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五三六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一次。
事 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因公務員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佰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確定;其判決事實如次:
甲○○前係嘉義縣警察局偵查員,因其姊夫陳增福與女子佐靜秋間有詐欺案件涉訟中,為證明佐女素行不良,竟於八十四年九月四日十三時許,在嘉義縣警察局刑警隊值日室,以編號N八○二號電腦終端機列印佐女之前科資料,交付予陳增福,陳某乃持該列印資料向內政部等機關陳情。
經核林員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理 由本件移送書繕本及申辯通知,已於八十七年元月七日送達,限期於七日內提出申辯,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法逕為議決,合先說明。
被付懲戒人甲○○係前嘉義縣警察局偵查員,任職期間,因其姊夫陳增福與佐靜秋有詐欺案件涉訟中,為證明佐靜秋素行不良,陳增福乃以電話囑被付懲戒人查詢列印佐女之前科資料,被付懲戒人遂於八十四年九月四日十三時三十三分許,在嘉義縣警察局刑警隊值日室內,趁該局查詢刑案資料之連線電腦端末機漏未關機離線之機會,以編號N八○二號電腦末端機,查詢列印佐女之前科資料一份,交付陳增福,此項事實,業據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七六號刑事判決,以被付懲戒人公務員交付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確定證明函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亦未提出任何申辯,事實已臻明確,核其行為,除違反刑法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