照影本、台胞證影本、出差單暨出差旅費報告表影本、自白書影本、省公路局收款通知書影本、移付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函影本。

被付懲戒人申辯要旨申辯人於去年(八十六年)計出境八次,其中除二月八日~二月十一日係利用春節連續假日按規定辦理出國手續攜帶家眷赴新加坡渡假觀光外,另七次在朋友邀約之下,竟糊塗地未能按程序申請出國逕赴港、澳及大陸地區觀光及探訪親友,致鑄下如此大錯,實後悔不已,申辯人深感不安,故先後繳回溢領之出差費及人事單位核對之相關費用(半個月薪資及三個月工程獎金暨一日不休假加班費,另詳附件)並經長官懲戒,於去年十月初調離原職。

半年多以來,申辯人日夜惶恐並不斷反躬自省,雖然申辯人於出國期間未曾影響公務,然卻造成機關聲譽受損,增添長官困擾並帶給家人精神上無比沈重之壓力,深覺有負長官之厚愛與拔擢,內心深感不安與自責。

經此教訓,申辯人當痛定思痛,徹底改過,爾後定當克盡職守,努力從公,期能彌補所犯過錯,懇求長官念申辯人任職以來,一向盡忠職守(克盡上級交付各項任務,除蒙口頭稱許外,亦予實質敘獎計小功乙次、嘉獎二十七次,年度考績除頭兩年按慣例新進人員未核列甲等外,餘十多年幾乎都在八十四分以上),並懇請長官體卹申辯人實屬初犯,予自新改過機會。提出㈠考績通知書影印本十六張(七十年至八十五年)。㈡獎懲令影印本二十三張(嘉獎二十七次)。㈢收款通知書影印本乙張等件為證。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公路局新工工程處幫工程司,自八十六年一月至同年十月間(除二月八日至十一日經核准赴新加坡觀光外),先後七次未經核准,利用公差、病假、休假及國定假日等機會,擅自出國及出入大陸地區,且虛報十一天差旅費共二萬二千一百二十元。此項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申辯中坦承其事,且有其出入境期間差假明細一覽表、出入境紀錄影本、護照影本、台胞證影本、出差單暨出差旅費報告表、自白書、收款通知書等件影本附卷可稽。查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又查「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務員除合於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者外,不得進入大陸地區;又依「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規定,申請出國觀光,應以休假、婚假或放假日為限,並應事先報奉權責機關長官同意;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係違反前開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等規定,至為明顯。斟酌其服務成績優良,但先後多次未經核准,利用公差、病假、休假及國定假日等機會,未經報准,擅自赴大陸地區,且虛報十一天差旅費,情節非輕,應依法從重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1998-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